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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的立法与实践

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的立法与实践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8-01
开本: 26cm 页数: 296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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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的立法与实践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5342752
  • 条形码:9787565342752 ; 978-7-5653-4275-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的立法与实践 内容简介

全书分未经定罪的没收程序, 反腐败引渡合作与腐败资产的认定,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新发展三个部分。分别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别没收程序, 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 未经定罪没收相关金融资产的法律规制, 中外非定罪资产没收制度的比较, 腐败资产的没收, 从反洗钱视角构建反腐败防逃机制, 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国际合作的法制与实践, 中国企业海外项目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等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的立法与实践 目录

上编 不经定罪的没收
从《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若干问题的规定》看我国“不定罪的没收”的发展变化
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特别没收程序
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法律问题分析
中国非定罪资产没收的国际合作与挑战
中外非定罪资产没收制度的考察
未经定罪没收的中国实践——以司法审判为视角
腐败犯罪中非定罪违法所得没收问题研究
论非定罪没收相关金融资产的法律规制
不经定罪的没收:性质、条件与适用要求
浅析我国犯罪资产分享制度的构建

中编 反腐败引渡合作与腐败资产的认定
从美洲人权法院黄海勇案看在引渡中应对死刑问题和酷刑问题的诉讼策略
监察法颁布后监察机关调查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新情况和老问题
我国反腐败追逃的经验与完善——以“百名红通”归案人员为视角
腐败资产的没收问题研究
从反洗钱视角构建反腐败防逃机制
开展境外腐败资产返还工作的模式、经验与挑战
从黄艳兰案析违法所得没收的法律问题

下编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新发展
反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国际合作问题研究
道义与信任:新时代反腐败追逃追赃的精神意蕴
中国对外刑事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点的思考
从联合侦查向自主侦查路径转变的探讨
中国企业海外项目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附录
“不经定罪的没收:立法与实践”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不经定罪的没收:立法与实践”国际研讨会成功举行
“构建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机制”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构建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机制”国际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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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的立法与实践 节选

  《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的立法与实践》:  二、域外非定罪资产没收制度的考察  (一)民事没收制度  民事没收制度是一项具有特色的制度,又称为非(未)定罪没收制度。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而是一种对人的诉讼,民事没收独立于对被追诉人的刑事诉讼,是一种对物的诉讼,它并不以对被追诉人定罪为前提。只要有权机关有证据证明其财产是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即可对该非法财产启动民事没收程序。美国和英国是*典型的采用该制度的国家。  1.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  美国*初设置民事没收制度是为了履行国际义务。1988年出台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要求各成员国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行为,并且对犯罪所得进行追缴。正是为了配合该公约,美国开始实施民事没收制度。在追缴犯罪所得的过程中,民事没收方式取得了非常成功的效果,显现出了刑事程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而逐渐被立法机关所信赖,进一步扩大民事没收制度的适用范围。《美国法典》第18编“犯罪与刑事程序”对民事没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民事没收的财产范围。根据联邦法律规定,民事没收制度的财产范围包括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犯罪所得以及来自国外的犯罪所得资产;犯罪种类主要囊括了洗钱、贩毒、金融欺诈、走私、腐败、恐怖主义犯罪等。被没收的财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财产在美国;二是该财产与犯罪有关,不管行为人是否在美国被刑事追诉和定罪,只强调在美国的控制之下。依照《美国法典》第981节a小节第1款的规定,美国民事没收的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任何违反反洗钱法的交易,试图交易的动产、不动产或任何源自上述动产和不动产的财产;二是在直接或者间接构成、产生或源自对外国的侵犯或者被用来实施这种侵犯工具的美国管辖下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在外国将会受到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的处罚,且如果该行为发生在美国,依照美国法也将判处1年以上的监禁的犯罪所得或工具。  (2)民事没收的基本程序。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没收分为简易民事没收和司法民事没收。包括司法部、财政部以及邮政署等在内的行政机关,基于正当理由扣押财产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扣押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即可对该财产实行简易的民事没收。相反,如果有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提出异议,美国政府则必须以原告身份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联邦法院经过审理,*终裁决是否对该财产予以没收。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也未作出涉及该财产的刑事指控,则行政机关应立即解除对该财产的扣押,并且基于禁止双重风险原则,以后也不得对该财产再次提起民事没收程序。  (3)民事没收的管辖、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美国的民事没收诉讼分为专属管辖和属物管辖。如果对被追诉人已经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则对非法财产的民事没收诉讼也由该法院管辖,此为专属管辖;如果尚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则由该财产所在的法院管辖,此为属物管辖。联邦法律同时规定,民事没收的举证责任由宣称对财产享有所有权者承担,亦即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详言之,不论是简易没收还是司法没收,政府都必须有证据证明其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者,而假如有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没收提出异议,则在简易程序转化为司法程序后,必须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此外,与刑事诉讼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没收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只要支持没收的证据占优势,法院即可对该财产作出没收裁决。  (4)民事没收的财产处分。没收的资产均被要求划人美国司法部设立的“资产没收基金”账户,之后该基金按照法定程序对资产进行处分,首先退回和补偿犯罪受害人,其次用以奖励在没收中作出贡献的人和机构,*后剩下的才归国家所有。值得关注的是美国还建立了资产分享制度,对于转移到境外的资产,为了获得资产所在国的帮助,美国会根据该国在对资产扣押与没收中的贡献大小,按照一定比例与该国分享该资产。  (5)民事没收的救济程序。法律规定,不局限于宣称对没收财产享有所有权者,只要是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主管机关扣押、冻结财产存在异议的,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证据对抗主管机关的扣押、冻结决定。出于人道主义和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考虑,在民事没收中,对于经济困难者,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而如果没收的是当事人赖以生存的居所,则应当为其指派辩护人。如果*终的刑事程序认定权利人无罪,主管部门在扣押、冻结的过程中损毁财产或者导致财产灭失的,应当对权利人进行合理赔偿。  2.英国的民事追缴制度  2002年,英国颁布了《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规定了以违法所得为没收对象的民事追缴制度,该法律是在借鉴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与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有相似之处。此外,英国还设立了专门的民事追缴机关,即资产追缴局。  ……

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的立法与实践 作者简介

  王秀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秘书长。    张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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