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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指南与手册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指南与手册

出版社:中国环境出版出版时间:2020-09-01
开本: 16开 页数: 303
本类榜单:工业技术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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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指南与手册 版权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指南与手册 内容简介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指南与手册》围绕鉴定评估的启动、委托、实施等全过程进行了系统阐述,对需要开展鉴定评估的情形,启动鉴定评估的主体,鉴定评估的形式,鉴定评估事项的确定,鉴定评估的内容,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意见的认定与采信,鉴定评估结果应用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并将启动鉴定评估到鉴定评估意见认定采信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列举。希望对实践工作中司法部门、行政机关、鉴定评估机构以及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研究的高校、科研单位和个人,在需要开展鉴定评估时有所帮助。由于生态环境类法律在制修订中不断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推陈出新,工作指南也将根据新的工作动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指南与手册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文件
2.1 法律与行政法规
2.2 司法解释
2.3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2.4 中央改革方案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态环境损害
3.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3.3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3.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3.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3.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3.7 环境公益诉讼
3.8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3.9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3.10 环境修复
3.11 生态恢复
3.12 基本恢复
3.13 补偿性恢复
3.14 补充性恢复
3.15 替代恢复
3.16 直接经济损失
3.17 公私财产损失

4 鉴定评估的启动
4.1 启动情形
4.2 启动主体
4.3 鉴定评估形式和时限

5 鉴定评估的委托
5.1 确定评估事项
5.2 评估事项的内容
5.3 委托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意见或报告
5.4 委托专家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6 鉴定评估的实施
6.1 确定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6.2 组织开展鉴定评估
6.3 鉴定意见或报告的认定与采信
……

7 常用的鉴定评估方法
8 鉴定评估结果应用
9 恢复(修复)效果评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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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指南与手册 节选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指南与手册》:  4.1.4 环境公益诉讼  (1)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污染或破坏的性质、因果关系、损害范围和程度、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恢复(修复)方案等专门性问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将损害鉴定评估意见或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  (2)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公告,如果公告期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查明事实提起诉讼,可以就污染或破坏的性质、因果关系、损害范围和程度、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恢复(修复)方案等专门性问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将损害鉴定评估意见或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查明损害事实,可以就污染或破坏的性质、因果关系、损害范围和程度、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恢复(修复)方案等专门性问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将损害鉴定评估意见或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审理的公益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为了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或者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就污染或破坏的性质、因果关系、损害范围和程度、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恢复(修复)方案等专门性问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4.1.5 环境民事侵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受到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失效)等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人身、财产的赔偿责任,以及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污染者承担恢复原状的环境修复责任。为证明相关损害事实,可以就污染或破坏的性质、因果关系、损害范围和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将损害鉴定评估意见或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  4.1.6 其他  相关单位或个人可根据特定需求,要明确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的,可以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目前,可能需要相关技术服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保险机构开展与生态环境有关的保险业务,需要借助鉴定评估定损、确定保费的。  (2)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为明确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损害情况,确定承担何种责任与责任大小的。  (3)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为其他需要,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服务的。  上述各种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均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专业的鉴定评估,出具鉴定意见或报告。  4.2 启动主体  根据上述4.1启动情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体有4类:①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涉及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单位;②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的社会组织;④其他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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