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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民社会论宗教的本质与特性

就公民社会论宗教的本质与特性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出版时间:2013-01-01
开本: 32开 页数: 140
本类榜单:哲学/宗教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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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民社会论宗教的本质与特性 版权信息

  • ISBN:9787542636614
  • 条形码:9787542636614 ; 978-7-5426-3661-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就公民社会论宗教的本质与特性 本书特色

要理解普芬道夫对宗教和宗教宽容的态度,应该特别关注《神的封建法》,可以把它看作萨缪尔·普芬道夫编著的《就公民社会论宗教的本质与特性》的补充。在后期的著作中,普芬道夫阐明,宗教宽容只是多种处理宗教异议的手段之一。只有在宗教或教派的重新联合已经不可能时才可以运用。在普芬道夫看来,基于神学体系包含了得救所必需的基础性规定,路德教派和加尔文教派重新联合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相反,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之间的分歧永远不能克服,本书以及当时的欧洲政治环境都有助于解释普芬道夫的这个观点。

就公民社会论宗教的本质与特性 内容简介

  《就公民社会论宗教的本质与特性》 本书是“思想与社会”文库中的一种,该文库是国家十二五重点规划项目。 萨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是17世纪德国*杰出的自然法学思想家,被认为是“自格老秀斯所开始的近代自然法传统的构建者与系统化者”。本书是普芬道夫发表于1687年的长篇论文,是普氏重要著作之一,可以理解为普氏自然法理论在宗教和教会领域的应用。在本书中,普芬道夫论证了国家不是为宗教目的而建立的,宗教是自然的人类自由的一部分,不能交托给主权者。公民社会的目的仅仅包括维护公民的安全,宗教则留给个人自己照管。尊重宗教自由就是主权者的一项责任,而当主权者把统治扩展到宗教领域时,就越出了权力的界限。如果统治者因为宗教原因而迫害臣民,就不能被看作是一项合法的行为,而是不正义、敌对或残暴的行为。当统治者越过其权限时,臣民有权利不惜用武力保卫他们的宗教。本书系学术名著,在国内尚缺译本。译者为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教师,专业基础扎实,从而确保了译作的专业水准。

就公民社会论宗教的本质与特性 目录

英文本编者导言英译者导言就公民社会论宗教的本质和特性1.公民社会建立之前的宗教2.每个人都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向上帝负责3.在自然的自由状态中同样的事如何进行4.家长*初拥有对宗教崇信的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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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民社会论宗教的本质与特性 作者简介

  萨缪尔·普芬道夫,17世纪德国自然法哲学最有力的捍卫者和阐释者,近代欧洲杰出的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家。是洛克、莱布尼兹、维柯、卡迈克尔、沃尔夫、哈钦森、休谟、卢梭和亚当·斯密等伟大启蒙作家思想的滋养者或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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