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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实务全书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实务全书

作者:韩宇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1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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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实务全书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396193
  • 条形码:9787509396193 ; 978-7-5093-9619-3
  • 装帧:艺术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实务全书 本书特色

一本书了解当下流行的财富保障与传承工具,知名律师倾囊相教,助力财富安稳传承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实务全书 内容简介

中国的高净值人士,虽然收获了大时代的慷慨馈赠,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但从某个角度来看,他们是这个时代很缺乏安全感的一个群体。一切都充满了不确定性,一切都在被改变、被重构。本书针对这个群体人士的财富管理需求和困惑,试图帮助他们多方面地了解私人财富保障和传承的相关理念、知识和基础工具,识别财富保障与传承的风险与痛点,进而提供解决路径与方法。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实务全书 目录

**章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概述
1.1 如何定义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002
1.2 解码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痛点......005
1.3 寻找“富过三代”和“基业长青”之道......016
1.4 结束语......019
第二章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风险管理
2.1 如何定义风险......022
2.2 风险管理目标......026
2.3 风险管理中的核心法律风险......028
2.4 结束语......032
第三章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的传统法律利器——遗嘱
3.1 遗嘱的定义......036
3.2 如何起草一份合格的遗嘱......042
3.3 遗嘱继承遗产的步骤......050
3.4 弄清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060
3.5 继承权公证难关......064
3.6 遗嘱在财富保障与传承中的应用......069
3.7 结束语......073
第四章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的未雨绸缪工具——法律协议
4.1 财富管理中的法律协议......076
4.2 赠与协议......077
4.3 夫妻财产协议......090
4.4 离婚协议......104
4.5 忠诚协议......112
4.6 代持协议......115
4.7 结束语......128
第五章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不可或缺的工具——大额保单
5.1 终身寿险与年金保险......134
5.2 如何定义大额保单......137
5.3 大额保单的财富保障功能......140
5.4 大额保单的财富传承功能......151
5.5 大额保单的科学配置与架构设计......155
5.6 大额保单在财富保障与传承中的综合性应用方案......162
5.7 结束语......165
第六章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不可忽略的重点——税务筹划
6.1 什么是私人财富管理中的税务筹划......168
6.2 中国个税改革和资产安全性......175
6.3 房地产税的前世今生......186
6.4 CRS全球税收新政下的财富管理......190
6.5 中国遗产税立法前沿问题......212
6.6 企业主的特别税务风险与应对方案......218
6.7 结束语......223
第七章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的智慧角色——家族基金会
7.1 家族基金会的概念与国内外发展现状......226
7.2 家族基金会的功能......233
7.3 家族基金会的设立与管理模式......238
7.4 家族基金会在财富保障与传承中的优势与前景......241
7.5 结束语......243
第八章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中的王冠——家族信托
8.1 家族信托的概念与类型......246
8.2 家族信托的功能......250
8.3 中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前沿问题......258
8.4 国内家族信托的设立与方案设计......259
8.5 家族信托与大额保单的结合——保险金信托......262
8.6 结束语......267
第九章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中的大管家——家族办公室
9.1 家族办公室的历史与定义......272
9.2 家族办公室的选择和设立......275
9.3 中国家族办公室的发展与方向......275
9.4 家族办公室在中国的应用......278
9.5 结束语......281
第十章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之道
10.1 既要顶层设计,也要量体裁衣......285
10.2 重视家族文化与精神传承......288
10.3 打破富不过三代魔咒,铺就基业长青之路......294
后记......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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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实务全书 节选

