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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务与案例指引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务与案例指引

作者:朱加宁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0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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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务与案例指引 版权信息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务与案例指引 本书特色

??实用干货分享。34个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操案例,有针对性地解读行政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有效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可选择的救济途径和具体处理方案,对读者处理类似纠纷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内容专业详实。全面剖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实务问题,内容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履职、行政侵权、行政给付、行政登记、行政协议、信息公开、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裁判规则等常见的行政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务与案例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从各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部分典型案例中选取其主要内容,从律师办案的实务角度,分析如何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并针对每个案件涉及的不同行政实体法的知识点,进行法律评析和实务指引。本书在体例编排上,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体例,根据不同行政行为的分类进行章节排序,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履职、行政侵权、行政给付、行政协议、行政补偿、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同时加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裁判规则等常见的程序内容。本书每个案例的框架结构均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案件基本情况和选择救济途径,二是诉讼(或复议)请求和理由以及处理结果,三是争议问题和法律评析,四是相关法律条文和参考资料。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务与案例指引 目录

**章 诉讼主体 | 001

1.不服经批准的行政行为可向批准机关的上级申请行政复议 | 003

2.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010

3.行政许可诉讼案可以将署名机关和批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 017

第二章 受案范围 | 025

4.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时不能以诉的利益取代受案条件 | 027

5.反复申请行政复议后起诉属于滥用诉权,法院可不予受理 | 034

6.公务员招录纠纷属于外部行政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042

第三章 行政处罚 | 049

7.行政处罚不得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 051

8.行政机关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 059

9.行政处罚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 067

第四章 行政强制 | 073

10.无证建筑未经合法程序认定不能视为违法建筑予以强拆 | 075

11.行政机关故意长期不处理扣留财物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 084

12.行政强制决定正当不等于强制行为必然合法 | 095

第五章 行政许可 | 103

13.行政许可延续的申请条件不同于重新申请条件 | 105

14.环保行政许可审查应保障公众参与权 | 113

第六章 行政确认 | 121

15.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或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 123

16.撤销重作案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130

17.宅基地登记发证后家庭成员的异议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 137

第七章 行政征收 | 145

18.行政征收批复等内部行为外化后具有可诉性 | 147

第八章 行政履职 | 153

19.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可以转化为政府法定职责 | 155

20.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 163

21.行政执法不能违反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设定附加条件 | 169

第九章 行政侵权 | 177

22.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法应受比例原则的约束 | 179

第十章 行政给付 | 187

23.对行政惯例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 | 189

24.行政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及诉讼规则 | 197

第十一章 行政登记 | 205

25.人民法院对错误的工商登记可直接判决撤销 | 207

26.行民交叉案件的第三人对善意取得的不动产可依法主张权利 | 213

第十二章 行政协议 | 219

27.政府不适当履行行政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 221

第十三章 裁判规则 | 229

28.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 231

29.行政决定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241

30.实施行政行为无法定程序可遵循时应适用程序正当原则 | 249

第十四章 信息公开 | 259

31.行政机关内部处理流程不能作为信息公开延期的理由 | 261

32.高等院校招生过程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 267

第十五章 行政赔偿 | 275

33.对违法行政行为应当适用行政赔偿程序进行救济 | 277

34.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赔偿原则及赔偿标准 |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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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务与案例指引 节选

