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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8集)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8集)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8-01
开本: 24cm 页数: 260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47.6(7.0折) 定价  ¥6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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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8集)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1274
  • 条形码:9787521611274 ; 978-7-5216-1127-4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8集) 本书特色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是*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工作出版发行的*一的综合指导性图书。丛书自出版以来,深受全国各地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8集) 内容简介

本丛书及时刊登行政审判的*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 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 行政法及行政审判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 设有“大法官论坛”“理论探索”“案例分析”“实务争鸣”“调查研究”“司法文件”等栏目。本册为第78集。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8集) 目录


【理论探索】

退休人员工伤认定问题探究 杨科雄

行政合同的边界及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建构的若干问题 王海峰

关于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相关问题探讨 仝蕾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困境和突破 李凯 易芳

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审查制度构建刍议 孙晓声

行政行为效力司法审查的谦抑化演变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展开 赵静雯

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之考量 宁杰 汤鸿

【案例分析】

政策性关闭行为所引发的补偿问题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北川县擂鼓硫铁矿诉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申请再审一案刘潋

行政协议案件的合法性与合约性审查 秦卫民

养老保险的无效参保与信赖保护

——滕祖芳不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退休纠纷案 戴剑飞

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陈安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具有审核义务 海蕊

网约车未取得营运资质擅自从事客运活动构成非法营运

——孙某诉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复议决定案王岩 郭寒娟

未及时吊销驾驶证影响相对人权利的司法裁判 崔胜东 宋廷津

【调查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中的主要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调研报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优秀文书】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裁判中的运用 张成武 侯勇

行政机关对建筑物组织实施抗震加固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陈良刚

在政府采购评标结束后,财政部门发现有应予废标的处理 王少琨 李健

行政管理安全与经济发展效率的价值排序 谭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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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8集) 节选

退休人员工伤认定问题探究 杨科雄 【摘要】关于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保险的合格劳动者问题,争议较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太一致,在各地的实践也不尽相同。“退休人员”一词并不是特别准确。在本文中“退休人员”是广义的,既包括“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也包括“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本文专门对此问题进行探讨,梳理相关观点及实践,以期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工伤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要件,即必须发生在合法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二是关系要件,即合法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必须具有劳动关系;三是客观要件,即职工的伤害必须要符合广义上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要素,或者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又不属于第十六条规定排除的工伤情形。狭义的工伤认定标准仅仅指的是广义工伤认定标准中的客观要件。在广义的工伤认定标准中的主体要件说明,工伤认定必须发生在合法的用人单位和合格的职工之间。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该规定来看,职工的范围较小。鉴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作规定,且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规定为用人单位,为了顺应这一变化,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劳动者的范围标准也作了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所谓“职工”,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一般来说,包括工人和工勤人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款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中的职工是指与本意见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虽未对此再作规定,但应当说该定义还是比较科学的,仍然可以适用。因此,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是特定的,只能是合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中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劳动者。 在我国,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于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但是,不是任何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还应当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在这里,有以下几种劳动者为不合法职工或由于身份等因素被法律明确排除出工伤职工的范围:**,非法使用的童工。第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第三,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第四,为家庭或者个人工作的没有家政公司派遣的家政服务人员,为个体工匠工作的帮工、学徒,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工作的受雇人。当然除此之外,有些劳动者(如退休人员)是否可以成为合格的劳动者在实践中争议不断。 …………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8集)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是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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