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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作者:韩耕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8-26
开本: 16开 页数: 156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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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6216545
  • 条形码:9787516216545 ; 978-7-5162-1654-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民主政治制度,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背景下,要更好地发挥信访的作用,就必须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走法治化的道路。《行政信访的工作程序探微:一个正当程序的视角》一文,以正当程序理念所蕴含的中立性、公开性、听证、及时和终结为牵引,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信访处理决定等环节或步骤提出了完善对策。“探索与思考”栏目((信访案件评估及责任追究机制探析》以及“信访观察”栏目《谈新时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的发展完善》两篇文章,分别就信访法治化进程中信访案件终结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问题展开深入分析。  本期重点围绕“基层民主治理问题”这一主题,展开深入讨论,并就基层民主治理问题向国家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皋进行特别约稿,他以《论基层民主之治》为题,详细介绍了民主的发展历史和.本质特征,阐释了民主政治的中国方案,认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在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同群众进行协商。要完善基层组织联系群众制度,加强议事协商,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务。在充分论证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发展中国的基层民主的思考和建议:协商民主要坚持普遍协商,不搞选择性协商;要坚持充分协商,不搞随意协商;要坚持丰富协商,不搞单一协商;要坚持有领导协商,不搞无组织协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变化,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且指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信访作为反映各类矛盾的窗口,就要积极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深入研究社情民意的新情况、新动向,信访矛盾的新特点、新规律。《关于群体性涉诉信访纠纷综合治理的调查研究》一文,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问题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并对群体性事件中涉诉信访纠纷治理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目录

写在卷首
关注基层治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专家视点
重视法制隐型系统的构建
——对法治中国秩序本土经验的一个思考/李瑜青

特别约稿
论基层民主之治/李皋丹彤

理论视野
村民参与VS政府控制:一个失地农民抗争的动力模型/高旺李明
行政信访的工作程序探微:一个正当程序的视角/杜国强穆启林

信访观察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李满寿
谈新时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的发展完善/岳媛
关于行政机关以信访之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思考
——兼论信访处理行为的可诉性/殷宪欣

探索与思考
关于群体性涉诉信访纠纷综合治理的调查研究/胡昌明
信访案件评估及责任追究机制探析/孙登科

社会调查与案例分析
北京市海淀区以政府公众责任保险防范社会风险的实证研究/孙国英杨艳梅

论坛与点评
第三届“全国信访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深圳召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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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节选

  《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18年第4辑 理论版)》:  在周代,官制中就已设有“调人”之职,“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即设有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此后各朝代,无论是官吏还是普通百姓都乐于用调解解决纠纷。在我国古代历史上,调解分为民间调解和诉讼调解两大类。民间调解包括乡里调解、宗族调解和邻里亲友调解等。乡里调解,是指乡老、里正等*基层的小吏调解一乡、一里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乡里调解是历代统治者予以法律确认的调解形式,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和同一事实重新提起诉讼。宗族调解,是指家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进行调解决断。官府一般承认家法族规对于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的法律效力,也认可族长对于族内民事纠纷的裁决。邻里亲友调解,是指纠纷发生以后,由邻里亲友、长辈或者办事公道、德高望重的人出面说合、劝导、调停,以消除纠纷。诉讼调解又称司法调解,它是指司法机关的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当堂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纷争。在诉讼过程中,调解劝和是司法官吏的普遍做法。传统调解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调解所处理的案件是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至于十恶、强盗、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第二,调解所依据的是礼俗、家法、法律。第三,调解具有强制性,即调解并非都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尤其是诉讼调解,它是一种强制调解,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要接受司法官吏的调解。第四,调解较诉讼而言,处于被广大民众和各级官吏优先考虑的地位。第五,调解机制淡化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当事人忍让,通过劝和的办法折中妥协地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从而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传统调解制度的产生有其文化和社会背景,其文化背景就是在我国传统“天人合一”的哲学观下形成的“和合文化”。“天人合一”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将之推衍到人类社会生活,便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即人际和谐、社会和睦。孔子曾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在这种以和谐为核心内容的和合文化背景下,古代中国必然会形成不同于西方的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或解纷机制。在西方社会,人们往往寻求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而在古代中国,诉讼意味着对和谐的破坏,对和谐秩序的背叛,这是因为诉讼本身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与对立。于是,无讼状态是古代中国社会的必然要求甚或是理想状态。然而,无讼本身并不表明社会不存在冲突和纠纷,一旦遇到纠纷,人们自然会选择既能解决纠纷又能保持和谐的解纷机制,这种解纷机制就是调解。传统调解制度的产生还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主要是包括自然经济和宗法制度。在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是一个封闭的、非流动的、相互依赖、强调义务的熟人社会,在这种熟人社会里,人们往往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利意识极为淡薄,而且表现出求安定、求稳定的社会心理。由于诉讼观念的强弱一定程度上是同权利意识的强弱成正比的,因此,在此社会里生活的人们不太可能选择诉讼作为主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刘敏,1999)。同时,由于“家族本位”的宗法社会结构及其观念的影响,民间纠纷也多诉诸家族调解,而尽量避免对质公堂。当然,诚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人们息讼减讼、倾向调解的原因也在于害怕诉讼。长期以来,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法就等同于刑。此外,“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一年官司十年仇”,这些都是被人们广为接受的说法。因此,老百姓渐渐形成了惧法、厌法的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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