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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全十卷)

剑桥中国史(全十卷)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1999-01-01
开本: 16开
本类榜单:历史销量榜
中 图 价:¥1579.2(7.9折) 定价  ¥1999.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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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全十卷) 版权信息

  • ISBN:7500409079
  • 条形码:9787500409076 ; 978-7-5004-0907-6
  • 装帧:精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剑桥中国史(全十卷) 内容简介

《剑桥中国史》是一部完全由西方学者撰写的中国历史,由于东西历史文化的差异,该书在许多历史问题上对中国学者的传统学说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质疑,还有的问题,是我们早已习以为常而从没有考虑过的。所有这些来自于另外一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东西,必将极大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和开阔我们的视野。

剑桥中国史(全十卷)剑桥中国史(全十卷) 前言

  从本世纪初起,剑桥史已在英语世界中为多卷的丛书树立了一种模式,其所包含的各章由专家在每卷编辑的指导下撰写。

  就中国而言,西方的历史学家面临一个特殊问题,中国的文明史比任何一个西方国家的文明史都更为广泛和复杂,只是比作为整体的欧洲文明史略少分歧交错而已。中国的历史记载极为详尽、广泛。中国有关历史的学术许多世纪以来一直是高度发达而精深的。但直到*近几十年之前,西方的中国研究尽管有欧洲中国学家重要的开创工作,其进展却几乎没有超过少数史学典籍的翻译和主要王朝及其制度的概略的历史。

  近来,西方学者更加充分地利用了中国和日本丰富的有关历史的传统学术,不但大大地促进了我们对过去事件和制度的明细了解,而且还大大地促进了我们对传统历史编纂学的批判性的认识,此外,当前一代西方的中国史学者在继续依靠正在迅速发展的欧洲、日本和中国的研究的扎实基础的同时,还能利用近代西方有关历史的学术的新观点、新方法以及社会科学新近的研究成果,新近的有关历史的事件,在使许多较旧的看法成为疑问的同时,又突出了一新的问题,在这众多方面的影响下,西方在中国研究方面的剧烈变革正在不断增强势头。

  近10年来我们对中国过去的认识的显著进展将会继续和加快。西方历史学家对这一重要而复杂的学科所作的努力证明是得当的,因为他们自己的人民更多更深地了解中国。中国的历史属于全人类,不但正当而且必要,还由于它是一门使人发生兴趣的学科。

剑桥中国史(全十卷) 节选

*精简的政府

  中华帝国有一个不可思议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为了说明这一点,必须先看一下地方官员是怎样行使职权的。

  一个由北京任命的县官来到的地方,那里不是根本没有地方当局和地方权力机构的,他的首要任务是和地方上层人物搞好关系。他在北京被皇帝召见后,就通过驿站前往该县就职。他沿着驿道每天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一站一站地行进,也许要走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每到一站,他会受到地方官员的接待,并在驿站下榻。当一个地方长官*后被簇拥着走向他就职的县衙门(即一个由官署、住宅、监狱、仓库、栈房一起组成的大院)时,他通常会带来两类私人助手:**类是他个人的雇员;第二类是他的私人幕僚。他们是行政事务方面的顾问或行家。这些人被称为幕友,他们都具有士子的身份,通常是取得功名的人,尤其擅长法律和财政方面的事务。雇员和幕友的薪奉都由该地方官自己开销。他们和该地方官一起来到一个陌生地区,因为有名的"回避法"禁止官员在自己的省份任职,就使他和他幕僚都成了外地人,他们可能不懂当地方言,也与当地的利害关系没有瓜葛。

  这些新来的人在他们的街门里会发现两种人:**种是书吏班子,他们处理衙门内部的日常文书工作,并且熟悉公文档案和某些专门事务,第二种是从事外勤的衙役,他们代表衙门与老百姓打交道,负责维持秩序、收税和缉捕罪犯等工作。这些地方官的班子中的本地人当然在地方上有着广泛的根基,所以地方官的首要任务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驾驭他们的工作。因此,他安置他的私人雇员把守衙门的大门,以控制出入,并派他们主管方案以处理文件。这样就可以在皇帝任命的外地官员和当地机构之间建立起平衡,外地官员则通过这个机构来行使他们的职权。

