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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判例-第10辑

侵犯专利权判例-第10辑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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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判例-第10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802478961
  • 条形码:9787802478961 ; 978-7-80247-896-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侵犯专利权判例-第10辑 本书特色

《侵犯专利权判例》: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第10辑)。

侵犯专利权判例-第10辑 目录

发明专利(机械领域)案例1:刘保昌与东泰纺织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2:施特里克斯公司与圣利达公司、华普超市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3:绍勒公司与萨维奥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4:多玛公司与林强、瓯宝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5:费希尔厂与奇丰公司、鸿立公司、虹桥公司、孙成来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6:爱发科株式会社与常州泵厂、怀古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7:李宪奎与伟城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8:索尼公司与名极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9:邱亮南与正宏泰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10:两优培九公司与颜大龙专利侵权、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案例11:王永光与天伦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12:生方制作所与正博公司、钱根良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13:埃斯科公司与福美公司、草桥欣园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14: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15:索尼公司与中宜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16:斯托布利一法韦日公司与常熟纺织机械厂、草桥欣园公司、智产伟业中心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17:吴风清与华硕公司、艾尔莎公司、启亨公司、同德公司、蓝宝公司、七彩虹公司、东方恒健公司、盈嘉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18:蒋泉涛与多来明公司、蒋泉波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19:豪登公司与科盛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发明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例20:奥克公司与辉博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发明专利(化学领域)案例21:东莞威德厂与珠海东奇厂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22:伊莱利利公司与甘李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23:组合会社、庵原会社与激素公司、实验四厂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24:GP公司与KT公司、沧州大化专利侵权纠纷案发明专利(电学领域)案例25:南辰公司、伟豪公司与华源公司、飞乐厂专利侵权纠纷案实用新型专利(机械领域)案例26:李书建与合肥杏花公园、武汉福特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27:张宇与黄国尧、蔡建国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28:王正亚与王德荣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29:宋章根与仁龙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30:珠海宜心公司与上海佳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31:达昌公司与瀚洋公司、拓洋公司、广洋厂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32:恩菲公司、有色研究院与矿迪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33:梁坚平与铭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34:天地人公司与康威电器厂、吴伟文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35:霍敬荷、苏柏兴与跃进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案例36:陈金龙起诉黄星强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37:兆鹰五金公司与鑫锋五金公司、邓泽森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38:沈其衡诉上海能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39:张宇诉许丽琴、闫世刚专利侵权纠纷案实用新型专利(电学领域)案例40:普源精电公司与安泰信公司、力高新达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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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判例-第10辑 节选

《侵犯专利权判例》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侵犯专利权判例》是侵犯专利权判例卷。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侵犯专利权判例-第10辑 相关资料

电动机和一个联动装置组成,其中,步进电动机通过联动装置与一个驱动更换管纱装置的操作装置的盘形凸轮组件连接。”2004年10月12日至16日,萨维奥公司参加了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9届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其参展的产品中有“ORION”自动络筒机。诉讼中自动络筒机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萨维奥公司称,参展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只有一个络纱机头,没有多个工位,没有络纱锭位计算机,而是采用控制卡控制电机,所使用的电机也是普通电机,不是步进电机。一审法院应绍勒公司的请求,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前往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对“ORION”自动络筒机的结构进行了证据保全,拍摄了照片。根据照片显示,萨维奥公司参展的是一个纺纱机头;有计算机控制设备。同时,一审法院在展会现场取得了一份萨维奥公司签字认可自动络筒机说明书。在该说明书第22页进行了以下描述,“在短短15秒内,便捷可靠的落纱小车变可以将筒纱落下,将空的筒管放好,并且将两纱尾放到预定位置上,由于周期缩短以及没有等待时间,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效率以及生产能力。也就是说,因为各单锭的生产数据随时发送到电脑,电脑就会根据各筒纱到达设定长度的时间先后安排落纱小车的停留位置,从而最大限度地缩短了等待时间。”绍勒公司认为,虽然萨维奥公司展出的只是一个纺纱机头,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设备中,相邻的多个纺织工位这一特征是不可缺少的;从照片和产品说明书上看,络筒机有中央电脑控制器;普通电机应当使用220V直流电,而萨维奥公司使用的是24v直流电,据此应确定其使用了步进电机。此外,原告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公证书,其内容证明被告向武汉一棉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且该产品中使用了步进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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