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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

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

作者:刘锐等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4-01
开本: 16开 页数: 2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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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7023
  • 条形码:9787521617023 ; 978-7-5216-1702-3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 本书特色

领导干部的民法典“导游” 带您进入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 内容简介

本书采用干部教育培训讲坛的形式,紧紧围绕上述问题谋篇布局、精准讲解,意在让领导干部感受民法厚重的历史和文化、把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明晰民法典给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和希望,从而培养领导干部民法思维和法治思维,提升领导干部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能力,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

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 目录

领导干部应当学点民法(代序)??刘锐// 001

**讲 学习好实施好民法典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 001

一、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 003

(一)
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对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重大意义 // 003

(二)
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意义 // 004

(三)
充分认识实施好民法典对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重大意义 // 005

二、把握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和重点内容 // 006

(一)民法典的形式框架 // 006

(二)民法典的制度框架 // 008

(三)领导干部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 012

三、全面全力持续推进民法典实施 // 013

(一)全面推进民法典实施 // 014

(二)全力推进民法典实施 // 015

(三)持续推进民法典实施 // 015

(四)加快树立民法思维 // 016

第二讲 民法典的前世今生 // 018

一、民法为何物 // 020

二、世界民法法典化之路 // 021

三、新中国民法法典化之梦 // 023

第三讲 民法典的灵魂:基本原则 // 029

一、民法典基本原则的作用 // 035

(一)什么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 035

(二)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功能 // 035

二、平等原则 // 037

三、自愿原则 // 039

四、公平原则 // 042

五、诚信原则 // 044

六、守法原则 // 046

七、公序良俗原则 // 048

八、绿色原则 // 050

第四讲 民事主体制度:民法视野下的组织 // 054

一、什么是法人 // 057

(一)法人制度的作用 // 057

(二)设立法人的一般条件 // 058

(三)设立中的法人 // 058

二、法人的分类 // 059

(一)法人分类标准 // 060

(二)营利法人 // 061

(三)非营利法人 // 061

(四)特别法人 // 062

三、法人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意思表达机制 // 063

(一)法人的内部治理机制 // 064

(二)法人的外部意思表达机制 // 067

四、法人的终止 // 068

(一)法人终止的原因 // 068

(二)清算义务人 // 068

(三)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 069

(四)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 070

五、非法人组织 // 070

(一)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 071

(二)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 072

(三)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特点 // 072

第五讲 民事权利制度:自由及其限制 // 075

一、人格权 // 084

(一)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 084

(二)姓名权和名称权 // 085

(三)肖像权 // 086

(四)名誉权和荣誉权 // 086

(五)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087

二、身份权 // 090

三、物权 // 091

(一)所有权 // 092

(二)用益物权 // 097

(三)担保物权 // 099

四、债权 // 101

五、知识产权 // 104

六、社员权 // 105

第六讲 民事行为制度:意愿的实现 // 114

一、民事法律行为 // 120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121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 122