  一般的地方行政官职权的一个特点,就是他在表面上管辖着一个约有二十万到二十五万居民的地区,地方长官是中央政府任命的该地唯一代表。这种表面地位造成的结果,就是地方长官只有在与当地绅士头面人物的密切合作下,才能做他的工作。在理论上,他须具备的主要品质是要"亲"民,但实际上,他必须与上层分子保持密切的接触。北京依靠他与他们的合作来维持稳定。朝廷必须防止县级政府演变为纯粹维持绅士的政权,为此必须经常向绅士灌输恤民的思想,没有一个王朝能够建立起比绅士所希望的更好的政府。简言之,清朝的中央政府是高度集权的,但集权又是极为表面的。它防止出现地方自治,但又对地方官员委以要他与地方上层合作的重任。规章是僵死的,但却放之四海而皆准。它们必须在各地方贯彻。要官民遵奉它们,得威之以刑,但通常是靠协商来实现的。

  地方政府的另一个特别是它没有独立的预算,它们被指望用当地征收的陋规自行支付费用来朝廷工作。这样,它们由于包税的积习而腐化起来(至少按照近代西方的标准来说是腐化了)。政府指望按预定的总额得到税收。衙门的书吏得差役都靠陋规维持生活,地方长官则靠他取得的当地税收,一方面维持行政开支,一方面上缴摊派的税收定额。因此,清代面临的不少废除不正当的勒索的问题,而是取消过分的勒索的问题。

  这就产生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的政府。它大在地偏向当地缙绅之家,他们能够对纳税做出*巧妙安排,使得事实上按照税率递减制纳税,即富人按财产的比例纳税较少,而穷人纳税较多。如果谁变得相当富有,并且有优越的社会关系,他就可以向政府交很少的税。绅士利用他们的功名身份、特殊关系和特权干预地方行政,可以说不是代仪制政府的形式,而是上层人物统治的形式,即使当绅士们住址地实行父母官式的和爱民的统治时也是如此。结果是:清政府政治的清明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区当地居民的道德和绅士头面人物的操守。

  因此,清王朝政府又有了另一个特点,即是它具有人的特性,皇帝被渲染成父亲般的人物。官吏和绅士对他和他的家系的忠诚,是出于具体的个人关系,而皇帝对帝国的统治是靠他个人的每日统治活动来进行指导的。他的王朝能够取得权力,*根本的一条是由于它有能力对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实行统一的统治。中国的统一在今天民族主义的语言里有它的现代意义,即要使中国能够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但是在现代以前的时代,统一的真正价值是通过镇压内乱,地方上的无政府状态和盗匪的骚乱给中国人民以安全。在过去,分裂就是灾难,这首要是因为它对上层和老百姓都同样意味着内战和不安全。这是一个至迟从战国(公元前403-221年)时期起就彻底建立起来的中国的价值观念体系。和平和秩序支持着王朝的统治。这两者的实现依靠的是一个王朝的中央权力,王朝高居于地方官僚统治之巅,而在官僚下面则通过宗族关系和绅士领导集团的忠诚来维持对地方的控制。这种忠诚是儒家学说的产物:只有通过儒家学说,才能理解中国传统的政治形态。

  政府统治的活动可以区别为两类:一类是往下只到地方县级官员的正规官僚机构的活动,另一类是由各地缙绅之家进行领导和施加影响的非正规则的网状系统的活动。这种区分在解决纠纷时就很明显。一般说,地方官的法庭只是在非正式的调停无效时才进行法律解决。鼓励通过家庭、宗族以及同业行会和其他非政府机构来解决争端。正式的"族规"责成族内的成员尽可能避免法律诉讼,要他们在族长的主持下在族内解决一切争端,而不为衙门吏役所左右。因此,民事诉讼和商务争端尽可能留给宗族,商业行会和其他非正式的机构去裁决。

  清律列举了大约四千种犯罪行为,同样也逐一列举了对这些犯罪的处罚。刑罚分为五等,**等是笞,第二等是杖,用于大约一千种犯罪行为。常例是笞一百折为杖四十,但因受刑以后会感染,这对生命仍有严重的威胁。第三等是徒,服这种刑时,为了使囚犯能经常吃饭和得到照顾,就要通过贪污的狱吏的服务,这需要给他们很多钱,以支持各种开销和行贿。第四等是流,或是终生,或是远方,或在边疆服军役。*后,*重的刑罚是死刑,适用于大约八百种犯罪行为,死刑又有轻重之分,逐步加重,包括绞、斩、曝尸、磔裂(即"千刀万剐")

