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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作者:李鲜玲
出版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1-01
开本: 26cm 页数: 231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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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4638054
  • 条形码:9787564638054 ; 978-7-5646-3805-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经济法基础 内容简介

  《经济法基础/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内容的选取力图体现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以培养学生的经济法律意识和法律应用能力为指导思想,以学生将来从事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经济法律法规为度编写的。全书主要内容有:经济法基础知识、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工业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计法、票据法、税法、劳动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基础/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是为高职高专院校经济类、管理类、商业贸易类各专业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编写的,也可以作为其他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教材。

经济法基础 目录

**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知识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第三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六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合同法
**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第五章 担保法
**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
**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节 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节 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第九章 会计法
**节 会计法概述
第二节 基本会计制度
第三节 会计监督及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第十章 票据法
**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 税法
**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节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第十二章 劳动法
**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五节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第十三章 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
**节 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概述
第二节 仲裁
第三节 民事诉讼
本章小结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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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节选

  《经济法基础/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部门及其职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还有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2.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要求  (1)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2)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6)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经营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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