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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作者:李国海
出版社:中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3-01
开本: 32开 页数: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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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版权信息

经济法 内容简介

  《经济法/高等院校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规划教材》贴近经济法的本源精神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内容上与时俱进,注重运用多学科知识从多维度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重视经济法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有机结合。  《经济法/高等院校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规划教材》在内容上讲求精炼实用,以必要法学理论和相关法律制度介绍为重心,较少涉及理论争鸣。同时,安排了必要的案例分析,以方便读者理解和学习经济法。

经济法 目录

**章 经济法基本理论
**节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经济法体系
一、经济法概念的起源及含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的含义及其产生时问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第二章 反垄断法
**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含义
二、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
第二节 垄断协议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和分类
二、横向垄断协议
三、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基本途径
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方式
三、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制度
第五节 行政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
第六节 反垄断法适用制度与适用原则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三、反垄断法适用原则: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第七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
一、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关
二、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程序

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节 商业混同行为
一、商业混同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二、商品主体混同行为
三、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第三节 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的界定
二、商业贿赂与合法经营手段的区别
……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 国有资产法
第七章 财政法
第八章 税法
第九章 金融法
第十章 证券法
第十一章 价格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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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节选

  《经济法/高等院校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规划教材》: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数倍于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当被告出于恶意、欺诈及罪恶等动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时,法院可判处超过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还在于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同时还有激励受害人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功能。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不法行为人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秩序,是国家出于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维护、对民事赔偿关系进行强制性干预的结果,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2010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次使用了“惩罚性赔偿”这一词眼,宣告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延续了修订前的做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予以强化。具体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了两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即: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  1.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违约惩罚性赔偿  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性质属于违约。尽管规定这一规则的表述是“损失”,但这个损失实际上就是商品价款的损失和服务费用的损失,这个损失不是侵权的损失,而是违约的损失。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文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第四十九条,即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可以在赔偿实际损失之后,再请求增加赔偿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一倍,即所谓的“双倍赔偿”。这一规定在过去的二十年社会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大多数人认为对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应当继续加重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因此,新法修改为上述条文。  (1)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违约惩罚性赔偿增加为三倍。原来在习惯上所谓的“双倍赔偿”,说的是退回价金或者费用,再加上一倍的赔偿。如果按照这个习惯说法,现在的规定就是“四倍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是确定的数额,没有“以下”的要求,加上原价就是“四倍赔偿”。  (2)违约惩罚性赔偿的*低赔偿数额为500元。对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违约行为增加3倍的赔偿,由于商品价款和服务费用的数额较低,3倍也达不到500元的,违约惩罚性赔偿的*低赔偿数额规定为500元。将500元作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  2.恶意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侵权惩罚性赔偿  恶意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就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新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恶意致害包括恶意商品致害和恶意服务致害两种。恶意商品致害责任属于产品责任,包含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之中。恶意服务致害责任超出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其他法律也没有类似的规定,属于新的请求权基础,是新的法律规范。具体规则如下:  (1)赔偿实际损失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首先应当计算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并且按照实际损失,依照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实际赔偿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只造成精神损害的,则只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适用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要件。适用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要件有以下几方面:**,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对缺陷的解释,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即商品或者服务中“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第二,损害的事实是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健康严重损害就是重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第三,该缺陷与上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与一般的产品责任不同,这里要求须具有故意的要件,即明知有缺陷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受害人即可主张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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