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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温情:福利社会的兴起

社会温情:福利社会的兴起

作者:郭少琼
出版社:长春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03-01
开本: 24cm 页数: 178
本类榜单:社会科学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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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温情:福利社会的兴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44520577
  • 条形码:9787544520577 ; 978-7-5445-2057-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社会温情:福利社会的兴起 本书特色

走向世界的中国,需要世界的胸怀,需要了解世界的过去、现在。《社会温情--福利社会的兴起》由郭少琼所著,改变知识界长期以重大事件和英雄人物为主的写史方法,并根据需要打破国家、民族、地理等界限,致力于从人的角度。关注大众的真实生活,以人群为落脚点,描绘他们的生活、价值观的变化以及在社会中权力与义务的变迁史。

社会温情:福利社会的兴起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五章,内容包括:社会福利的含义与由来、中世纪早期:通向救赎的社会救济、中世纪晚期:虚假的社会福利、近代法国:扭曲了的社会福利等。

社会温情:福利社会的兴起 目录

总序
写在前面
**章 社会福利的含义与由来
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中世纪早期:通向救赎的社会救济
穷人:上帝面前的说情者
富人:寻找通向天国的梯子
教会:社会救济的主体
其他形式的社会救济团体

第三章 中世纪晚期:虚假的社会福利
真穷人的无奈与假穷人的伎俩
惩罚与强迫劳动:大禁闭前的各种尝试
虚假的社会福利:大禁闭的开始

第四章 近代法国:扭曲了的社会福利
宗教情感的丧失与福利世俗化
地方救济与中央集权的对抗

第五章 二战后:以人为本的社会福利
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福利
福利国家何去何从
附录
大事年表
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社会温情:福利社会的兴起 节选

  十五六世纪,随着英国对外贸易的扩大,毛纺织业日益繁荣,羊毛需求量不断增加,封建贵族将农民从领地上赶走用于养羊;而宗教改革中,教会的地产被王室大片剥夺,农民被赶走。离开土地的农民无家可归,到处游荡,沿街行乞,造成了贵族的恐慌。英国政府不得不出台一些法案处理这些问题。其主要措施是:**,身强力壮者必须强制劳动。若逃跑,被捕后则遭受鞭打,甚至被用烧红的铁器在胸前烙上“V”字(流浪者Vagrant的**个字母);第二次被捕后割去右耳的上部;第三次被捕则处以极刑,同时禁止市民给无特许证的乞丐施舍。第二,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贫民,则允许其在一定的区域内乞讨,而没有官方救济。  1536年,英国颁布了《亨利济贫法》,该法令标志着英国政府开始承担起解决社会贫困问题的一些职责。法令规定对身体健全却到处流浪的乞讨者实施严厉惩罚,同时也规定地方官员有义务有责任救济穷人、残疾人、病人和老人,并用公共基金为身体健全有能力从事工作的人提供工作。1572年,英国国会颁布一项法令,规定无论城市、城镇还是乡村,每一个公民都必须缴纳用于救济而专门设立的基金,并设立了教区贫民救济委员会,负责救济贫民。这一法令意义重大,在这之前,用于救济贫民的财物绝大部分来自教会、个人捐献,而该法令则确认了政府为实施各种救济而有征税的权力,这为政府建立起社会救济制度奠定了财政基础,意义深远。而且,到16世纪后期,英国政府已开始意识到,严惩流浪者并不能有效维持社会秩序,也不利于国家的长期稳定,贫穷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再仅仅是个人问题,政府应当为此做点什么。正是在此背景下,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世界历史上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  《伊丽莎白济贫法》,即旧“济贫法”,它体现了英国政府过去对贫民的主要原则,并规定了全面的处理贫民的措施。作为英国**个重要的济贫法,它不仅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发端,而且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确定了基本原则,因此也被称为世界上*早的社会保障法。  《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晚辈有责任赡养他们贫穷的长辈;政府有责任对没有工作能力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保障穷人的*低生活水平;政府有义务帮助贫穷的孩子,为身体健全者提供工作。法令同时还规定,用于向贫民提供救济的基金以每户固定缴纳的税款为主,不依法缴纳济贫税者将遭受牢狱之灾。旧“济贫法”还授权治安法官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  规定: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做学徒(男孩直到24岁,女孩20岁);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  1662年,英国议会通过立法规定各教区有权限制教区外的人在本教区内定居,也有权将非法居留者驱逐出境;受助者必须居住在其教区之内,教区必须对其负起责任。1782年,议会通过“吉尔伯特法”,规定贫民习艺所只收容贫困的年老、体弱、生病的人和孤儿,以及随同母亲的儿童;身强力壮者则可得到衣食供应直至其就业。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这是1601年以后*重要的济贫法,史称新“济贫法”。新“济贫法”一个重要原则是领取救济的贫民必须人住济贫院、习艺所并从事苦役。同时,提出申请救济的贫民必须接受考查,确定其是否年老体弱、身体功能衰退且品行是否端正。新“济贫法”当中的一些奖惩原则影响深远,直到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和1948年的《国民救助法》通过后,“济贫法”才失去作用。新旧济贫法标志着救济贫民已成为政府的职责所在,济贫由社会慈善事业过渡到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社会救济事业。  其他西方国家早期的社会政策走过了类似于英国的道路,实行贫民救济计划,坚持了对贫民强迫劳动和救济相结合的原则。  进入十八九世纪,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贫困、伤残等日益严重,政府通过订立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加大了对社会福利领域的干预,甚至将教会、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排挤出该领域。社会福利成为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产生了重要影响。  19世纪末,这种主要针对穷人提供有限的社会福利的思想受到日益发展的科技进步的挑战。随着工业革命的进一步发展,西方国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的挑战。随着在普鲁士战争中对奥地利的胜利以及1871年对法国的胜利,德国工人运动发展迅猛。首相俾斯麦提出国家应该通过适当的制度,通过集体力量,正面推动针对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弱者的社会福利。1883年,德国政府制定了世界上**部《疾病保险法》,对*低收入工薪者强迫实施医疗保险,工薪者缴纳2/3的分摊金,雇主缴纳1/3,此后又延伸到其他工薪者,包括农业劳动者;1884年通过了《工人赔偿法》,由雇主负全责,规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应保证工资的66%;1889年实行了《老年与病残强制保险法》,雇主与雇员各分担一半。这三部法令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以缴费作为享有保险待遇的条件,且待遇的高低与收入的多少相关联,同时也确定了使受保人的*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目标,规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以及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这些原则为往后许多国家建立和发展社会福利制度奠定了基础,社会保障趋向制度化、法制化,其确立的福利国家模式被称为俾斯麦模式。俾斯麦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既具有社会民主性,即国家应对社会发展和公共保障负责,也具有职业保险性以及合作主义,即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共同协商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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