  清朝的司法体从下到上大致有六个地区等级。它从一千五百个县和相当于县级的地区开始,然后上升到高一级的一百八十个府和十八个省。再往上,案件送交京师的刑部审理,由刑部再呈送第五级,即三法司。皇帝是*高一级。他可以批准或驳回下面呈上来的有关死刑案件的案件的拟审意见。这个体系很严密,判刑执行得也极为认真,至少从记载看是这样。在判决时要引用案例,但这种引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作为类似的案例提出来的。

  实际上只有笞杖之刑通常是在县一级定案,向上申报即。县上可以即时处理一些情节较轻的案件,可是必须把包括徒刑或更重的判决在内的严重案件报送上级,附上拟审意见。县幕友对他进行指导,但幕友是不能出庭的。县令通常受到催迫,得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拘捕罪犯并在一定的限期之前结案。例如:强盗作案之后,必须在四个月之内破案。因此,县官也得给他的衙役规定限制,并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对他们进行奖惩。知县可以在法庭里对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刑讯,使用标准刑具来鞭笞、掌嘴或拶指或踝骨等。只有根据某条规定的法律条款,才能进行判决,还要有关人犯定出供状、画押、并按受判决。但是,如果判错了案,县令就要受到惩,如果证明是他的错,他就应身受冤屈者受的刑罚。

  县令在执法时,既要遵循晚清法典中四百三十六条基本法律条文(律),又要遵循一千九百个左右补充案例(例),而这两种法律条款还可能互相矛盾。法律既不是主要的,也完全不带普遍性,而它的含义又是模棱两可和含混不清的。因此,县官必须小心翼翼,当他作为一名法官时,地位是很不可靠的。他还不得不为牵扯到案件中的私人利益所左右,做出不致引起绅士阶层会通过其他途径向他的上司表示不满的判决。对于任何一个县令来说,当他坐在法官席上时,断官司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在老百姓当中,打官司对有关各方都是一场灾难。花在衙门差役身上的钱,可以使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倾家荡产。因此,在清代的中国社会中,诉讼只起着较小的作用。皇帝的谕旨甚至劝诫老百姓不要进法庭,反对上法庭的偏见波及到那些以写状纸为职业的人。他们被责难为煽起争讼的人。在这个没有律师的国里,从事法律活动的职业得不到承认。*主要的是,法律被看成是应该在家庭和宗族里通行的个人关系的支柱。法律体现了儒家的社会准则。当这些闪则得到严格的遵循时,就不必诉诸法律了。

  总之,结论只能是这样的:传统的中国在地方一级是受扩大了的家庭或者说受宗族的支配,这在相当程序上是因为传统中国产等级名分结构的主要支柱,而这个结构是遵循着有关宗族关系的经典教义而在起各种作用的。宗族教导人们要顺从长上,对父亲或丈夫,对绅士或官长都应如此。官僚政治及其进行政治控制的各种机构代表着统治者,并想方设法向统治者效忠。但官僚政治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的作用较小,宗族制度则起着主要作用。在现代革命中,平衡改变了,现在官僚政治居于支配地位,而家庭一氏族制度则被弄得七零八落。

  

日本和中共打败国党

  日本人入侵中国这一事实,对敌对的两个政党专政的命运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从1931年起,入侵使南京的国民党政府因建军和建立军事工业以防御敌人而肩担重担。*重要的是,日本人的入侵需要中国由一个军人来领导。蒋介石成了掌权者,对社会革命的种种考虑就被撇到一边。日本人征服中国人的企图对中共的命运也是决定性的。共产党人已被赶出江西并在长征中幸存下来了,如果没有日本人的入侵,他们在华北边区的贫困的根据地里可能会被饿死。总之,日本人提供了导致国民党衰落和中共幸存、壮大和胜利的主要形势。

  相比之下,国民党作为一个专政的党,在重新统一和统治中国的竞争中落后了,主要原因是:它是一个较老的组织,与更早时期的世界观和利益紧紧结合在一起。国民党始于1912或更早,而共产党则始于1921年或以后,因此,国民党的失败常常反映出共产党成功的原因。