(二)可撤销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124

(三)其他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 125

(四)善于运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实现好、维护好权益 // 125

三、了解合同制度 // 128

(一)合同基本制度 // 128

(二)民法典对合同制度的革新 // 135

四、重视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 // 136

(一)重视合同的谈判和签署 // 137

(二)重视合同的履行 // 139

第七讲 民事责任制度:风险及其防范 // 143

一、在责任体系中,民事责任是重要一员 // 148

二、三、四步识别法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有无 // 150

三、不惧怕风险,但也应学会识别、控制风险 // 152

四、侵权责任重点制度提示 // 155

(一)侵权责任的种类 // 155

(二)特殊侵权行为 // 156

(三)侵权损害赔偿 // 162

五、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 163

(一)助人为“祸” // 163

(二)圣人的智慧 // 166

(三)法律的权衡 // 167

第八讲 婚姻家庭继承这些“家务事”真那么难断吗 // 172

一、基本婚姻家庭制度 // 176

(一)婚姻自由及婚姻效力的认定 // 176

(二)夫妻财产的认定 // 176

(三)夫妻债务的认定 // 177

(四)离婚 // 178

(五)家庭关系 // 180

二、基本收养制度 // 180

(一)送养人、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资格 // 180

(二)收养的特殊限制 // 180

(三)收养的成立与生效 // 181

三、基本继承制度 // 181

(一)遗产的范围 // 181

(二)继承权及其丧失 // 181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 182

(四)遗赠扶养协议 // 183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 // 183

(六)遗产管理人 // 183

第九讲 攸关权利“生命”的时间 // 186

一、民法典规定的时间及其分类 // 188

二、除斥期间 // 189

三、诉讼时效 // 189

(一)诉讼时效的界定、适用对象和种类 // 189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 190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 191

(四)诉讼时效经过的后果 // 191

(五)诉讼时效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或改变 // 192

第十讲 民法典普法如何“普” // 194

一、“十四五”时期民法典普法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 196

(一)需求导向 // 196

(二)目标定向 // 197

(三)科学规划 // 197

(四)形式多样 // 198

二、领导干部的民法典普法工作 // 198

(一)实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 198

(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 199

(三)民法典的基本制度 // 200

三、青少年的民法典普及工作 // 200

(一)法治教育及其重点 // 200

(二)我国青少年普法教育的问题 // 201

(三)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的重点 // 202

四、社会大众的民法典普法工作 // 202

(一)内容上重视权利教育和义务教育 // 202

(二)对象上要突出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民法典普法 // 205

(三)推动民法普法优质资源向基层下沉 //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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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 节选