  二、赠与协议和附条件赠与协议  案例4-2-3  张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张甲。2008年5月,张某、孙某与张甲签订赠与合同,将张某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张甲,并约定由张甲照料父母生活,并承担张某、孙某嗣后的医疗费用。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房屋产权亦在不久后变更登记于张甲名下。此后张甲并未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011年,张某因病住院,张甲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前往医院照料,张某要求张甲帮忙承担住院相关费用,张甲亦予以拒绝。张某与孙某因此诉至法院,以张甲对父母未尽到约定义务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认为,张某、孙某与张甲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该合同中对于受赠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即由张甲照料张某、孙某生活并承担张某、孙某嗣后的医疗费用。张甲签订合同以后并没有与张某、孙某共同居住,或以其他方式照料二人生活,在张某因病住院后,张甲也没有尽到照料义务并拒绝承担张某的医疗费用,张甲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准许张某、孙某撤销对张甲的房屋赠与。  本案中,不论赠与是否已经过公证,即使赠与房产已完成过户,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协议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但在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还应满足协议约定的条件。法律赋予赠与人赠与协议的撤销权,目的在于对赠与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受赠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  三、附条件赠与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虽然都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但遗赠扶养协议是由继承法规定、调整的,和遗嘱、遗赠是一个道理,只有当被扶养人死亡后,其财产才由扶养人取得;而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由合同法规定、调整,赠与人在生前已经将财产交付给(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过户)被赠与人,只是被赠与人还应满足协议约定的条件。  四、赠与协议在财富保障与传承当中的作用  1.通过赠与协议进行定向传承  如果说遗嘱解决的是高净值人士的身后事,那么赠与协议就是解决高净值人士的生前事。和遗嘱一样,赠与协议也可以按照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传承意愿进行定向传承,把自己的财富在生前通过直接交付的方式给到自己想给的人。在赠与过程当中,诸如直接赠与现金、珠宝首饰或古董等动产,由于私密性强,外人几乎无法知晓,符合传承的保密性需求,在某种意义上,还达到了“避税”的效果。  2.通过赠与协议搭配金融工具  使用赠与协议进行财富转移和传承,对于财富种类和家庭关系比较简单的情况,是一种有效且方便的方式,但是对于财富体量较高、关系复杂的家庭来说,仅使用赠与协议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我们在为客户提供财富传承方案的过程当中,面对复杂的资产类别和家庭关系,往往针对不同的目标,将赠与协议搭配其他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一并使用,从而将财富传承过程中的风险降到*低,实现财富的安全传承。  案例4-2-4  企业家张某从事汽车配件批发生意,赶上前几年经济环境好,赚了不少钱。但是生意场上得意,情场却不尽如人意。在与前妻离婚之后,独自照顾婚生子张明(化名)。后与现任妻子相识半年走入婚姻的殿堂,没想在生育小女儿张萌(化名)后,与现任妻子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现张某独立经营着企业,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孩子。经历两次离婚风波后,名下有三套房产,银行存款2000万。  从张某的家庭关系来看,单一的赠与协议无法实现财富的安全传承。张某的财富传承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债务风险。张某如果未能将个人的财产跟企业的资产加以区分与隔离,可能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那么公司爆发债务风险之后,张某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用来偿还公司债务。  2.继承风险。因为张某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尚未有能力管理财富,且孩子未来读书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  面对日益繁重的工作,张某为了防止自己有天发生意外,两个孩子孤苦无依,财产被分流,张某通过以下方式规划资产:  1.通过赠与,将房产赠与儿子两套,女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确保财富的定向传承,隔离个人债务。  2.通过代持协议,将名下部分现金资产与股权交由第三人代持,隔离企业债务风险。  3.通过购买大额年金保单,自己做年金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给自己和孩子提供现金流。  4.设立遗嘱,将名下其他财产指定由三个孩子分别继承,并指定遗嘱执行人,防止自身出现意外时孩子未成年,无能力管理巨额遗产。  张某通过遗嘱、赠与合同、代持协议和大额年金保单的工具组合,为自己财富的保障和传承筑起了坚实的围墙。  3.通过赠与进行个税筹划  (1)无偿赠与房屋  案例4-2-5  为房屋的赠与,母子间竟闹到了法庭。  朱景周、豆秋枝系朱俊梅的父母。2015年1月19日赠与人朱景周、豆秋枝与受赠与人朱俊梅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赠与人就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乡北陈村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赠与给受赠与人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物坐落于邢台市东郭村乡北陈村,权利人为朱景周,四至为东杜林,南朱正傲,西朱景江,北朱士才,面积为73.76平方米,东西长10.80米,南北宽6.83米(包含宅基地上附属房屋)。二、赠与人确保本协议所约定赠与物权利系赠与人所有,赠与人自愿将上述宅基地及附属房屋的权利赠与给女儿朱俊梅所有。……四、本赠与协议不附带对等义务,属单务赠与(不能排除受赠与人依法应承担的赡养义务)。”邢台市桥西区泉西法援法律服务所的韩永河、霍艳亮作为见证人签字并出具了见证书。  但该赠与房屋一直没有转移。豆秋枝诉称,朱俊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赡养义务,致使原告不能正常生活,请求法院撤销与被告朱俊梅的赠与协议。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夫妻二人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将诉争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赠与给被告,双方形成了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关系,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原告赠与被告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未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设立、变更、转让登记,被告未实际取得诉争赠与财产的物上所有权,诉争赠与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并未发生权利的转移,原告作为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其个人所占份额的赠与,法院对其撤销个人所占份额的赠与予以支持。*终判决撤销豆秋枝夫妇与女儿朱俊梅签订的无偿赠与  协议。[1]  父母与子女之间,通过赠与转移财富属于人之常情。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的价值占据了家庭财富当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现实生活当中,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或是父母将名下的房屋赠与子女的行为十分普遍。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配置房产,到底该采取什么方法才能防止因子女婚姻风险导致的财富外流呢?  **,约定父母与自己的子女或者子女夫妻双方签订一个赠与协议。赠与协议的内容就是买房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不赠与另一方,即不赠与儿媳妇或者女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签订了赠与协议或声明,那么,即使子女离婚,父母赠与自己子女买房的出资也不会被分割,从而保护自身财产权益。  第二,出资应直接从银行转账给房屋出卖人。父母为购房出资了,就要证明钱是父母出的,银行转账是*好的证明,尽量避免交付现金的方式。  