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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

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

作者:管斌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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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 版权信息

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 本书特色

《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经济法精品著作系列丛书

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 内容简介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以实现政府经济社会职能为目的和内容,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其作为含有大量私法行为因素的公法行为,适用范围不断拓宽,普遍存在于各个领域。法律需要对此予以回应。
  本书通过对这一基本范畴的关注,强化了经济法的“回应性”和“模糊性”特点,强调了复杂调适系统下法律综合调整的必要性。
  经济法学向何处去?要面对中国社会的真问题,并与西方经济法学前沿理论开展建设性对话。本书即为此作答的建设性尝试。

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 目录


**章 导论
第二章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理论界定
 **节 概念
 第二节 特征
 第三节 类型
第三章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分析
 **节 市场弥补政府缺陷的主要形式
 第二节 市场与政府共生的典型状态
 第三节 经济民主理念的重要表现
 第四节 政府能力建设的创新实践
第四章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宪政语境
 **节 威权主义国家与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
 第二节 我国应由威权主义转向宪政民主
 第三节 市场化政府经济作为的宪政基础
第五章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制度设计
 **节 制度设计与经济发展
 第二节 立法任务
 第三节 制度要素
第六章 余论:中国经济法学总论三十年研究
 **节 三组关键词
 第二节 具体语境
 第三节 未来展望
第七章 结语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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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 节选

《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通过对这一基本范畴的关注,强化了经济法的“回应性”和“模糊性”特点,强调了复杂调适系统下法律综合调整的必要性。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以实现政府经济社会职能为目的和内容,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其作为含有大量私法行为因素的公法行为,适用范围不断拓宽,普遍存在于各个领域。法律需要对此予以回应。经济法学向何处去?要面对中国社会的真问题,并与西方经济法学前沿理论开展建设性对话。《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即为此作答的建设性尝试。

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 相关资料

插图:依前所述,民主在本质上是权力的分配与运行方式,国家权力的结构变迁是民主形式发展的外在根据。政府经济行为一旦市场化,权力行使就会发生三种变化:第一,权力主体的扩大。在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中,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再是由国家进行再分配,而是国家只负责管理;不再是行政部门的而是根据市场原则的管理;不再是由国家指导,而是由国家和私营部门合作。政府已并非唯一权力中心,各种公共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认可,都可成为各层面上的权力中心。第二,权力的外移。权力主体的扩大引发了权力的外移,带来组织变革,包括组织的分散化和分权,对组织灵活性的追求,脱离高度标准化的组织体制,日益加强的战略和预算责任的非中心化,日益增加的合同承包,小的战略核心与大的操作边缘的分离等。第三,权力的依赖。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中各方主体,无论是政府还是参与主体,都不拥有充足的知识和资源来独自解决一切问题,必须彼此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目的。政府作为权力网络中的一员,由位居市民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管理机关重归市民社会之中。这种公共行政的建构方式体现着人类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对人们基于实践行动而形成的话语的尊重,对人们在分享、互动基础上达成共识的尊重,是对公众民主参与治理过程的倡导,是对公共治理中政府与公民社会等主体间积极互动关系形成的张扬。更重要的是,市场自身就是一种民主,市场经济的风险性和主体的独立性,客观上要求决策的分散化和责任化。我们完全可以将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中的参与看成一种利益表达的方式,在交涉、沟通、互动过程中尊重他人的利益,同时在参与过程中理解尊重法律的价值。毕竟,“经济竞赛的基本原理认为:在经济竞赛中,正义者只可能是参与者的行为而不可能是竞赛的结果”。

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建构 作者简介

管斌,男,192年生.湖北通山人。经济法学博士(2007年),德国Bayreuth大学访问学者(2005年10月—2006年10月)。现为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兼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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