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文创礼盒,买2个减5元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电力法律法规教程/李丽等

电力法律法规教程/李丽等

作者:李丽等
出版社:中国财富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2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27.4(4.9折) 定价  ¥56.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
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本类五星书更多>

电力法律法规教程/李丽等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4770547
  • 条形码:9787504770547 ; 978-7-5047-7054-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电力法律法规教程/李丽等 本书特色

本书内容实用,实例丰富,各环节任务设置合理。介绍了电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还提供了丰富的案例与课后习题,学生还可以通过扫描识别每个任务后的二维码来进行相关知识的自学。

电力法律法规教程/李丽等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七个模块的内容,分别为法律基础知识、物权法与电力法规、合同法与电力法规、人身触电事故与电力法规、安全生产法与电力法规、电力市场监管与电力法规、与电力有关的刑事法律制度。全书较为全面地介绍了与电力相关的各方面的法律规定,且配有较丰富的案例及课后习题,既可以作为相关院校同类专业的教材,也可以作为电力法规培训课程的教程。

电力法律法规教程/李丽等 目录

模块一 法律基础知识
**部分 案例与分析
第二部分 模块学习与引导
1.1 法与法律的概念
1.2 法的基本特征和作用
1.3 法的渊源
1.4 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1.5 电力法的概念
1.6 电力法体系
1.7 电力法的适用
1.8 电力法律关系
1.9 电力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 知识巩固
模块二 物权法与电力法规
**部分 案例与分析
第二部分 模块学习与引导
2.1 物的概念及分类
2.2 物权的内涵
2.3 物权法
2.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5 物权变动
2.6 所有权
2.7 用益物权
2.8 土地空间权
2.9 相邻关系
2.10 共有
2.11 担保物权
2.12 电力设施的保护
2.13 电力设施的保护方式
2.14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2.15 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
2.16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电力设施建设
2.17 地役权与电力设施的关系
第三部分 知识巩固
第四部分 实例应用
实例1:曹某诉供电公司侵犯土地相邻权案
实例2:常某诉供电公司施工损害其住宅案
实例3:刘某诉供电公司电工随意停电案

模块三 合同法和电力法规
**部分 案例与分析
第二部分 模块学习与引导
3.1 合同的基本知识
3.2 供用电合同
3.3 供用电企业的强制缔约规定
3.4 供用电合同的合同附件
3.5 供电合同无效和可撤销
3.6 委托转供电合同
3.7 供用电合同常见纠纷和处理
……
模块四 人身触电事故与电力法规
模块五 安全生产法与电力法规
模块六 电力市场监管与电力法规
模块七 反垄断法与电力企业
模块八 与电有关的刑事法律制度
案例库
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电力法律法规教程/李丽等 节选

  《电力法律法规教程》: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四种用益物权原则上均应由相关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而取得。此种基于法律行为的用益物权取得,或为创设取得(如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订立地役权合同取得地役权),或为移转取得(如通过订立转让合同从他人处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均为继受取得方式。而且,由于用益物权的客体均为不动产,因此原则上以登记作为用益物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不过,考虑到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现状,《物权法》弱化了登记在用益物权设立中的作用。在四种用、益物权中,真正实行登记生效的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则尚未建立登记制度。另外,除依法律行为取得外,当事人还可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消灭原因因具体用益物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用益物权共同的消灭原因主要有:①标的物灭失,如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灭失而消灭。②标的物被征收。集体土地被征收,原有土地之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也随之消灭。用益物权经登记的,在其消灭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用益物权存续期间,也可能发生权利内容的变动,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其用途、地役权的存续期间的延长等。  用益物权的变更,原则上除须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7.4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①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设定而取得;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③继承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承包土地并且享有相关的经营权利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又叫承包人,享有如下基本权利:①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②自主经营权;③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④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⑤将承包地作为供役地设立地役权的权利;⑥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享有补偿的权利;⑦对抗发包方非法行为的权利;⑧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权利;⑨请求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权利。其中第④项和第⑤项权利在电力纠纷中会经常涉及,尤其是农村的电力设施经常需要经过农民承包的土地,因为供电公司未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建设,往往容易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而引起承包人的不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包括消灭原因与消灭后果。就消灭原因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一种,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约定存续期间届满及标的物被征收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适用。消灭的原因有: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②承包地调整。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③承包地灭失。承包地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④承包地虽未灭失,但因其性质改变而不能再为农业目的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消灭。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承包地可能发生灭失,如河岸边土地因崩岸而丧失。⑤承包地的收回。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⑦承包地被征收。⑧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

电力法律法规教程/李丽等 作者简介

主编:李丽,女,汉族,河南滑县人,硕士研究生,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经济贸易系讲师,研究方向:市场营销、法律、经济管理等。长期从事经济法、电力法规的教学和培训工作,参编《经济法》教材的撰写,主持和参与了河南省社科联调研项目《河南省农村零售业发展状况研究》《职业教育促进河南省产业升级机制研究》等调研课题并获奖。 副主编:李修臣,男,河南济源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律。赵晶,女,江苏无锡人。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气工程系政工师。主要从事法律、经济管理、就业创业领域的教育与研究工作。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浏览历史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