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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基本原则

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基本原则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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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基本原则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390764
  • 条形码:9787509390764 ; 978-7-5093-9076-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基本原则 本书特色

1.全面解读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法律、监管、税收、离岸操作等实践问题 2.深入分析跨境证券化、整体业务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风险证券化等业务类型 3.探讨次贷危机(系统性金融风险)、证券化的未来等热点问题 4.学习结构金融和资产证券化专业著作

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基本原则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世界上很成熟的美国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和现状作为背景,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深入、集中地分析,准确解读资产证券化实践可能遇到的会计、法律、监管、税收、离岸操作等问题,深入分析了跨境证券化、整体业务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风险证券化等业务类型,并对结构性金融中律师的公共责任、次贷危机(系统性金融风险)、证券化的效率与公平、证券化的未来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是一本学习结构金融和资产证券化的专业著作。

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基本原则 目录

**章 导 言 / 001

1.1 什么是证券化 / 002

1.2 历史介绍 / 007

1.3 公司怎样在证券化中受益 / 008

1.4 证券化与保理的区别 / 011

第二章 确定支付来源 / 015

2.1 债务人及发起人的性质 / 016

2.2 应收款的性质 / 021

2.3 信用增级 / 027

2.4 优先/次级结构 / 029

第三章 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 / 031

第四章 确立应收账款的“真实出售” / 055

第五章 税务问题 / 101

第六章 监管要求 / 135

第七章 会计问题 / 153

第八章 跨境证券化问题 / 165

第九章 整体业务证券化 / 193

第十章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 / 213

第十一章 证券化的经济学分析 / 247

第十二章 风险证券化 / 273

第12A章 美欧之间重要风险保留方式的比较 / 293

第十三章 结构性金融律师的公共责任 / 307

第十四章 保护金融市场:次贷危机之教训 / 349

第十五章 结论和未利用的机遇 / 407

第十六章 证券化的未来 / 459

附录A 国际公示制度 / 475

附录B 债务人持有资产证券化 / 491

附录C 金融市场中对复杂性的调控 /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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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基本原则 节选

1.1?什么是证券化 在美国,资产证券化正在成为*为重要的一种资本形成的手段。 ——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 证券化是一种真正有效的“炼金术”。在证券化中,公司要经历“解构”的过程,也就是公司将特定类型的高流动性资产与一般意义上与公司相关的风险相分离。 之后,公司利用这些资产在资本市场 融资。相对于公司自身承担风险直接发行债券或募集股票,证券化的成本更低。公司可以通过更低的成本而节省费用,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持有更低风险的投资而获益。 相对而言,一个公司传统上通过两种方式募集资金:一是发行代表公司股份的证券;二是发行公司债券,并赋予持有人要求偿还的请求权。有时,人们在公司特定财产上设定担保来保证返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证券持有人主要依赖公司来获得偿付。如果这个公司出现财务困境,或者破产,那么这些证券的偿付可能会受到损害,或者至少会出现延迟。 但是,通过将偿付的来源与公司分离,证券化可以改变证券持有人对于公司偿还的依赖性。在典型的结构性融资中,一家寻求募集资金的公司可能将它的特定资产转移至一个特殊目的机构或信托(SPV)。而这个特殊目的机构按照破产可能性极低的方式进行组织。 募集资金的公司一般被称为发起人,因为资产一般来源于这家公司。这种转移的目的是为了将资产与发起人自身风险分离。因此,发起人往往对资产转移进行设计,从而构成“真实销售”。 这种“真实销售”足以在破产法的规定下将资产从证券化发起人的破产资产中移除。 为了实现破产隔离,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架构也会严格限制其自身可从事的商业行为。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债权人(除了特殊目的机构的证券持有人)提出让特殊目的机构强制破产的申请。除此之外,如果证券化发起人拥有或控制特殊目的机构,那么特殊目的机构还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特殊目的机构还要注意观察证券化发行人与相关第三方的交易行为。这些附加的步骤可以帮助降低此类风险,即证券化发起人破产时,特殊目的机构也因此而自愿申请破产,或(证券化发起人)说服破产法院行使衡平法项下的权力,将特殊目的机构的资产和义务与发起人进行实质合并。 通过破产隔离的设计,这些资产不再属于发起人而属于特殊目的机构。这些资产本身就承担典型的偿付义务,如存款或者发起人对第三方享有的应收金额。这些偿付义务一般称为“应收账款”,有时被称为“金融资产” 。负有偿还应收账款责任的实体被称为“债务人”。 特殊目的机构,而不是发起人,通过发行证券——通常是债券或类债券工具来募集资金。特殊目的机构回收的应收账款用以偿还这些债券。证券的购买者正是看中了应收账款的现金流可以偿还债券,而非发起人的信用以担保偿还。能否按时偿还的风险是评估应收账款的一个重要因素。只要发起人能够预测应收账款违约的总体概率,那么即便应收账款有无法收回的风险也可以被证券化。所以,相比小部分债务人的少量应收账款组成的资产池而言,有统计的、可合理预计偿还且由许多债务人的大量应收账款组成的资产池更受欢迎。 转让方与其自身应收账款分离,通过特殊目的机构发行证券,与其直接发行证券相比,能够减少融资成本。例如,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证券取决于交易结构,可能比发起人直接发行的证券获得更高的投资评级。因此,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证券将会获得比发起人直接发行的证券、银行信贷,或者担保借贷更低的利率。

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

斯蒂文?L.舒瓦茨是杜克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商业的讲席教授,杜克大学福库商学院工商管理的联聘教授,杜克大学全球资本市场跨学科研究中心的首任主席。曾任教于耶鲁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本杰明卡多佐法学院、智利天主教大学和日内瓦大学法学院。 美国商业金融律师学院研究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应收账款融资顾问,香港大学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所学术顾问委员会成员,美国国务卿国际私法咨询委员会成员。现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客座教授,并于2014年受聘担任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顾问。 倪受彬,1973年出生,安徽无为人, 200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国际法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曾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一证券有限公司从事投行与资产管理实务6年。 现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2012年担任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兼任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信托法、金融法,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课题研究项目近二十项。 李晓珊,获法国巴黎第二大学私法博士学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市法学会法学翻译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秘书,兼职律师。主持教育部立项课题一项,出版专著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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