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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201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2016年版)

作者:国家质量
出版社:中国质检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9-01
开本: 32开 页数: 131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40.3(3.5折) 定价  ¥115.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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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2016年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2643140
  • 条形码:9787502643140 ; 978-7-5026-4314-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2016年版) 内容简介

  2016年1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部门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质检总局法规司牵头组织开展了总局规章清理工作。结合清理结果,我们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2013年版)》基础上,将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章汇编成册,编辑出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2016年版)》。  截止2016年7月,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章共194部(含联合规章12部)。为方便查阅,本规章汇编按照质检业务分工设置了综合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认证认可、联合规章等六大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2016年版)》是一部检索质检工作制度、工作依据的书籍,可供全系统工作人员培训学习使用,也可作为向企业、社会、广大消费者宣传质检规章制度的参考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2016年版) 目录

**部分综合管理规则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
第二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则
(一)通关监管
(二)卫生检疫
(三)动植物检疫
(四)检验监管
(五)进出口食品监管
第三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规章
(一)产品质量监管
(二)计量监管
(三)特种设备监管
(四)纤维检验
第四部分标准化规章
第五部分认证认可规章
第六部分联合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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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2016年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规章汇编(2016年版)》:  **条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二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第三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罚没物品时,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罚没票据统一造册登记,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罚没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门保管仓库。  第八条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票据同时使用。  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本部门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第九条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罚没票据的记录一致后,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的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销毁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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