  国民党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组织,孙中山一代的*早的领导人在共和革命和民国初期混乱的派系政治中度过了20或30年以后,党的专政结构才在这样的组织基础上建立起来,因此,国民宫是一个具有几乎不可能消除的内在派性的若干地方集团的结合体。在意识形态方面它也不是能持久的,不过是把孙中山的具有模糊自由主义倾向的三民主义与一个列宁主义的党的结合和灌输教义的党的军队结合起来,所以国民党是一个各种成分不能凝聚在一起的混合体。不能真正在采取从苏联移植的模式。虽然黄埔军校的士官生分配在党的军队中工作,但他们发现自己与军阀的杂牌军混在一起,而且后者的人数超过自己。他们只受到作为意识形态的孙文主义的灌输,所以不得不依靠古代的对指挥官效忠的原则。与此相就的是,国民党在征募士兵和训导方面的纪律远远不能满足要求的。如上所述,广州产生的早期国民党因接纳了全国各地的地方官员而人员充斥,这些人根本不能与党的组织结成一体和接受它的纪律。一旦北伐成功,像群众组织一类有前途的机构就任其解体,爱国的青年受到敌视,甚至条约商埠中新生的资本家阶级在南京政府的统治下也受到伤害,而不是取得机会,权力结构很快变成一个易受一切武装派别盛衰影响的军阀结盟的结构。

  帝国主义也促使国民党虚弱下去。在1943年才废除的不平等条约制度通过阻止南京政府对突出的经济中心上海的控制,以特别阴险的方式损害了它的主权。英国人控制的上海工部局提供了外国人引以为荣的现代的公用事业以及安定和秩序。但是上海工部局完全不能组织和管理上海拥挤不堪的华人居民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同时,它也阻止军阀或南京政府这样做,结果是,以青帮为首的下层社会对上海的华人居民进行非正规的统治。在缺乏一个能够实施有效政策的琥式中国政府的情况下,上海的下层社会靠犯罪过日子,开头是从四川及其令近各省沿长江而下非法供应走私鸦片。这种交易有厚利可图,它不但唆使中国人进行,而且有外国当局、特别是位于旧中国县城和工部局治理的公共租界之间的法租界也插了手。青帮像黑手党那样靠干一切坏事养肥自己,它为利润而存在。它在1927年帮助蒋介石上台,从此一直是国民党政权的一个独立的盟友。

  南京政府还因在将其资源用于军事统一的企图的同时又要肩负现代化的重担而处于不利的地位。在30年代中期,像全国资源委员会管辖下的军工企业的德国援助等有前途的开端都因抗日战争而中上。国民党的命运被以下的事实所决定:它只是在日本帝国主义把它当作一个明显的消灭目标而进攻它之前的几年,才成为一个名义上统一的和民族主义的政府。

  中共在1927年以后的失败的废墟上和在争取生存的激烈的斗争中得到再生,因此公开提倡人民尚武精神作为前进的唯一途径,而国民党却缺乏能使它仿效中共榜样的那种动力、思想和领导。它反对人民战争,反对阶级斗争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农村动员,也不被全力为共同理想作自我牺牲的那种教义所鼓动。由于已经依靠对外贸易以取得中央政府的大部分收入,国民党政权只会加强它对外国支援的依赖性,它希望英美打败日本侵略者,美国的军事援助随着量的增加,使国民党人越来越依靠它。这种情况削弱了他们的创新活力,并且在爱国者心目中丧失了声誉。

  同时,在中国北部的中共从经验中学到了东西,它的干部十分年轻,足以在思想和实践中奉行新的方式。由于中共处境孤立和苏联援助的确只落到国民党政府手中,延安的政权懂得修正苏联的教义以适应中国的情况。经过试验和失误,它学会了通过物质刺激、爱国情绪、平等合作、军事控制和政治权术等手段去动员农村。

  中共在解放区和边区的创造性活动与以往叛乱支持的活动并无二致,但是它发生在新形势下,被吸收为延安干部的年轻知识分子是出于自己选择而脱离城市知识分子的,他们只有适应地方的需要才能生存下来。从一开始,中共领导就保持着文职干部对军事的支配权,但在要求领导分子越过阶级界线和到群众中去亲手劳动方面打破了旧习惯。因此,延安的民主在支持必不可少的党-军专政主面树立了一种很实用的和直接与民众接触的社会平等主义作风。中共实际上是通过在村一级建立新秩序而生存下来。取消土地私有制及由国家管理劳动力这两种做法可以追溯到唐初的"均田制",这一制度的均分土地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有效地分配劳动力来增加政府的收入。以往的造反者也常常是平均主义者。太平军是经有过的地方上把每25户组合成一个以两司马为首的单位作为"地方社会基石"的理想。但是太平军不能实现其理想,一般地不得不以支配农村的地方权贵取而代之。相反,中共则通过土地改革消除了以土地为基业的地方名流,并且建立了党的控制。

  1949年以前和以后的中国的一个巨大差别大概是,诸如无线电、其他与通讯以及警察火力等物质手段可以与苏联极权形式的意识形态约束结合起来,这种结合现在可以使中共的政权以过去从未有过的规模深入中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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