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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

作者:李显冬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2-01
开本: 16开 页数: 24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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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 版权信息

  • ISBN:9787121280214
  • 条形码:9787121280214 ; 978-7-121-28021-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 本书特色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书以条例内容为主要框架,以条文释义为主要内容,加之精选的案例与法理分析,构成了本书的主要写作思路和篇章结构,因此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条文释义、案例、法理分析。本书的写作角度是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本书的*大特点是将每一条法规内容配一个相关案例,通过对条文的理论解释和对案例的法理分析,加深读者对本法条的理解和掌握,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 内容简介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书以条例内容为主要框架,以条文释义为主要内容,加之精选的案例与法理分析,构成了本书的主要写作思路和篇章结构,因此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条文释义、案例、法理分析。本书的写作角度是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本书的*大特点是将每一条法规内容配一个相关案例,通过对条文的理论解释和对案例的法理分析,加深读者对本法条的理解和掌握,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 目录

目 录 **章 总则 1**条 立法依据 1一、《政府采购法》的法律特征 1二、制定条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特点 2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和服务的解释、说明 7一、对“财政性资金”定义的必要性 7二、对“财政性资金”概念范畴进行界定 8三、关于非财政资金 9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 9一、集中采购目录界定的必要性 10二、集中采购目录的基本内容 10三、两类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条件 10第四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11一、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12二、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13第五条 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授权 14一、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14二、采购限额标准 15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目标 16一、财政部门是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部门 16二、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的依据 17三、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 18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21一、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21二、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的实践 23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27一、体现公正透明的原则 27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行政 监督主体 27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渠道 27第九条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28一、建立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29二、政府采购中应回避事实的认定 29三、供应商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申请程序 30第十条 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发展 31一、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电子化的必要性 32二、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的途径 32三、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规划 33四、依据规划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的 进程 33参考文献 35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36第十一条 采购人的义务 36一、采购人的范畴界定 36二、对采购人义务规定的必要性 37三、采购人承担义务的原则 37四、具体措施和目标 37五、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 38六、禁止采购人所为的行为 38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补充规定 40一、集中采购机构 41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41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要求 42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软件和硬件条件 42二、提高招标代理服务专业化的环节 43三、确定招标代理的工作边界 44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之条款 46一、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应为条款之必要性 46二、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应为之行为 46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编制 50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 50二、确定采购需求的约束条件 51三、公共服务项目确定需求的途径 51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 53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必要性 54二、委托代理协议包含的具体事项 54三、委托代理机构的义务 54第十七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 57一、供应商需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必要性 57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要的证明材料 58第十八条 对供应商的限制 60一、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1二、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1第十九条 明确重大违法纪录的范围和解除 62一、重大违法记录之内涵 62二、重大违法记录之外延 63三、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解除条件 64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具体情形 65一、项目信息的有差别提供 65二、设定条件与采购项目特点的关系 65三、对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的考虑 66四、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6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67六、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67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67第二十一条 关于供应商资格预审的规定 68一、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8二、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 69三、供应商的通知义务 69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69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要求 71一、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性 71二、联合体资格等级的认定 71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72参考文献 73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74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 74一、在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 74二、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确定 75三、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 75四、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机关 75五、采购方式变更的材料 75第二十四条 批量集中采购 76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制度的必要性 76二、批量集中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具体体现 77三、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法定和例外情形 77四、其他文件的相关规定 77第二十五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78一、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 78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可以选择的采购方式 79第二十六条 适用竞争性谈判的两种情形的具体解释 80一、竞争性谈判方式 81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81三、不能事先计算出政府采购价格总额的 82第二十七条 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规定的解释和补充 84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84二、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84三、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 85第二十八条 对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行为的界定 86一、通过化整为零进行采购是规避公开招标的表现形式 86二、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方式的要件和例外情形 87参考文献 88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89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89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计划的编制 89二、建立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制度的必要性 91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92一、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必要性 93二、招标采购文件的作用 93三、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94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修改 96一、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6二、对已发出的政府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要求 97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 98一、采用标准招标文件缘由 98二、标准招标文件的构成及其法定的具体内容 99第三十三条 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保证金 102一、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102二、投标保证金的担保性质 103三、投标保证金的数额限定以及提交形式 103四、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要求 104五、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提交保证金的同样适用 104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责任 105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 106一、政府采购的评标方法法定 106二、*低评标价法的定义和适用条件 106三、综合评分法的定义和适用条件 107四、招标文件约定的标准是评审依据 107第三十五条 需求不确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 109一、非招标方式确定采购需求的特点 109二、本条款的适用条件 109三、确定采购需求的主体和程序 110四、*终报价 110第三十六条 询价中的合同条款 113一、询价采购方式的应用范围 113二、询价采购中合同条款的确定 113三、询价过程中合同条款不能调整 114第三十七条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 115一、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解释 115二、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115第三十八条 唯一供应商的公示 118一、公示信息的两个条件 118二、从唯一供应商处政府采购需在媒体公示的内容 118三、公示信息的载体 118四、公示期 119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处理方式 119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 120一、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来源和聘请方式 120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121三、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121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例外规定 122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一般要求 124一、遵守评审纪律、保密义务 125二、对违法行为报告的义务 125三、对非法干预报告的义务 126第四十一条 对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成员的要求 127一、评审原则即客观、公正、审慎 127二、专家评审的方法 127第四十二条 评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 129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与说明义务 129二、不得带有倾向性或者误导性 130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 131一、提交评审报告 131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程序 132三、中标、成交公告的具体内容 133第四十四条 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 134一、不得违法重新评审 135二、政府采购评审不得随意改变结果 135三、可以重新评审的除外条款 135第四十五条 验收 140一、履约验收的必要性 141二、出具验收书 141三、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141第四十六条 电子档案 142参考文献 143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145第四十七条 合同标准文本 145一、制订合同标准文本的必要性 145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法律特征 146三、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职能部门 146四、合同的**条款和示范文本 146第四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147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必要性 147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148三、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数额 148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拒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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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 作者简介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正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业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非常任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妇女法学会副会长。魏昕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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