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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融资.运营与转板/新三板实务操作全书

挂牌.融资.运营与转板/新三板实务操作全书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624
本类榜单:个人理财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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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融资.运营与转板/新三板实务操作全书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397589
  • 条形码:9787509397589 ; 978-7-5093-9758-9
  • 装帧:艺术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挂牌.融资.运营与转板/新三板实务操作全书 本书特色

资深律师解读新三板挂牌政策,系统梳理新三板制度规则及操作程序。 根据已成功挂牌上市公司的真实案例,提炼出常见问题及主办律师的解决方案。 详细解读新三板挂牌后融资与运营监管实务。

挂牌.融资.运营与转板/新三板实务操作全书 内容简介

在靠前版基础上,补充更新已成功挂牌上市公司案例,增加上市后融资、转板、运营等相关内容。全书内容分三大部分,涵盖新三板概述、新三板的法律制度、新三板操作程序、挂牌条件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挂牌企业定向发行优先股、挂牌企业定向增发普通股、挂牌企业投资运营、挂牌企业转板、挂牌企业运营监管等实务问题。   

挂牌.融资.运营与转板/新三板实务操作全书 目录

**编 新三板制度解读与操作程序

**章 直击新三板

**节 新三板的概念

第二节 新三板的发展及演变阶段

第三节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多重利好

第四节 挂牌上市的其他功能

第二章 新三板的法律制度

**节 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节 新三板交易制度

第三节 新三板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章 新三板操作程序

**节 企业改制及挂牌操作程序

第二节 定向增发操作程序


第二编 新三板挂牌常见障碍与解决技巧

第四章 挂牌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之常见问题及

解决方案

**节 公司设立及存续期间股东相关问题及其解决

第二节 公司设立及存续期间资产问题及其解决

第三节 公司设立及存续中知识产权问题及其解决

第四节 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等问题及其解决

第五章 挂牌条件“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之常见问题及

解决方案

**节 公司业务所需资质相关问题及其解决

第二节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的问题及其解决

第三节 公司同业竞争相关问题及其解决

第四节 公司土地房屋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问题及其解决

第五节 公司法律风险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与解决

第六章 挂牌条件“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之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节 公司管理层问题及其解决

第二节 公司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拆借问题及其解决

第三节 公司合法合规问题及其解决

第四节 公司行政处罚问题及其解决

第五节 公司竞业禁止和技术保密协议问题及其解决

第六节 公司劳动用工问题及其解决

第七节 公司环保问题及其解决

第八节 公司税务问题及其解决

第七章 挂牌条件“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之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节 公司股权明晰问题及其解决

第二节 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问题及其解决


第三编 新三板挂牌后融资与运营监管实务

第八章 新三板挂牌公司优先股发行操作实务

**节 优先股概述

第二节 挂牌企业发行优先股的条件以及应该遵循的规则

第三节 挂牌企业优先股发行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第九章 挂牌企业定向增发普通股实务

**节 挂牌企业定向增发概述

第二节 定向增发应该遵循的规则

第三节 挂牌企业定向增发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第十章 挂牌企业投资实务

**节 挂牌企业投资概述

第二节 挂牌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及流程

第三节 挂牌企业一般投资实务与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 挂牌企业转板实务

**节 挂牌企业转板概述

第二节 挂牌企业转板规则与政策

第三节 挂牌企业转板实务与案例分析

第十二章 新三板挂牌公司运营监管实务

**节 新三板挂牌公司运营监管概述

第二节 对挂牌企业监管实务与案例分析

第三节 对中介机构监管实务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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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融资.运营与转板/新三板实务操作全书 节选

**节 挂牌企业定向增发概述 一、定向增发的概念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三节第4.3.1条规定,“本业务规则规定的股票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新三板定向增发的作用与好处: 1. 提升价值。将原企业资本通过资本市场扩大,从而提升公司的资产价值。 2. 缩小差距。允许挂牌企业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与主板、创业板、中小板融资功能的差距。 3. 增加股份来源。由于增加了挂牌企业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 4. 避免股份稀释。挂牌企业可以进行定向发行,但这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如此就有效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5. 强化控制。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股东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挂牌企业的控制。 6. 强化市值导向机制。通过定向增发,减少了管理层次,使大量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降低了交易费用,能够更有效地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市值导向机制。 7. 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当前挂牌企业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此时采取定向增发对股东而言,能获得更多股份,从未来减持角度考虑,更为有利。 8. 企业发展。定向增发可以作为一种新的并购手段,促进优质龙头公司通过并购实现成长。 9. 减少风险。非公开发行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适格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挂牌企业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 二、定向增发时点 1. 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3.5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2. 储架发行(挂牌后增发) 储架发行是相对于传统发行的概念。一般是指在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基础上,发行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储架发行可在一次核准的情况下为挂牌公司一年内的融资留出空间。如挂牌公司在与投资者商定好500万元的增资额度时,可申请1000万元的发行额度,先完成500万元的发行,后续500万元的额度可与投资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再行商议发行或者不发行,并可重新商议增发价格。该制度除能为挂牌公司节约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还可以避免挂牌公司一次融资额度过大,造成股权过度稀释或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三、定向发行对象及其限售期 1. 定向发行对象 定向发行对象除现有股东外,合计不得超过35人。认购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挂牌公司原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公司定向发行,是不需要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中关于机构投资者或者自然人投资者要求的。但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亦不可以参与其他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及公开转让。也就是说,挂牌公司原有股东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则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2. 定向发行对象限售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放松了对挂牌公司股东的限售要求,仅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三批”的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3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1/3,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12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新三板并未突破《公司法》中对股份限售的要求,股东的限售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要求执行,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由于新三板无公开发行股份,因此,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票不受《公司法》中“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规定的限制。 四、定向发行投资者门槛和参与的步骤 1.定向发行投资者的门槛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6条规定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准入标准:一是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的投资者;二是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自然人投资者: (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8条**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43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2.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步骤 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下列步骤操作:首先,确认自身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6条的规定;其次,关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信息披露”栏目下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信息以及主办券商所提供的股票发行信息,并与意向投资项目联系人进行沟通;再次,积极参与意向投资项目的路演与询价,确定投资细节;*后,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进行出资缴款,并办理股份登记。 五、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召开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方案时,应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现有股东可以参与认购,也可以放弃参与认购。同时,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在相同认购价格下应优先满足现有股东的认购需求。 需要说明的是,优先认购是公司现有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股东可以自愿放弃优先认购。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认购的,签订书面承诺或声明是方式之一,但并非唯一方式。出于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相关规则允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直接排除优先认购的适用。此外,公司也可以在发行方案、认购办法等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现有股东在缴纳期限内未缴款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

挂牌.融资.运营与转板/新三板实务操作全书 作者简介

彭丁带,南昌大学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法学博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等。现为恒大高新(股票代码002591)、同和药业(股票代码300636)、3L集团等公司独立董事。已入选全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有较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陈建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行主任,美国索菲亚大学FMBA。具有投资项目分析师及深交所独立董事资格。南昌市律师协会“非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昌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及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南昌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南昌创业大学创业导师团金融专家。江西省律师协会“非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民革江西省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政协委员,民革党员,2016年和2017年分别荣获南昌市和江西省“参政议政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助力多家大型企业成功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等,并为多家企业获取私募基金牌照、成功挂牌新三板及IPO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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