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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互联网的发展与治理

印度互联网的发展与治理

出版社: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5-01
开本: 24cm 页数: 166页
本类榜单:经济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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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互联网的发展与治理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3559756
  • 条形码:9787563559756 ; 978-7-5635-5975-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印度互联网的发展与治理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分析当前印度互联网、物联网、电子政务、下一代互联网 (5G) 、人工智能、电子商务、云计算、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发展脉络, 结合印度个人信息保护、关键基础设施、互联网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印度互联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较全面地对印度互联网发展状况和趋势进行综合性分析, 以期为中印互联网领域的交流合作提供参考。

印度互联网的发展与治理 目录

**章 印度互联网发展概况
**节 印度互联网发展历程
一、印度互联网发展大事记
二、印度互联网发展前景
第二节 印度信息产业及互联网战略与规划
一、印度电信产业规划
二、印度国家光纤网络
三、“数字印度”
四、信息产业与科技创新
五、网络应用
六、网络安全与治理
第三节 印度互联网发展的未来
一、未来:印度正迎头追赶
二、印度能否复制中国奇迹?
三、印度:中国公司眼中的下一个中国
四、印度:还需要跨过哪些障碍?
第二章 印度物联网发展概况
**节 印度物联网发展历程
第二节 印度物联网发展现状
一、印度物联网基础设施薄弱
二、尚未独立掌握物联网核心技术
三、物联网市场受到各国企业重视
四、Aadhaar项目利与弊并存
五、“智慧城市”战略尚需进一步完善
第三节 中印两国在物联网领域的合作发展
第三章 印度电子政务发展概况
**节 印度电子政务发展概况
一、印度电子政务政策和规划
二、印度电子政务技术的发展
三、印度电子政务法律制度建设
四、印度电子政务项目
五、小结
第二节 印度电子政务发展的经验
一、电子政务政策
二、电子政务技术
三、电子政务法律
四、小结

第四章 印度下一代互联网(5G)发展概况
**节 5G概述
第二节 印度通信产业的发展定位
第三节 印度运营商面临的困境
一、印度电信市场格局复杂
二、5G频谱发放面临难题
第四节 印度5G网络建设的准备工作
一、农村网络部署准备
二、加强光纤投入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印度人工智能发展概况
第六章 印度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第七章 印度云计算发展概况
第八章 印度智慧城市发展概况
第九章 印度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章 印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
第十一章 印度互联网监管体制
第十二章 印度互联网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附录 印度互联网法律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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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互联网的发展与治理 节选

  《印度互联网的发展与治理》:从信息公开范围看,中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规定相似,包括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组织、功能、职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信息,重要民生领域的规划方案实施等。但中印就政府不公开的信息范围规定方式不太一样。印度《信息权利法》比较详细地列举了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其公开可能影响到国家主权、安全、战略、科技、经济利益、外交等相关或引起冲突导致犯罪的信息;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的信息;任何法院或法庭明文禁止公布或披露的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的信息;公开或披露将会违反议会或者邦立法机关的利益的信息;包含商业机密、交易秘密或知识产权的信息,如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信息,除非主管当局为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披露;关于个人信用的信息,除非主管当局为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披露;从国外政府秘密获取的信息;公开或披露会对个人生命或者人身安全造成危险的、为执法或安全目的秘密提供的信息;妨碍对罪犯进行调查、逮捕或起诉的信息;内阁文件,包括部长级会议或者其他官员理事会的记录,但部长会议的决定、理由和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应在作出决定和事项完成后予以公布,而属于本条所指明的豁免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披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由中央公共信息官员、邦公共信息官员或者上诉机构决定是否公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详细列举不予公开的信息,而是概括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例外: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中印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大致相同。印度《信息权利法>规定,如果公众想要根据本法规定获取政府信息,需要使用英语、印度语或者当地官方语言向对应的公共信息官提交书面(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申请人不需提供除必要联系方式外的个人信息。公共信息官应当在30天内做出答复;如果该申请涉及的信息来自受理部门以外的政府机构或与其他机构更相关,则应在5日内转交受理并立即通知申请人;但申请的内容在涉及个人生命和自由时,公共信息官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Ak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关于信息公开监管和保障方面;中国和印度之间有较大区别。印度的《信息权利法》规定}各级政府机构在该法公布后的100天内,应设立中央政府公共信息官和各邦政府公共信息官,以及时处理公众对信息公开的申请。’同时规定成立中央信息委员会和各邦信息委员会来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管,并详细规定了中央和邦信息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任职规定、职能和处罚权等内容。各级信息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诉,对各级信息官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处罚。①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7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第5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看出,公民认为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自己权利的可以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实践中仍存在行政机关用各种理由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进行了细化。……

印度互联网的发展与治理 作者简介

谢永江,男,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主持国家及省部级等课题10余项,出版著作2部,主编《网络安全法学》等教材,发表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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