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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实务规范(第3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27720
- 条形码:9787510927720 ; 978-7-5109-2772-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实务规范(第3版)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立案司法实务工作的需要,按照刑事立案、民事立案、行政立案的分类标准,收录与立案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契合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实际需要,所收文件均为近期新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实务规范(第3版) 目录
一、立案
二、诉讼收费
三、审理期限
四、回避
民事案件立案编
一、综合
二、案由
三、起诉和受理
(一)综合
(二)侵权纠纷
(三)物权纠纷
(四)合同纠纷
(五)婚姻家庭纠纷
(六)劳动争议纠纷
(七)商事纠纷
(八)知识产权纠纷
四、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五、诉讼参加人
六、证据
七、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送达
九、审判监督程序
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刑事案件立案编
一、综合
二、管辖
三、证据
行政案件立案编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证据
五、起诉与受理
六、送达
……
申请执行案件立案编
国家赔偿案件立案编
涉仲裁案件立案编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实务规范(第3版) 节选
《*高人民法院立案实务规范(第三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一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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