1.不服经批准的行政行为可向批准机关的 上级申请行政复议 ——毛某等人诉某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和行政救济策略】 2018年12月27日,*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高法行申1144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某市政府不予受理毛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违反了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市政府应予受理该复议申请。故裁定驳回市政府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所提起的再审申请。 该案始于2016年2月,某区国土局向区政府报送了《第66批城镇建设用地等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区政府收到该请示后,于同年3月7日作出了《关于第66批建设用地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该补偿方案。为此,区国土局对涉案地块实施了该补偿安置方案。行政相对人毛某等人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标准过低,要求修改补偿安置方案。毛某等人经多次要求无果,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代理律师介入后分析认为,本案是经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国土局出面对外实施的行政行为。按照现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常规救济途径,如果选择行政复议,是将对外作出或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区国土局作为被申请人,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市国土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选择行政诉讼,则是以对外实施机关区国土局为被告,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但这两条救济路径均不理想,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就是区政府批准的,向其申请复议,其结果不言而喻;如向市国土局申请复议,请求其解决补偿不公问题,可能也难以奏效;如向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由区法院审理名义被告是区国土局而实际被告是区政府的案件,其处理难度可想而知。要取得相对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应尽可能选择对己方更为有利的救济途径和争取由高一级的部门处理。因此,建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特别规定,将作出批复的区政府列为被申请人,向其上级机关市政府申请复议,如复议结果不利,再向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直至向*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行政救济情况及处理结果】 毛某等人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区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市政府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98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以该批复是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公文,未对毛某等人的权利义务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认定毛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毛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毛某等人以市政府为被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市中院一审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批复,系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程序性环节,不对外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市政府作出的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正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毛某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毛某等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行政上诉状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向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区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关于复议申请事项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认定明显不当,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更是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责令市政府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遂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市政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市政府依法受理毛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市政府不服,向*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省高院的二审判决。*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市政府应当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受理毛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以该批复属行政机关内部程序性行为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毛某等人的复议申请,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责令其依法受理毛某等人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为此,*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市政府的再审申请。 【争议问题和法律评析】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争讼的处理机制不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两大法律途径,具有相同的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适用相同的行政实体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采用同样的标准进行审查,同样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有不同的功能、处理范围和处理方式。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监督机制,监督范围比行政诉讼广,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不仅针对其合法性,还涉及合理性;在处理方式上比行政诉讼更为灵活和便捷。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监督范围相对较窄,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一般只针对合法性,除“明显不当”外,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以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处理上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处理方式相对规范但时间较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救济途径,除法定“复议前置”外,均可以“选择救济”,如选择行政复议,还可在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中再作选择。因此,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异同点,对于有效处理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于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意义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该规定不同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的规定和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对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例外规定,是为了落实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制度创新。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可以列“内部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能将“对外署名机关”列为被告,且不能将“批准机关”列为被告或共同被告。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批准机关往往就是对外署名机关的上级,如果行政复议只能列对外署名机关为被申请人,而不能列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话,那么行政复议的上下级监督机制就会“形同虚设”,行政相对人的复议阻力和难度就可想而知,行政复议的实际效果可能为零。因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可以直接向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相对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充分用好这一规定,对行政救济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是,对不服经批准的行政行为可以越级复议的规定也不是绝对的,应当视具体的批准事项而定。目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用和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二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应当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而下级行政机关因谨慎等原因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批复的情况。对此应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对于前一种情况,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将批准机关列为被申请人;对于后一种情况,一般也可以将批准机关列为被申请人,或者将批准机关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以有利于切实解决行政争议。 三、通过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本案类似行政争议是行政相对人的*佳救济途径 鉴于行政救济途径的多元化和争议处理方式的多样性,行政相对人和代理律师在选择救济途径方面需要多方权衡,选择*佳方案,如果走错**步,则可能影响之后的实体处理结果。就本案而言,诉讼案件能由市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终由*高院再审,取得了超脱的公平处理环境,这与行政相对人及代理律师选择了*佳处理途径有关。本案跳出了行政复议只能向对外署名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常规路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特别规定,向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样即使上级行政机关不受理,也可以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诉至市中院。即使市中院一审败诉,也能跳出本地到省高院二审和到*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喜的是,本案经省高院二审,撤销了一审裁定,责令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高人民法院也裁定驳回了市政府的再审申请,并权威性地诠释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务与案例指引 作者简介

朱加宁,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仲裁委、广州仲裁委仲裁员。曾获浙江省优秀律师、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出版过《律师实务技能十字诀》《律师办案的思维和方法》等多本专著,在全国性法学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文章。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高院办理过不少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其中一些成功案例被中央媒体和省级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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