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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10版)/鞠齐

经济法(第10版)/鞠齐

作者:鞠齐主编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9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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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10版)/鞠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9026078
  • 条形码:9787569026078 ; 978-7-5690-2607-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经济法(第10版)/鞠齐 内容简介

本书出版后多次修订再版加印,发行数量大。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力求结合靠前外经济法的发展理论、调整关系、立法技巧,特别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经济法的科学原理,力求深刻、精练、准确地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反映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新方法和面临的新问题,突出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经济法(第10版)/鞠齐 目录

**章 经济法概述
**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原则和构成体系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事实

第三章 经济法律行为
**节 经济法律行为概述
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三节 无效经济行为及其责任
一、无效经济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二、无效经济行为的认定
三、经济行为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第四章 代理制度
**节 代理的一般原理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及其产生与终止
一、委托代理
二、法定代理
三、指定代理
四、复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滥用代理权
一、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
三、滥用代理权

第五章 时效制度
**节 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四、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物的区别
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六、诉讼时效的意义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种类、计算及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第六章 债权制度
**节 债权制度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二、债权的法律特征
三、债的种类
第二节 债的发生
一、合同之债
二、侵权行为之债
三、不当得利之债
四、无因管理之债
第三节 债的履行、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履行
……

第七章 物权法
第八章 公司法
第九章 合伙企业法
第十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一章 合同法
第十二章 证券法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
第十五章 竞争法
第十六章 税法
第十七章 破产法
第十八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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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10版)/鞠齐 节选

  《经济法(第10版)》: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按其时效期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不同,有相应的分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长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的特点包括:①适用范围广泛。它不是专门针对某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根据整个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性加以规定和适用的。②诉讼时效期间是统一的,并且相对于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而言,时效期间是较长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普通诉讼时效的对称。它是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包括:①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②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③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以下为短期诉讼时效。比如,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对这些民事活动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这些纠纷可以在短时间内发现,并及时予以处理。此外,我国很多单行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各种货运规则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80天。  第二,长期诉讼时效。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长于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长诉讼时效  *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时效期间是20年。  第三,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有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第四,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二、诉讼时效的计算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就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为前提的。一般来讲,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便得知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则自此即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实施之后的一段时间才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那么,权利人只能从这时才能够行使请求权。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其具体根据包括:**,权利人实际上已经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第二,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  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有知道的条件和可能的,就是应当知道,而不管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例如,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厂未交货,而甲公司工作人员因疏忽而忘记了合同的存在,故实际也就不知债权被侵害。但因其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乙厂违约之时开始计算。  由此可见,在尚未发生侵犯民事权利的事实和权利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不得开始计算。前者因为未产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如尚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者因为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如出差在外的公民不知家中财产遭受他人破坏。  不过,为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与权利人知道受侵害的时间相隔过长,影响诉讼时效发挥作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同时也加以限制性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而,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成为*长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  将上述的诉讼时效起算原则运用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具体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下列方法计算:  ……

经济法(第10版)/鞠齐 作者简介

鞠齐,是四川大学教授,出版了多部著作,发表多篇论文,从事经济法教学20多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深受学生的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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