第二讲 民法典的前世今生 金句名言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美]霍姆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古罗马]查士丁尼 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法]拿破仑 民法典较之刑法、诉讼法等,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个全中华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了历史的高峰。 ——谢怀栻 要点提示 罗马用法律征服了世界,大陆法系也叫罗马法系,英美法系也深受罗马法影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罗马征服世界的法律是民法,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从某种意义上讲,罗马用平等、自由、公平、诚信的民法精神征服了世界,今天,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就包括自由、平等、公正和诚信。 伟大的时代必然出现伟大的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如此,1900年《德国民法典》也如此,两部法典各引领世界100年。当下的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民法典必将对中华民族的崛起和世界民法文化的繁荣产生重大影响。 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指出:“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历史中,民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与伦比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整个大陆法系都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的确,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面前,先前的法律荡然无存,就连辅助性的作用也谈不上了。” 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认为:“在19世纪,民法典在法国一直被视为核心,是法律的真正心脏。” 1804年《法国民法典》揭开了近代法典化的序幕,其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被称为“世界三大民法典”。 讨论案例 2014年5月,刘某卖掉了自己的老房,获得价款500多万元,计划给自己的儿子购买结婚用房。考虑到当时房价过高,儿子两年内并不需要房子,便产生了将手头的几百万元闲钱投资获利的想法。由于没有合适的投资信息和渠道,他就上百度搜索到了一个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基金项目,并直接和该项目的管理人B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联系。经项目管理人员介绍、劝说,刘某对这个投资项目颇感兴趣。该投资基金项目总认缴出资额为6000万元,由普通合伙人C公司认缴400万元,一般有限合伙人D公司认缴200万元,其他由优先合伙人认缴,每位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限额不低于100万元。优先合伙人出资期限为1年,年收益率15%,满半年还本10万元并支付相应收益,届满支付剩余本金和收益,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届期不能支付本金和收益的,由普通合伙人C公司和一般有限合伙人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这个投资项目能够保本,且有稳定的高回报(两个公司担保),担心货币贬值、急于投资的刘某便于当天与普通合伙人C公司和一般有限合伙人D公司签订了《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次日支付投资金100万元。半年后,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如期支付了10万元本金和利息75000元。尝到甜头的刘某更加坚定了对该投资项目的信心,之后分两次再向该基金投资共250万元。2015年6月,**期投资期限届满,刘某并未拿到自己期待已久的剩余本金和高额回报。经与投资管理人联系,双方确定延迟还本并支付投资回报。之后,第二、三期投资陆续到期,刘某遭遇了同样的命运。经查,普通合伙人C公司、一般有限合伙人D公司、项目的管理人B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所谓的投资基金项目并不存在,现在,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B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C公司和D公司均已处于不正常经营状态,人去楼空无法联系,刘某不仅没有收到预期的高额回报,本金也几乎无收回的希望。 思考问题: 1. 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性质是什么?其和公司有什么不同? 2.刘某与C公司和D公司签订的《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刘某向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款项的行为是投资吗? 3.谁应当为刘某负责? 主要内容 一、民法为何物 从本质上讲,“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恩格斯语),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与政治国家的法相对,所表达的是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一般条件,包括社会分工与所有权、身份平等、意思自治。市民社会不是指生产和交换本身,而是指生产和交换存在于中的组织和制度的总和。商品生产的首要条件是社会分工,而与分工同时出现的是分配产生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市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在罗马私法中,所有权是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是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的舞台。简单讲,商品交换的前提是商品为不同人所有,交换必然要求不同所有者彼此承认对方是平等的交易对手,而且交换只能发生在有共同意愿且意愿一致的交易当事人之间。 概括来讲,民法规范,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准则,被誉为百姓权利的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的一生,从摇篮到坟墓,甚至摇篮之前的胎儿阶段和人死亡之后的名誉,都在民法的视野之内。民法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关怀,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二、世界民法法典化之路 世界各国的法律,基于法律渊源和传统等的不同,大致可以归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欧陆法系、市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涵盖的国家和地区广泛,德国、法国是典型代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均属这一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国、美国是其典型代表,主要涵盖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其实,大陆法系的诸多称谓本身就是从不同角度揭示该法系的特点,民法的法典化也就发生在这一法系之中。民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的法律渊源除立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学家解释、长官告示等,罗马人编纂法典主要是在罗马后期,在查士丁尼皇帝时期达到顶峰。查士丁尼当政后的第二年即颁布一项谕令,任命一个由10人组成的委员会,编纂形成了系统编排并划分为章节的“简单明了的成文法律”——《查士丁尼法典》;之后又将法学家的著述汇编,形成了《学说汇纂》;编辑了一本新的教科书,即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这三部加上之后的新律构成著名的《民法大全》。 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精细的罗马法因很难被其他粗糙的法律所取代而被新统治者继续传播和继受。伴随着文艺复兴,罗马法在意大利出现了复兴,意大利的一些地方也成了欧洲的法律中心,欧洲共同法也随之形成。随着民族国家和民族主权观念的出现(意味着政治国家的形成与社会的分离),民族法兴起,但共同法并未完全消失,这也是后来欧陆各国法典化的共同基础。17世纪的欧洲大陆,随着启蒙运动、科技革命,理性主义不断发展,与之相应的便是以自觉设计、构造清晰、内容丰富的法典编纂代替分散凌乱、杂乱无章的单行立法。这一法典化趋势*早发生在丹麦,经由法国和普鲁士的努力,使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达到顶峰。 1800年,拿破仑主持成立了由四位著名法学家组成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于1801年元旦拿出了草案。