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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司法

中国少年司法

作者:杨万明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1-01
开本: 16开 页数: 20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6.3(4.3折) 定价  ¥3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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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司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23395
  • 条形码:9787510923395 ; 978-7-5109-2339-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少年司法 内容简介

  《中国少年司法》为广大少年司法工作者提供了一个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及时了解党和国家一个时期内对少年司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基本政策和工作要求,准确把握*高人民法院党组对少年司法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明确少年司法工作发展的方向。它为广大少年司法研究工作者开辟了一块崭新的园地。  《中国少年司法》由*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编辑,收录了近期有关少年司法方面的政策指导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理论与实务研究、改革与探索等文章,不仅反映近期有关少年司法的动向与成果,而且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中国少年司法 目录

【总结讲话】
在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改革方向及路径研讨会闭幕式上的
总结讲话

【会议综述】
用司法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改革方向及路径研讨会综述

【主题发言与专家点评】
**单元 职能定位
不忘少年法庭初心坚定理想信念前行
少年法庭的独立职能定位
儿童利益*大化语境下少年法庭职能定位再思考
少年法庭职能定位探究
——以司法延伸工作的正当性为视角
承上启下:论中级法院在少年审判中的纽带辐射作用
从基层司法实践谈少年法庭的职能定位
**单元 点评
第二单元 路径选择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少年法庭路径选择
从实践出发,着力构建少年法庭发展的宏图
——从江苏法院的探索谈当前机构改革背景下少年法庭的路径选择
少年法庭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当前设立少年法院的现实可行性
机构改革背景下少年司法的破茧寻路
借助司法改革春风,推动少年法庭发展
——在“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改革方向及路径研讨会”上的专题发言
第二单元 点评
第三单元 制度构建
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格局
少年司法的界限与中国少年司法的实现
如何构建科学的少审绩效考核体系
立足审判构建少年审判标准化
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构建的实践探索
——基于北京模式的总结与思考
第三单元 点评

【获奖论文选登】
少年法庭存在的基础、发展路径及再完善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少年法庭发展路径
——基于对部分省市法院少年法庭的实地考察
少年司法的界限与中国少年转处的困境
论司法改革情境下少年司法的破茧寻路
司法改革背景下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之思考——以S省Z市为分析样本
“司法·社会”模式下的基层法院少审法官业绩评价机制探究
帕累托*优:少年与家事审判合并合理性探究
用KPI视角看少年审判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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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司法 节选

  《中国少年司法(2018年第2辑 总第36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但实际上只有少数地区的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这说明对于少年法庭的独立职能定位还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少年法庭作为一种专门审判组织,所审理的案件类型决定了其职能定位。如果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应当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归入相应的审判业务庭审理,没有必要另设一种专门审判组织。一般而言,考量设置一种专门审判机构的必要性,要看其所受理的案件是否具备三个方面的特性,即实体法的特殊性、诉讼程序的专门性以及审判人员的专业性。  **,少年案件在实体法上具有特殊性。案件所适用的不同实体法决定了不同的审判依据和理念。考察少年案件是否具备实体法上的特殊性,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二是与家事案件的区别。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少年审判有着不同的实体法规范和司法理念: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就青少年司法保护作了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寓教于审”的工作方法,从司法的程序和实体均作了不同于一般案件的规定。刑法也对少年犯罪作出来特殊的规定,比如,未满14岁的儿童,不得被判处监禁。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少年,如果有其他适当的处罚方法,不应被判处监禁。如果必须监禁,监禁时亦不得与成年囚犯交往。  在民事方面,少年案件与家事案件似乎有一定的相似审判理念,但是由于诉讼主体存在根本区别,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的分工与区别也是明显的:家事案件往往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纷争,如夫妻离婚,强调的是男女平等。而少年案件审判强调保护儿童利益,凡是以儿童利益作为纠纷争议的焦点的,都应当作为少年案件受理。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改变一些传统的观念,很多人长期以来把子女抚养、未成年人继承案件视为夫妻离婚或者家庭纠纷的附带争议,甚至将子女抚养看作夫妻离婚争议的客体。其实夫妻离婚,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的话,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子女抚养问题,其次才是离婚问题。因此应当将涉少离婚案件、离婚后未成年人抚养案件、涉少侵权案件等纳入到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长期以来家事法庭与少年法院是并列为一审法院的。  第二,少年案件诉讼程序具有专门性。相对于实体法规范,诉讼程序是区别审判机构职能的更显著标志。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设专门的一章,对少年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比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实践中,有关少年案件(及有关上诉案件)的报道,均不得提及有关儿童或少年(不论是被告人或证人)的姓名、地址或就读学校,不得透露任何足以导致他们身份被识别的资料,亦不得发表任何有关他们的图片。少年法庭有责任以浅白的语言向其解释控罪内容、确保被告控罪的性质。法庭有权为了被告的利益盘问证人,亦可以让被告的父母或监护人向证人提出问题。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利益,法庭可以强制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席或者离开法庭。可以看出,在少年案件审判的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有特殊保护措施,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明显区别。  第三,少年案件要求法官具有相应的专业性。即从审判主体上来看,应当由专业化的法官来审理少年案件。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可见,审理少年案件的法官应当具备专门的知识,如青少年心理学、社会学、传播学等,更重要的是,少年审判的专门理念和职业技能,不是未经专门训练的司法人员所轻易具备的。如果将少年案件放在一般审判组织进行审判,少年审判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特殊性很可能不被重视甚至被忽略,法律关于少年保护的规定难以落实,审判难以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所以,只有专业化的法官才可以胜任少年审判工作,实现少年审判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  此外,网络技术的发展将进一步凸显少年法庭的独立职能地位。伴随网络犯罪低龄化现象日趋普遍,未成年人成为网络犯罪的实施者已经不再罕见。一些学者呼吁,我国犯罪责任年龄应当予以修订。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16周岁以下网络犯罪分子将不被予以刑罚处罚。这就可能诱发和刺激未成年人实施更多的网络犯罪行为,而无论网络犯罪行为实施者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给网络系统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产生的严重威胁无疑都是均等的。如何应对持续增加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将是我国司法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也将成为凸显少年法庭独立职能地位的重要因素。  总之,一种专业化审判组织的设立与否取决于完成审判任务的需要,这种需要不仅是案件数量上的,更是审判质量和效果上的。对于少年审判而言,其特殊的实体法规定和程序法要求,以及对法官特殊职业能力的需要,决定了少年法庭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审判组织,否则就难以实现少年审判的目的和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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