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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

物权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

作者:葛伟军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8-01
开本: 32开 页数: 20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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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1878281
  • 条形码:9787511878281 ; 978-7-5118-7828-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物权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 本书特色

本书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法条和注释构成。   正文是该法的法条。重点是注释,即关联法规,这些法规涵盖了该领域全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指导性案例、法院批复等。   本书编写体例:   正文为每部法律的法条。   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注释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   (1)总体顺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排列。   (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从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时,考虑与所释条款的相关性、对条款解释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则排列。   (3)用以注释的文件,按照注释内容,根据需要或摘录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   附录为用以注释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汇编,按照其发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本书不仅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法律时作为参考书,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用书,而且也有利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作为法条检索书。

物权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 内容简介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   ★课堂学习 、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法律规范的便捷途径

物权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 目录

**编总则**章基本原则第1条立法目的及依据第2条调整范围第3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第4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第6条物权公示原则第7条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第8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节不动产登记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第1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第11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第12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第13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第14条登记效力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第17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第18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第19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第20条预告登记第21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第22条登记收费问题第二节动产交付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第24条船舶等物权登记第25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第26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第27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28条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2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第33条物权确认请求权第34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第35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第37条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第38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39条所有权基本内容第40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第41条国家专有第42条征收第43条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第44条征用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45条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第47条国家所有土地范围第48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第49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第51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第52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第53条国家机关的物权第54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第55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第56条国有财产保护第57条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第58条集体财产范围第59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第60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第61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第62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第63条集体财产权保护第64条私有财产范围第65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第67条企业出资人权利第68条法人财产权第69条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第72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第74条车位、车库的规定第75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第76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第77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第78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第79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第80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第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第82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第83条业主义务第七章相邻关系第84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85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第86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第87条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第88条利用相邻土地第89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第90条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第91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第92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第八章共有第93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第94条按份共有第95条共同共有第96条共有物管理第97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第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第99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第100条共有物分割方式第101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第102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第103条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第104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第105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6条善意取得第107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的原有权利消灭第109条拾得遗失物返还第110条收到遗失物的处理第111条遗失物保管第112条拾金不昧第113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第115条从物随主物转让第116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117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第118条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第119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120条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第121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第122条海域使用权第123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第12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第126条土地承包期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第128条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129条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第130条承包地调整第131条承包地收回第132条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第133条以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134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第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第13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第13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140条土地用途第141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第142条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第14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第144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第1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146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第14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第14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第15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的衔接性第154条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第155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十四章地役权第156条地役权第157条设立地役权第158条地役权效力第159条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第160条地役权人权利义务第161条地役权期限第162条在享有和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第163条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第164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第166条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第167条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第168条地役权消灭第169条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170条担保物权的含义第171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第172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第173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第174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第175条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176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第177条担保物权消灭原因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效力衔接第十六章抵押权**节一般抵押权第179条抵押权基本权利第180条抵押财产范围第181条浮动抵押第182条房地产抵押关系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184条禁止抵押第185条设立抵押权第186条禁止流押第187条不动产抵押登记第188条动产抵押效力第189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第190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第191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第192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第193条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第194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及变更第195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第196条抵押财产确定第197条抵押财产孳息第198条抵押财产变现后的处理第199条抵押权清偿顺序第200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第201条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第202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第二节*高额抵押权第203条*高额抵押的概念第204条*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高额抵押权转让第205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第206条*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第207条*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第十七章质权**节动产质权第208条动产质权基本权利第209条禁止出质的动产第210条质权合同第211条禁止流质第212条动产质权设立第213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第214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第215条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第216条质物保全第217条转质权第218条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第219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第220条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第221条质物变价款归属原则第222条*高额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223条可以出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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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 作者简介

葛伟军,浙江宁海人。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校法律顾问。社会兼职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研究方向为商法。   1993年到1997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到2001年就读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到2005年受国家科技部委派、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的资助下就读于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至2006年为专职律师,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2010年1月至12月在上海市杨浦区信访办挂职锻炼,任职副主任。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获中美富布赖特研究学者项目的录取,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   曾经出版专著《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英国公司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译著《英国信托法:成文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以及编著《第一本法律漫画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并在法学核心期刊、境外期刊上发表论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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