据记载,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了102次审议该草案的会议,后陆续于1803年2月5日至1804年3月15日分篇章以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由于拿破仑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1807年9月9日民法典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后恢复《法国民法典》,1852年又改称《拿破仑法典》,1870年以后正式称为《法国民法典》,但习惯上仍称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对自己亲自主持《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十分自豪,当他被流放在外时,他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罗马法特别是《法学阶梯》。1804年《法国民法典》包括总则、3编正文,共36章、2281条。总则是一个简短的序言,只有6条,第1编为“人”法,共11章,主要是关于人法和家庭法的规定。第2编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共4章,包括财产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和役权或地役权。第3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共20章,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债和契约等。法国民法典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如自由和平等原则、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指出:“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历史中,民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与伦比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整个大陆法系都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的确,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面前,先前的法律荡然无存,就连辅助性的作用也谈不上了。”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认为:“在19世纪,民法典在法国一直被视为核心,是法律的真正心脏。” 1804年《法国民法典》揭开了近代法典化的序幕,其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被称为“世界三大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于1896年,1900年1月1日生效。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的关系、家庭法和继承法五编,共2385条。截至1998年6月29日,它已被修改141次。《德国民法典》结构严谨、规范细密、条理性强,中文译本超过40万字,许多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民法时都把它作为重要参考文本。 亚洲的日本于1890年制定了旧民法典,1998年颁布了新民法典。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包括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巴西、埃及、韩国、越南、菲律宾等在内的至少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了自己的民法典。 三、新中国民法法典化之梦 马克思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已故著名民法学家谢怀栻曾言:“民法典较之刑法、诉讼法等,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个全中华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了历史的高峰。” 早在解放前夕,民法学家陈瑾昆就于1948年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起草了新中国**部民法草案,坚持了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作出了与民国民法不同的原则和制度设计,但未颁行。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明确提出了“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当废除”。 制定或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法律人尤其是民法人的梦想,也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党的十八大之前,新中国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前两次不幸夭折,后两次也与民法典失之交臂。可喜的是,第三次诞生了被称为“小民法典”的民法通则,第四次催生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这些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厚实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重点领域立法中的重中之重,为民法典的编纂扫清了障碍。下面简要回顾一下新中国的五次民法法典化历程。 1954年,诞生不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即组建了专门的工作班子,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班子在对民事习惯广泛调查研究,批判地借鉴外国特别是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于1956年12月完成了《民法(草稿)》,包括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4编,共525条,加上已经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为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体例。该草案主要受当时苏联的民事立法,尤其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影响。然而,由于随之而来的“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该草案被迫夭折。但该草案在新中国民法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标志着新中国民事立法对苏俄民法理论的全面继受。由于苏俄民法典主要是参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因此也就意味着新中国**个民法草案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系德国法的立法技术、编制体例和概念框架。 1962年,在国民经济贯彻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同时,毛泽东主席发出指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遵照这一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领衔的工作班子第二次起草民法典。1964年7月,该班子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3编,共24章262条。与**次草案相比,该草案是当时集权型行政经济体制和“左”倾经济思想的反映,同时也受到了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在指导思想上,一方面试图摆脱苏联模式,另一方面又想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彻底决裂;在内容上,不仅错误地将亲属、继承等排除在外,而且又将预算、税收等纳入了法典;在语言上,不仅拒绝使用“权利”“义务”“所有权”“债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术语,而且字里行间充斥着“高举三面红旗”“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等政治口号。不幸的是,就连这样一个政治性极强的草案也被接踵而至的“四清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所遗弃。 1978年5月15日,《人民日报》摘要发表了董必武1956年9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法制问题的发言——《进一步加强国家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董必武在发言中将民法作为急需制定的基本法规之一。同年10月30日,在中央政法小组召开的法制问题座谈会上,政法小组成员陶希晋作了修改、起草法规的说明,将民法作为急需制定的法规之一。1978年12月13日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同志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提出了“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律”的口号,并明确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再次组建民法起草小组,委员长兼该会主任彭真委任副主任杨秀峰、陶希晋领衔。