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月福利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例选评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例选评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1-01
开本: 32开 页数: 30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50.4(8.4折) 定价  ¥60.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暂时缺货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本类五星书更多>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例选评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0470
  • 条形码:9787510220470 ; 978-7-5102-2047-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例选评 内容简介

  为贯彻落实强化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系列政策精神和立法要求,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编写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例选评》。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例选评 目录


一、裁判监督
(一)合同纠纷
未披露涉外股权转让协议主体资料的违约责任认定
——颜海雯与贝迅·米克、莫某某涉外及涉台股权转让纠纷
情况通报及抗诉案
民间借贷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裁判规则
——黄常会与梁巧云民问借贷纠纷抗诉案
合同解除后如何划分双方当事人的违约及过错责任
——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合同性质认定及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整违约金
——中山市广晖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丹丽陶瓷洁具有
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抗诉案
物业管理费的缴纳能否证实商铺已交付
——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宜春市唐人轩电影有限公
司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适用问题
——曾建仁等八人与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抗诉系列案
形式有瑕疵的还款收据效力认定
——朱秀莲与古总权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抗诉案
夫妻一方是否应对另一方所负债务承捐连带清偿责任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丰玻璃厂与黄伟德、曹庄严、周日
星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灵活运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调查核实权查找新证据促成改判
——中山市小榄镇景毅燃气具电器厂与中山市德贝尔电器有
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抗诉案
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商品质量证据证明力的判断问题
——李桂林与胡祖鑫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认定问题
——王洪耘等54人与中山市豪威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
严打工程转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吴国辉与关耀辉、李志红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员工代表公司履行合同时实施的侵权行为及过失行为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铭钤(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中山亮剑安防服务
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提请抗诉案
(二)侵权纠纷
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侵害是否成立共同侵权
——中山市南区立顺包装纸品厂与吕杰、吕凤良、官忠诚、
彭淑辉、幸荣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
山中心支公司及梁连妹、黄锦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抗诉案
住宅窗台安全隐患的认定及开发商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胡少全、何云霞与中山市中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
市顺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抗诉案
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权及新证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陈裕华与中山市天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抗
诉案
非法传销行为人的投资款是否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郑丽群与毛洪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
二、行政违法监督
三、审判程序监督
四、执行监督
五、虚假诉讼监督
展开全部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例选评 节选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例选评》:  关于焦点:由于宜安公司交付的300万元是预付的使用费,且东大公司存在上述的违约行为,故东大公司应退还宜安公司300万元,并支付从《合作协议》解除之日即从2009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给宜安公司。另外,对于东大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宜安公司的实际损失57971元(包括宜安公司支付给环保技术中心18800元、恒雅公司30000元、环保科研所5138元、环境科学学会2533元、专家函审费1500元),东大公司应予赔偿。至于宜安公司要求东大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请求,因该违约金确实过高,且宜安公司对于其实际损失已向东大公司主张,故不予支持。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中山市**人民法院(2009)中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主文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二、确认宜安公司、东大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09年2月19日解除;三、东大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宜安公司返还300万元及从2009年2月19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四、东大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宜安公司57971元;五、驳回宜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监督意见】  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中级法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2年5月27日作出中检民提抗字(2012)14号提请抗诉报告,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院认为:(1)东大公司已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完成兴建污水处理设备、锅炉及配电设备等相关生产配套设施,由于东大公司接收处理宜锵公司生产废水及提供热能等事项未能取得环评文件和环保审批文件,致使环保部门对宜锵公司的生产废水回用建设项目不予受理,终审判决据此认定东大公司违约不当。①东大公司按约定在2008年1月1日前完成设施兴建,并*终取得《广东省排污许可证》。②东大公司不负有就接收处理宜锵公司生产废水及为宜锵公司提供热能等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义务。首先,《合作协议》未约定由东大公司就接收宜锵公司生产废水等事项办理环评文件和环保审批文件。其次,《协议书》仅约定东大公司代宜锵公司办理环境技术评审.《情况说明》是对宜锵公司生产废水处理的陈述,无法证明东大公司负有就接收宜锵公司生产废水等事项办理环保审批文件的义务。*后,罗托恩以宜锵公司名义办理新建项目事宜过程中,从未向东大公司提出需由东大公司就接收其生产废水办理环保审批文件。(2)宜安公司向东大公司支付的300万元首先属于“建设资金”,在满足协议约定的条件即产生使用费时可作为使用费。终审判决认定其仅为“预付使用费”,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合作协议》首要确认了该300万元作为宜安公司合作出资的建设资金性质,关于300万元用于抵扣宜安公司使用设施费的约定是一个附条件的条款,该条款所附条件为宜安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现宜安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设备、未产生使用费,条款所附条件未成就,该条款尚未产生实际约束力。(3)宜锵公司行水处理项目无法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东大公司与宜安公司均应承担责任。东大公司的环评手续仅是针对其原兴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宜安公司拟在东大公司相邻土地上新建宜锵公司项目、使其生产废水汇入东大公司污水处理施深度处理后再回用,还需另外兴建一套回用水工程。  ……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