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文创礼盒,买2个减5元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

作者:史黎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3-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27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28.1(7.2折) 定价  ¥39.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本类五星书更多>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4501
  • 条形码:9787562084501 ; 978-7-5620-8450-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 内容简介

大规模侵权行为因具有受害人多数性、损害事由同质性、因果关系复杂性、损害赔偿困难性等特质,使得传统的“一对一”侵权损害赔偿无力满足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本书通过将民法学与保险法学等有关理论紧密地结合起来.并综合运用类型化分析、系统化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经济分析以及历史分析等方法,对有关大规模侵权救济的学说、判例和立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对“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特征、发生机制、法律对策以及大规模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就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解析、域外经验进行考察以及对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则设计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 目录

内容提要
绪论
**节 研究的背景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四节 本书的创新点

**章 大规模侵权行为概述
**节 大规模侵权之界定
第二节 大规模侵权行为的类型
第三节 大规模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

第二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管理与责任保险
**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及其管理
第二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界定
第三节 责任保险管理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的优势

第三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节 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嬗变
第二节 传统保险法原理的变通

第四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节 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现有机制评析
第二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建构的必要性
第三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建构的可行性

第五章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评析
**节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第二节 现行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域外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考察
**节 法律、民事制度与大规模侵权
第二节 风险控制规则的设计
第三节 风险经营保障规则

第七章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总体构想
**节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节 健全政策保障体系
第三节 构建责任保险技术支撑体系
第四节 完善责任保险能力建设平台

第八章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构建
**节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合同原则
第二节 保险模式的选择
第三节 承保机构的确定
第四节 承保责任范围的界定
第五节 保险赔付的范围及除外责任
第六节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节 保险费率的厘定
第八节 期内索赔的承保方式
第九节 再保险与风险证券化

结论
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 节选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  (一)大规模侵权与单独侵权  依据侵权行为人的数量,侵权可以分为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单独侵权行为是*常见、*普通,也是*基础的侵权行为原型。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皆以此为原型而发展起来。它是指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就是加害人因为自己一个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单独侵权行为与大规模侵权既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共同之处在于,既可发生在一般侵权领域,也可发生在特殊侵权领域。不同之处在于,大规模侵权是基于某一侵权行为或其他可归责事由造成了众多受害者,而单独侵权是造成了单一受害者,特殊情形下才考虑受害者的简单多数性;另外,前者要考虑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而在单独侵权中,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仍是单一的,因而不需要考虑这一问题。  (二)大规模侵权与共同侵权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3条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共同侵权行为除应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要件外,还应具备主体的复数性、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性、结果的统一性等要件。共同侵权和大规模侵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共同侵权强调的是侵权主体的多数性,即为2人或2人以上,而且加害主体必须都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大规模侵权更注重的是受害人的多数性,至于加害主体是否都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则不影响大规模侵权的认定。  (三)大规模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除应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要件:一是数人同时或者相继实施加害行为;二是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三是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四是共同过失与结果的统一性。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这一司法解释有所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论 作者简介

  史黎,女,1977年出生,黑龙江省大庆人,法学博士。2000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至今任教于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目前主要从事民法学的教学工作和研究,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市局级课题4项,指导省级大学生创新项目2项,参与省级课题6项。获得省级、市级科研奖项若干。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浏览历史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