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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运行

教育法的运行

作者:袁伟
出版社: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20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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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运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4912260
  • 条形码:9787564912260 ; 978-7-5649-1226-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教育法的运行 本书特色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昌盛,仰仗法法。本书是中国系统研究教育法运行的开山之八,尽管并不完美,但瑕不掩瑜,熠熠生辉。 ——周光礼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生导师 本书紧抓当下阻碍法治中国的症结——有法不依,系统研究了教育法的运行,不仅对教育法律与政策的研究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整个法学界研究法运动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 ——莫洪宪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本书把教育法的运行纳入到社会工程学的视野中研究,构建了社会工程链的分析框架,是教育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有机融合的精思妙想。 ——丁建定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导师

教育法的运行 内容简介

  《教育法的运行:社会工程链视野中的个案分析》首先梳理了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把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概括为“创制——逻辑”、“自生——逻辑”、“自生——经验”、“创制——经验”等四种,并对四种法学研究范式作了点评。然后,着重研究了美国社会法学派集大成者罗斯科·庞德开创的社会工程理论,解析了社会工程理论的内涵和要素。同时研究了与社会工程理论相关的公共服务理论、生存照顾理论、控权理论等,以期为《教育法的运行:社会工程链视野中的《义务教育法》个案分析》的研究寻找一个适切的理论基础。

教育法的运行 目录

**章 导论
一、选题缘由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研究现状
(一)教育法运行方面的研究
(二)教育立法方面的研究
(三)教育执法方面的研究
(四)教育司法方面的研究
小结

第二章 文献研究
一、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
(一)“创制——逻辑”型研究范式
(二)“自生——逻辑”型研究范式
(三)“自生——经验”型研究范式
(四)“创制——经验”型研究范式
二、社会工程理论
(一)实用主义:社会工程理论的哲学基础
(二)社会工程理论的内涵
(三)社会工程的目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三、其他相关理论
(一)公共服务理论
(二)生存照顾理论
(三)控权理论
小结

第三章 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一、社会工程理论
二、阶段启发法的分析框架
(一)政策议程设置
(二)政策建构与合法化
(三)政策实施与评估
三、社会工程链的新框架
(一)社会工程链的建构
(二)社会工程链的分析框架
四、理论与假设
(一)我国的教育法是由政府主导的立法
(二)教育法运行的主要障碍是政府的行政违法造成的
(三)立法排斥司法审查使行政违法不受控制
(四)政府是教育法实施评价的主体
五、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内容
小结

第四章 教育法运行的实证分析:《义务教育法》的个案分析
一、义务教育立法的议程设置
(一)义务教育立法的内外部环境分析
(二)义务教育立法议题的产生
二、《义务教育法》的建构与合法化
(一)义务教育立法理论
(二)义务教育法案起草
……

第五章 行政控权与教育法的功能
第六章 结论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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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运行 节选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写到,有人曾说:“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之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Taylor1945:1)“这位可敬的先生不是一位善于观察的人,因为到了1914年,大量的迹象表明政府的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是20世纪的特征。国家学校的教师,国家的保险官员,职业介绍所、卫生所和工厂检查员以及他们必不可少的同事——税收员就是这些外在、可见的变化。现代行政国家正在形成,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是政府的职责,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威廉·韦德1997:3)当时英国地方政府的职责已扩展到教育、城镇和乡村规划以及许多其他的结构和管理。威廉·韦德提出,如果国家对公民从婴儿照管到死,保护他们的生存环境,在不同时期教育他们,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养老金,也就是提供衣食住行,就需要大量的行政机构。但对行政机构的权力必须有所控制,对政府权力的控制需求便导致行政法的诞生。他认为,行政法就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初目的就是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政府不仅有权力也有责任。如果公共权力机关渎职,行政法也要强迫它履行责任。法律对这样的情形规定强制纠正措施,以此来匡正不当行政的消极方面。(威廉·韦德1997:4~5)  事实上,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每一次教育立法都在强调和扩大国家政府举办教育的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国家政府依法为公民提供教育服务。如果教育法不是课以国家政府举办教育的义务责任,而是强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在我们看来,不仅浪费人力、财力,而且多此一举。因为如果是强调对教育、教师、学生的管理,完全可以依据政府内部的红头文件或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即可达到管理目的。所以,我国的教育法也是国家政府举办教育的责任法和服务法。  一般狭义的法律运行包括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范畴,通常公民的守法意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立法的技术、法官的地位和水平等是人们心目中制约法运行的因素。我国学者关于法运行实施的研究基本上没有超越以上几个方面,研究自然也就很难有突破和新意。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对一般法律而言,这几个方面不尽如人意的现状制约了法运行的效果。我们想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同样的运行规律,不同性质的法律具有不同的运行规律。比如,研究教育法的运行如果再固守如何提高执法水平、公民的守法意识、司法公正等思想套路,恐怕很难做到对症下药。因为教育法的作用和功能决定了教育法与其他法律性质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法律通常强调公民如何单向度地守法伏法,把普通老百姓看作守法的主体,尤其是在法治发展空间仍比较大的中国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国家推行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督系统,把国家和政府看作执法的主体,把普通公民看作守法主体,强调国家政府对公民执法的法律监督,把普通百姓看作执法的对象,国家政府自身常摆脱法律的约束。而教育法的规范内容和调整对象决定了它与一般法律不同,因为它主要调整的内容是如何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课以国家政府举办教育的义务。可以说,教育法的权利主体是每个公民,教育法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政府。国家政府有义务为每个公民提供接受教育的条件和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说,只要国家政府尽到依法办教育的义务,就可基本实现教育法运行的目的。  ……

教育法的运行 作者简介

  袁伟,男,汉族,1976年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法学学士,法律硕士,管理学博士,黄河科技学院副教授,河南大学教育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教育政策与法律。先后在《高等教育研究》、《高等工程教育研究》等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2本。参与国家级课题3项,主持省部级课题3项、地厅级课题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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