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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选择与法律配置研究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选择与法律配置研究

作者:顾德瑞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5-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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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选择与法律配置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62153
  • 条形码:9787520362153 ; 978-7-5203-6215-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选择与法律配置研究 内容简介

当前,地方政府滥用、乱用财政权力和浪费财政资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地方财政治理能力严重不足,“土地财政”和“地方债台高筑”以及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明显。与此同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正全面铺开。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有效规制,而中央有效规制的实现须仰仗规制工具的合理选择和有效配置。本书在此背景下展开,围绕“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这一核心命题,探寻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法理和“工具箱”,根据现行规制工具配置的情况进行检讨与反思,结合各种影响因素实现工具合理有效配置,并实施效果评估和失效控制,完整地呈现了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图景。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选择与法律配置研究 目录

**章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法理与工具
**节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法理基础
一 中央规制的逻辑起点:地方财政行为异化
二 中央规制的核心意涵:以权力制约权力
三 中央规制的根本目的:保障纳税人权益
第二节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文本实践
一 宪法文本中的“中央规制”
二 法律法规中的“中央规制”
三 规范性文件中的“中央规制”
四 党内法规中的“中央规制”
第三节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箱”
一 规制工具的类型化
二 命令一控制型工具
三 激励型工具
四 公众参与型工具
五 自愿行动型工具
六 信息型工具

第二章 现行中央规制工具配置的检讨与反思
一 工具的类型和性能使用不足
二 工具的财政属性欠缺
三 工具的组合运用考虑不周
四 工具的具体财政行为差异缺失
五 工具的辅助设施建设不足

第三章 中央规制工具配置的影响因素
**节 中央规制的目的
第二节 规制工具的实施环境
一 央地财政分权模式
二 本国财政治理状况和国际环境
三 民主程度
四 地理环境
五 历史和文化传统
第三节 地方财政行为的类型
一 地方收入行为
二 地方支出行为
三 地方营运管理行为

第四章 中央规制工具的法律配置
**节 中央规制工具配置的基本问题
一 规制工具配置的理念
二 规制工具配置的原则
三 规制工具配置的法治改造
四 规制工具和主体的匹配
第二节 同等对待各类工具
第三节 规制工具的组合配置
一 不同类工具的组合运用
二 同类工具的搭配使用
三 信息型工具的整合
第四节 中央规制与地方自我规制的配合
一 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非均衡状态
二 中央干预限度的探究: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
三 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
四 中央干预的基本定位:补充性规制
五 适度规制的关键标尺:比例原则
六 中央规制的程序控制

第五章 中央规制工具配置的效果评估和失效控制
一 效果评估的目的
二 效果评估的主体
三 效果评估的指标
四 效果评估的程序
五 工具配置失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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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选择与法律配置研究 节选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选择与法律配置研究》:  五 自愿行动型工具  自愿行动型工具,在于中央政府通过引导性规范和央地财政协议等,使得地方政府自愿投入良性的财政治理中。引导性规范起着“风向标”的作用,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地方政府若依照中央政府的引导进行财政活动,既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辖区内的纳税人,获得地方选民的支持:也能很好地贯彻中央意图,有利于全体纳税人公共福祉的提高,获得中央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实现多赢。加之,其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干预程度较小,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央地财政协议融人了地方政府意志,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遵从度,更好地实现规制效果。应当善加运用该类手段,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领域形成合作关系,共同治理。  (一)引导性规范  党中央的各种决定、公告和决议以及会议的内容等,都会对地方财政行为产生导引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容、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三方面提出改革的要求,引领地方财政运行的方向,深刻影响着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而且,这些改革的内容,届时将反映到立法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对地方财政行为产生法律拘束力。。  国家战略和规划是中央政府从宏观层面引导或指导地方政府为财政行为的重要手段。中央政府通过各种发展战略的提出,如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对这些区域实行差异化的政策导引,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并且,中央政府还提供大量的财政支持,尤其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其意在缩小其与东部和中部地区的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再者,中央政府通过规划,指导地方政府财政工作的开展。国家规划是对国家事务的未来谋划和资源的整合运用,确定未来一定阶段内国家各项工作的目标,起着塑造社会的作用,同时也对地方财政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性意义。规划依据有无法律约束力可分为指导性规划、影响性规划、约束性规划。指导性规划是通过提供资讯、信息来供地方政府和纳税人参考的规划,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影响性规划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与指导性规划不同。影响性规划试图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地方政府和纳税人按照中央政府的意图行动。拘束性规划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此种规划具有法律渊源的效果。①虽然拘束性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但因其不涉及地方财政的具体内容,其更多的还是起引导作用。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划中,其效力层级是不一样的。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经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以决议的形式下发,具有同法律一样的效力。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其位阶仅为规范性文件。在该发展规划中要求各对口支援省市要将面向各类人群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项目作为援助内容,加强培训力度。我们姑且不谈对口支援的法律效力问题,仅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就要求地方政府变动财政投向的做法,十分不妥。虽然推动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本身具有正当性,但是这种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此种措施的做法既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又涉嫌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不当干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4条第3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该条款只是确认了地方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即地方政府应当这样做。但地方政府采取何种措施,该条款并未进行限定,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对此享有裁量权,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操作。所以,这一条款并不能构成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进行对口支援的法律依据。而现有的这种限定,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裁量权,是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干涉。  ……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选择与法律配置研究 作者简介

  顾德瑞,法学博士,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编辑。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项、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1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2项。在《世界宗教文化》《现代法学》《经济法学评论》《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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