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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实用法规全书

动物卫生监督实用法规全书

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64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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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实用法规全书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4071516
  • 条形码:9787304071516 ; 978-7-304-07151-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动物卫生监督实用法规全书 内容简介

  《动物卫生监督实用法规全书》立足于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的实际需要,收录了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工作常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国务院文件、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执法办案、涉嫌犯罪移送、防疫检疫、动物和动物源食品质量安全、乳品质量安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养殖、动物诊疗、生物安全以及各种规范规程。同时对各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动物卫生违法案由及法律适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等具体业务进行实务指导。  《动物卫生监督实用法规全书》是监督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参阅工具和培训用书。

动物卫生监督实用法规全书 目录

**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36号)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国务院令 第53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第503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66号发布 2011年10月26日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04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24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 第450号)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06年2月27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04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38号)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公通字[2008]36号)
*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录)(高检发释字[2006]2号)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农业部《关于商请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答复(2002年3月4日 国法函[2001]19号)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6号)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执法办案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 农业部令第63号2011年12月31日修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5]1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函(农办医函[2015]1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3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38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农医发[2011]2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11号)
……

附录一:各种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附录二:动物卫生违法案由及法律适用指引
附录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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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实用法规全书 节选

  《动物卫生监督实用法规全书》:  第十九条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兽药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进口料件或加工制成品属于兽药且无法出口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内销手续。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加工贸易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以暂时进口方式进口的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兽药,不需要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暂时进口期满后应当全部复运出境,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口的,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后方可在境内销售。无法复运出境又无法办理进口手续的,经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商进境地直属海关同意,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兽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兽药,免予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兽药,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第二十二条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代理商应当向农业部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办理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手续。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动物卫生监督实用法规全书 作者简介

  库博雷克公共管理咨询,库博雷克公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注于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公司依托专业院校和执法干部的强大师资,主要从事行政机关的执法培训和相关图书的出版。公司出版的各类执法指南均受到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的一致好评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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