第三,房屋产权应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如果房屋能登记在父母与子女名下,则更有利于保护父母的权益。因为如果在购买时房屋就登记在父母和子女的名下,则父母和子女对房屋按份共有。那么因加名等对房屋的处置行为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可以防止自己子女在未征得父母同意情况下擅自加名,从而保护父母及自己子女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父母无偿赠与房屋给子女,实际上是有节税优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8号)的相关规定,除法定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须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中,78号文规定的法定“免税”情形为: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上述情形下,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赠与人针对上述特定对象无偿赠与房屋,不需要缴纳个税。  鉴于我国并没有开征遗产税,因此这种因接受遗产获得的房产,基本不涉及纳税问题。但是如果子女未来将受赠房产或因接受遗产获得的房产出售时,会因取得房产没有成本,而面临全额缴纳相关税金的情况。  (2)无偿赠与股权  根据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法定情形之一。所谓“正当理由”,依据67号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受赠人而言,依然处于税法的“真空地带”,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不应纳入征税范围。  案例4-2-6  王太太在王先生去世后继承了他名下的一套房屋,并顺利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他们的儿子小王则继承了王先生在某公司的股权。后来王女士因经济原因欲出售该继承来的房产。王女士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多少?小王继承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问题以及解释规定:  继承人转让该房屋时,以转让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房屋产权所有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继承和转让过程中继承人支付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继承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按照20%的税率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转让的房屋为个人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3条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继承人所继承的股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我国遗产税虽在酝酿之中,但尚未形成具体税目。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针对遗产所得予以征税的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也没有予以规定。因此,继承的股权所得收益仍处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真空”地带,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自然人继承股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财富支持:赠与好还是借款好?  案例4-2-7  浙江绍兴诸暨的赵老太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赵老太太表示,儿子儿媳是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渡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庭审中,赵老太太出示了当时的借条证明其出资是借款,而儿媳主张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因为小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但并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赵老太太的出资是赠与。  事件的焦点集中在:当时垫付的购房款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儿媳妇认为钱算是赠与,婆婆认为钱算是借款,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后绍兴中院判决,房款应视为借款。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但有个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  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是以借贷出资的,离婚时可以提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共同偿还。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我们建议,父母赠与给子女房产,可以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1.若父母出资的本意是想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则应签订一份出资协议,明确表明父母的出资份额和比例、明确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在产权证上登记父母的名字,以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  2.若父母出资的本意是借贷,应明确告知夫妻另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签订借款合同就更为明确。  3.父母如果婚后出资购房,但想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子女,需要写个书面赠与协议,对出资金额、用途、性质、赠与的对象予以明确说明。协议应当让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赠与协议模板  赠与协议  甲方(赠与人):姓名   、民族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等信息  乙方(受赠人):姓名   、民族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                等信息  为明确甲乙双方本次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房屋,应写明房地产权证、地址等,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条 甲方决定将    (写明赠与财产的具体情况,如赠与房产写明产权证号、地址等;如赠与股权则写明哪个公司的股权及占股比例等)无偿赠与给乙方(如仅赠与乙方个人,则应写明“只赠与乙方个人所有,不视为对乙方夫妻双方的赠与”),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赠与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  第四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    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赠与财产;并应在    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的手续。乙方逾期办理,则视为放弃赠与(也可约定其他情形)。  第五条 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赠与财产产生的有关的费用及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如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也可约定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1]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14号. http://openlaw.cn/judgement/1e1e44a902c449deb26e55049fc555b9?keyword.  ……

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实务全书 作者简介

  韩宇,   金鹏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法律主讲人,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为家族企业、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保障与传承、股权架构设计和治理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韩宇律师倡导“法律+金融+税务”三位一体的财富传承模式,对财富保全与传承规划、婚姻继承风险管理、债务隔离和税务筹划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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