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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手册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手册

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11-01
开本: 16开 页数: 404
本类榜单:工业技术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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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手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7014034
  • 条形码:9787517014034 ; 978-7-5170-1403-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手册 本书特色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过去30多年来,我国经济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河湖水域污染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水资源形势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加剧,在发达国家200多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水危机,现阶段正在我国集中体现出来。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退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手册(精)》(作者水利部水资源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要以国务院批复的《区划》成果为基础编撰而成,分为两篇。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手册 内容简介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手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水利都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完成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区划》),并获国务院批复实施。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已成为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手册》主要以国务院批复的《区划》成果为基础编撰而成,分为两篇。**篇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综述,主要包括全国水资源概况、水功能区划体系、全国及各水资源一级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概况和水功能区保护与监督管理等。第二篇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成果,主要包括松花江区、辽河区、海河区、黄河区、淮河区、长江区(不含太湖流域)、东南诸河区、珠江区、西南诸河区、西北诸河区、太湖流域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登记表等。此外,手册在*后还列出了与水功能区管理有关的附件。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手册》可供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科研和监测人员参考使用,也可供相关专业的科研设计人员和大专院校师生参阅。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手册 目录


前方
**篇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综述
1 全国水资源概况
1.1 自然条件与经济社会状况
1.2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质状况
2 水功能区划体系
2.1 依据与目的
2.2 指导思想与原则
2.3 水功能区划分体系
2.4 一级区划的条件和指标
2.5 二级区划的条件和指标
3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概况
3.1 水功能区选取原则
3.2 一级水功能区
3.3 二级水功能区
3.4 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4 水资源一级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概况
4.1 松花江区
4.2 辽河区
4.3 海河区
4.4 黄河区
4.5 淮河区
4.6 长江区
4.7 东南诸河区
4.8 珠江区
4.9 西南诸河区
4.10 西北诸河区
5 水功能区保护与监督管理

第二篇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成果
6 松花江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表6.1 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表6.2 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7 辽河区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划
表7.1 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表7.2 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8 海河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表8.1 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表8.2 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9 黄河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表9.1 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表9.2 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10 淮河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表10.1 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表10.2 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11 长江区(不舍太湖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表11.1 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表11.2 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12 东南诸河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表12.1 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表12.2 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13 珠江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表13.1 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表13.2 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14 西南诸河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表14.1 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表14.2 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15 西北诸河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表15.1 -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表15.2 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16 太湖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表16.1 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表16.2 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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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手册 节选

  2.1.1水功能区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l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人河湖排污总量。”  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提出,至2020年,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到80%左右;到2030年,全国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基本实现达标。  2.1.2水功能区划目的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根据我国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属性,按照流城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合理划分水功能区,突出主体功能,实现分类指导,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可为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提供重要支撑,有利于合理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政策,调控开发强度、优化空间布局,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有利于统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省界间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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