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月福利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附草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附草案说明)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7-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2.2(5.5折) 定价  ¥4.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暂时缺货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本类五星书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附草案说明)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附草案说明) 本书特色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人民陪审员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附草案说明) 内容简介

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人民陪审员主要是随机抽选产生。同时,为了满足审判活动需要,也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但人数不得超过名额数五分之一。法律将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规定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要求为年满28周岁。此外,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附草案说明)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3)
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的说明(11)
展开全部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