由杨秀峰、陶希晋等七人组成的中心小组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三易其稿,于1982年5月起草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四稿)》,包括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继承、民事责任和其他规定共8编、43章、465条。该草案后来因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经济模式没有*后确定等因素终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不久,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虽然该草案也未*终成为法律,但其后的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及民法通则也都是以其为基础制定的。 在这里,有必要对在新中国民法史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民法通则的制定作一简单的介绍,虽然它仅仅是以民事单行法共同规则的面目出现的。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部民事立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颁布后,民事单行法大量出现而且矛盾冲突规定不断暴露。而这恰恰反映了制定民事共同规则的迫切需要。1984年夏,立法机关决定在1982年民法草稿的基础上,删繁就简,起草民法通则草案。1984年10月25日,民法起草小组完成《民法总则(草案初稿)》,包括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期限、诉讼时效7章83条。1985年8月15日,又完成《民法通则(征求意见稿)》,包括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合伙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时效和期间8章113条。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民法通则(草案)并于同日公布。民法通则分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9章156条。虽然民法通则不仅在内容上相当单薄,而且在体例编制、逻辑结构等方面也问题不少,但它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空白,功不可没。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并未终止民法法典化的征程。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不久,就有学者提出制定民法典的构想。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众多学者卓有成效的理论准备,使得民法典的制定终于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草案共9编1209条,分别为第1编:总则;第2编:物权法;第3编:合同法;第4编:人格权法;第5编:婚姻法;第6编:收养法;第7编:继承法;第8编:侵权责任法;第9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该草案形式上的一个独到之处是草案条文以编单独计算。这是新中国法制史上条目*多、内容*多的一部法律草案。就内容而言,草案中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4编直接采用了当时单行法的规定,而其他5编是在当时既有法律基础上重新起草的。九届全国人大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针,从而为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深入奠定了总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层面上史无前例地讨论了全面依法治国,会议通过的决定是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部署,其中将编纂民法典列为重点领域立法中的重中之重,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决定,彰显了编纂民法典的极端重要性和极其迫切性。 2015年3月2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宣布民法典起草工作正式启动。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典的开篇之作由此诞生,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也由此正式开启。 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之后,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民法典正式诞生,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得以实现。 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这种从“零售到批发”的立法模式,对于其他部门法的体系化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案例解析 这是一个根据真实案件改变的案例,也是一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近年来,我们老百姓手中的“闲钱”似乎越来越多,在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银行储蓄利率过低且货币贬值预期加速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投资理财。然而,从近几年爆发的大量纠纷来看,我们的很多老百姓显然是在没有一定的准备的情况下获利心切,贸然选择了自己并不熟悉的对手和交易模式,而一些市场投机者也正是瞄准了这类人群,利用甚至滥用自己对规则的优势和对手的“弱势地位”“贪财心理”,用美丽的谎言、精巧的圈套,使得善良而又无知的人们逐渐上当、血本无归。 本案中,刘某所犯的一个致命错误就是相信所谓的“低风险高回报”的谎言。对于刘某来讲,不知道合伙与公司的区别不可怕,不知道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人责任的不同也不可怕,不知道合伙和借贷的区别还不可怕,毕竟这些法律术语早已超出了一般人的知识范围。但在银行*高储蓄利率不到5%的情况下,签订保本且有15%高额回报的所谓合伙协议,本身就违反了“高风险高回报、低风险低回报”的基本原理。从法律上讲,刘某所选择的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是相对于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而言的。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必须注意的是,无论是设立合伙企业,还是成立有限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都是投资行为,凡投资都有“风险”,无“保本”一说。“保本付息”是借贷的典型特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保本且高额投资回报率”,显然不是真正的投资行为,本质上就是“借贷”,实践中,此类行为大量存在,被称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而且,与银行储蓄不同的是,本案中刘某是将款项支付给了非银行组织,给这类组织放款的风险就是很高,可能会有高额回报,但问题是保不了本。本案中,刘某虽然可以向A投资中心(有限合伙)、C公司和D公司请求剩余本金返还和一定额度资金占用费的支付,但在几家公司被同一人实际控制的情况下,刘某能否*终得到救济似乎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 作者简介

刘锐,甘肃定西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博士。中国应急管理学会常务理事、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土地学会理事、土地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于2011-2012年在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做访问学者,2013-2014年挂职海南省五指山市副市长。出版《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十讲》(第四版,第三版于2016年获评中*部“全国干部培训好教材”,被列入中央和国家机关“强素质??作表率”读书活动2017年下半年推荐书目)《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获评中国保险学会优秀成果二等奖)《民法总则八讲》(人民出版社)等10余部著作,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国务院国资委、自然资源部、银监会等委托课题20余项,主讲课程《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2017年入选“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推荐目录”,并被确定为国家行政学院第二届精品课,主讲课程《加强法治思维》2020年入选中*部“全国好课程”推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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