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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二版)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305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30.1(4.3折) 定价  ¥70.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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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二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4162196
  • 条形码:9787514162196 ; 978-7-5141-6219-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根据2010年版的《知识产权法》修订。知识产权法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日益重视自己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同时智力劳动成果也日益给个人和经济组织带来丰厚的收益,人们便提出了用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于是各国便开始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从我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来看,人们对于智力劳动的成果日益重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日益丰富。我国于2001年11月正式成为WTO的43个成员国,《知识产权协议》也即是我们经常提到的TRIPS协定,是WTO的三大制度之一,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有直接的意义。为此,我国于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订《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商标法》,2010年2月26第二次修订《著作权法》,2013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改《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本教材依据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多年教学和理论研究实践,针对网络教学的特点,深入浅出地介绍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制度和法律规定,内容新、实用性强是本教材的特点。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 目录

篇总论
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1.2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3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1.4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地位
复习思考题
第二篇商标法
第2章商标与商标法
2.1商标概述
2.2商标的种类
2.3商标制度与商标法的修改
复习思考题
第3章商标权的取得
3.1我国的商标权取得制度
3.2商标注册申请
3.3商标注册的审查批准
3.4商标权的无效与撤销
复习思考题
第4章商标权人的权利
4.1商标专用权的期限与终止
4.2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
4.3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限制
复习思考题
第5章商标管理
5.1商标管理的概述
5.2商标管理的具体内容
5.3商标印制管理
复习思考题
第6章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6.1商标权法律保护概述
6.2商标侵权行为
6.3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6.4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复习思考题
第三篇法
第7章与制度
7.1与权
7.2制度与法
7.3我国制度的历史演进
复习思考题
第8章权的客体
8.1授予权的对象
8.2不授予权的对象
8.3授予权的条件
复习思考题
第9章权的取得程序
9.1申请
9.2审批
9.3复审
复习思考题
……
第四篇著作权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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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二版) 节选

  1.2.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它不同于民法中其他的财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  1.权利客体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根本区别,也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其他特征的决定性因素。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使得知识产权的各项权能与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有所差别。  (1)在占有上的特殊性。**,不发生对有体物的实际控制的占有。有体物的占有形式均为实际控制,比如对一个杯子进行占有,就必须实际控制它。而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不具有物质形态,并不实际占有空间,所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可能是实际控制,只能是对某一知识的认识、了解和感受。第二,占有的公共性。一般的有体物的占有具有私人性,例如,某房屋由甲占有,乙不能再占有。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决定其占有形式是了解掌握,就不可能是私人性质的,某甲可以了解掌握的知识,某乙甚至全社会的人都可以了解掌握。  (2)在使用上的特殊性。**,使用的状态是公共的,由于知识产品具有公开性的特征,人们可以在同一时间,多个主体共同使用这一知识产品,甚至全社会均可以掌握使用,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当然这需要经过相应的授权程序。而有体物的使用则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第二,使用的结果不发生有形的损耗。有体物的使用会发生损耗直至物的灭失,而知识产品的使用不会发生这样的后果。因此,在他人侵权后没有办法令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3)在处分上的特殊性。对于有体物来说,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作为有体物在物质实体上的灭失,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其不会发生物的有形灭失。法律上的处分一般以有形交付为要件,而知识产品也不会发生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4)在侵权表现和救济措施上的特殊性。**,侵权行为不易及时发现。一般地,当有体物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会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而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当侵权人侵害知识产权时,权利人无法及时发现,只有当制造的产品或者剽窃的书籍销售后,权利人才可能发现,因此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实施停止侵权的救济措施。第二,侵权行为表现为假冒、复制、剽窃等,与财产权的常见的侵占、毁损等侵权行为表现也有不同。第三,侵权行为的高度技术性。新技术的出现使得侵犯知识产权更加便利,如复印技术、网络技术等。新技术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秘,难以防范。因此,需要建立有别于其他财产权的保护机制和救济制度来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决定着知识产权的其他特征。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知识产品。普通民事权利也有专有性,但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权利的专有性的特征。首先,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所享有的权利是垄断性质的,并且这种垄断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各国在反垄断法中是严禁垄断的,但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是各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其次,对于一项知识产品,即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比如,同一个美术作品,不允许两个以上的主体享有相同种类的著作权,但可以享有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如对同一个美术作品,甲可以享有著作权,乙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对于其他财产权的客体则不具有这样的特征。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的空间范围不是无限的,一般以国为界限,也就是说,在一国依据该国法律取得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只在这一国疆界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国界,其知识产权便不被承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源于知识产权的产生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早源于封建君主的特许权,如专利、版权起初都是君主授予的特权,其性质是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有疆界范围的,没有域外的效力,所以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的权利就没有跨越行政疆域的效力。另外,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相应制度也在不断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这些限制都源于该国的法律,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取得是依据一国法律的规定取得的。众所周知,法无域外效力,一国的法律对他国没有天然的效力。从上述两方面原因来看知识产权就具有了地域性。因此,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不会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保护,要想得到他国的保护,必须到该外国申请并依该国法律取得知识产权。这样就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很大的麻烦,严格的地域保护不利于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正因为这样的现实与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的冲突,各国相继签订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等原则,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趋于国际化。尽管如此,也没有改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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