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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执法案例精编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执法案例精编

出版社:安徽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11-01
开本: 32开 页数: 26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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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执法案例精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6414489
  • 条形码:9787566414489 ; 978-7-5664-1448-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执法案例精编 内容简介

  公共资源公开交易是公共资源市场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合肥市公管局及其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多年来,十分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执法监督工作,加强了对市场的服务保障。特别是近几年来,该局强化了投诉和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主动作为,放管结合,着力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合肥市公管局坚持边办案、边总结分析,使得执法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执法案例精编》精选的案例,即是合肥市公管局及其市场执法监察支队所查办的案件中的范例。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执法案例精编》由五个部分和附录组成,前五部分为精选的40个案例,每个案例均由基本案情、处理结果、焦点评析和工作启示四个部分组成;附录部分收录了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涉及的有关法规文件,以及合肥市公管局及其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执法案例精编 目录

序言
**部分 关于投标人行为的执法案例
案例1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投标业绩造假案
案例2 投标人串通业主单位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案
案例3 放弃中标掩盖弄虚作假案
案例4 根据群众举报查处弄虚作假案
案例5 投标人及协查单位不配合执法调查案
案例6 投标人投标文件MAC地址相同案
案件7 投标人无法履行中标义务弃标案
案件8 投标人虚构社保信息投标案
案例9 以异议回复泄密为由干扰执法案
案例10 房屋租赁项目恶意干扰案
案例11 投标人违法后主动到案争取宽大处理案
案例12 投标人投标弄虚作假逃避执法调查案
案例13 投标人项目经理业绩争议案
案例14 投标人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中标无效案
案例15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案

第二部分 关于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行为的执法案例
案例16 采购人要求中标人超出招标文件约定履约案
案例17 招标人不当选择递补中标案
案例18 招标人选择项目招标方式违法案
案例19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案
案例20 招标人项目不成熟盲目招标案
案例21 采购人以不合理要求否定中标结果案
案例22 招标代理机构草率回复异议案

第三部分 关于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执法案例
案例23 招标文件相关条件设定存在争议案
案例24 招标文件答疑不严密引发投诉案
案例25 招标文件设定无规范标准技术条款引发争议案
案例26 采购文件评分条款存在歧义引发投诉案
案例27 招标文件特别条款未予约定引发争议案
案例28 招标文件倾向性排他性引发投诉案

第四部分 关于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执法案例
案例29 评标专家未尽审慎评审义务案
案例30 投标人报价错误专家评审不把关案
案例31 评标专家不遵守回避制度案
案例32 评标委员会擅自改变评审标准案
案例33 行业协会颁发荣誉证书不应认定得分案
案例34 评标委员会无正当理由否决投标案

第五部分 关于其他行为的执法案例
案例35 投标人项目经理“人证分离”案
案例36 投标人使用“无效”证书投标案
案例37 投诉人争议“重大违法记录”案
案例38 投诉人对招标文件阅读理解有误案
案例39 公司合并或分立业绩使用争议案
案例40 执法机构受理投诉案件程序不当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合肥市公管局常用执法文书范本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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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执法案例精编 节选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执法案例精编》: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公管局接到A公司投诉,反映B公司投标甲工程项目的拟派项目经理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公管局调查处理。  公管局调查发现,甲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报项目经理需具备“具有单期规模不小于20万立方米/日自来水厂工程(须包含V型滤池、沉淀池、清水池、泵房)施工业绩(须任职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业绩指担任项目经理岗位的业绩。B公司投标拟派项目经理为张某,《投标文件》中分别提供了乙项目和丙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经向乙项目和丙项目业主单位(两项目业主单位相同)协查发现,乙项目签订合同时的项目经理为石某,丙项目签订合同时的项目经理为杨某;B公司申请将乙项目和丙项目的项目经理变更为张某,业主单位同意其变更,随后乙项目和丙项目一直由张某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现张某不是乙项目和丙项目中标和施工许可证批准的项目经理,业主单位才获知B公司变更项目经理并未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项目经理的备案手续。*终,B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项目概况”栏载明乙项目的项目经理为石某,丙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杨某,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才予以核准备案,并发放了《竣工验收备案表》。  【焦点评析】  项目经理业绩被曲解  甲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拟派项目经理在业绩项目中需担任项目经理岗位,关于“任职项目经理”的特别说明原本是对项目经理业绩的补充完善,但被B公司曲解为是在中标项目经理之外实际负责工程的“执行经理”。根据建设工程相关规定,项目经理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国内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项目管理时,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度;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虽然是由多名管理人员共同组建,但是无论从项目合同的签署,还是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来看,一个施工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只存在一个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负责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的管理人员只能作为项目经理的助手,而不能代替项目经理。根据安徽省和合肥市的相关规定,施工企业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还需书面报工程项目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完成施工许可证变更、城乡建委信用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更新等手续。本案中,B公司申请将乙项目和丙项目的项目经理由石某和杨某变更为张某,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未完成,因此虽然乙项目和丙项目实际由张某负责工程现场施工管理,但依然不能认定为张某的项目经理业绩。  业主方合同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业主单位是合同管理*重要的一方。本案中,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疏于监督,对工程变更等环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项目经理”似是而非,对整个工程管理产生不良影响。  评标委员会对业绩证明材料判定失当  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显示:乙、丙两项目《中标通知书》上的项目经理分别为石某和杨某;两项目《合同》均不显示项目经理姓名;两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工程概况”栏显示项目经理分别为石某和杨某,但在“验收组人员组成”的“项目经理职务”栏由张某签字。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对B公司《投标文件》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中项目经理信息前后不一致情况进行了询标,B公司在回复时并未提供有效的变更澄清资料,评标委员会经协商后竟然一致同意撕毁询标函,不记入评标报告;*终评标委员会仅以乙项目和丙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由张某在“项目经理职务”栏签字,就认可乙项目和丙项目是张某的项目经理业绩,这种判定明显有失偏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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