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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3-03-01
开本: 大3一2工 页数: 75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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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092807
  • 条形码:9787100092807 ; 978-7-100-09280-7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本书特色

汉斯·凯尔森被公认为20世纪*重要的法律理论家,他*著名的就是阐述了“纯粹法律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初版于1945年,凯尔森借此将其纯粹法律理论适用于“二战”后美国的环境。全书分为两部分:**部分讨论法律,第二部分讨论国家。这两个相关的主题结合起来就是截止到当时凯尔森法理学*系统与全面的阐述。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内容简介

本书是纯粹法学派首创人凯尔森的代表作,现代西方法学名著之一。凯尔森(1881-1973)原籍奥地利,曾任 宪法法院法官。1940年流亡美国,后加入美国籍。本书对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全书分法律论与国家论两编和一个附录。 编论述了法律的概念、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有关法律的基本问题;第二编论述了国家和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附录对西方法学的两大对立学派的区别作了分析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目录

导言
作者序
**编 法论
静态法
**章法的概念
一、法与正义
(一)人的行为作为规则的对象
(二)法的科学定义与政治定义
(三)法的概念与正义观念
二、法的标准(法作为特殊的社会技术)
(一)直接动因与间接动因
(二)先验的认可或制裁与社会有组织的认可或制裁
(三)惩罚与奖赏
(四)法作为强制秩序
(五)法、道德、宗教
(六)使用武力的垄断
(七)法律与和平
(八)精神强迫
(九)合法行为的动机
(十)反对法律作为强制秩序定义的论据
三、效力与实效
(一)“规范”
(二)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三)有条件规范与无条件规范
(四)规范与行为
(五)实效作为行为对规范的符合
(六)与规范“相反”的行为
(七)实效作为效力的条件
(八)规范的效力范围
(九)追溯既往的法律和不知法律
四、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与叙述意义上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规则与自然法则
(三)法律规范作为评价标准
第二章制裁
第三章不法行为
一、“本质不合法”与“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不法行为作为制裁的条件
三、不法行为作为制裁所针对的人的行为
四、不法行为人与其集团成员的等同性
五、法人的不法行为
第四章法律义务
一、义务与规范
二、义务与“应当”
三、次要规范
四、服从与适用法律规范
五、奥斯丁关于主要义务与次要义务的区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应受罚责任与绝对责任
二、义务与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三、奥斯丁的义务概念
(一)义务(法定义务)和责任的不分
(二)法律义务并无心理学约束
(三)义务作为对制裁的恐惧
(四)心理学义务概念与分析法学
第六章法律权利
一、权利与义务
二、许可
三、狭义的法律权利
(一)权利超过与义务的关联
(二)法律与权利
(三)权利作为被承认的意志或被保护的利益
(四)权利作为推动制裁的法律上的可能性
(五)权利与代表制
四、权利作为特定的法律技术
五、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
六、权利作为法律创造的参与
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第七章资格(法律能力)
第八章归责(可归责性)
第九章法律上的人
一、实体与质
二、自然人
(一)自然人与人
(二)自然人:法人
三、法人
(一)社团
(二)法人的义务与权利作为人的义务与权利
(三)社团的章程(秩序与共同体)
(四)共同体的机关
(五)对秩序的归责
(六)法人作为人格化的秩序
(七)法人的负有义务与赋予权利
(八)法人概念作为辅助概念
(九)法人的义务与权利:人的集体义务与权利
(十)法人的民事不法行为
(十一)法人的刑事不法行为
(十二)法人与代表制
(十三)法人作为真正的存在(有机体)
(十四)社团作为“人的团体”
动态法
第十章法律秩序
一、规范秩序的统一
(一)效力的理由:基础规范
(二)静态规范体系
(三)动态规范体系
二、法作为动态规范体系
(一)法的实在性
(二)习惯法与制定法
三、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
(一)基础规范与宪法
(二)基础规范的特殊功能
(三)合法性原则
(四)基础规范的变化
(五)实效性原则
(六)废弃
(七)“应当”与“是”
(八)法与权力(权利与强权)
(九)实效性原则作为实在法律规范(国际法与国内法)
(十)效力与实效
四、法的静态概念与动态概念
第十一章规范等级体系
一、高级规范与低级规范
二、法律秩序的不同层次
(一)宪法
(二)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一般规范;制定法、习惯法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一般规范对适用法律机关的决定
(五)命令(条例)
(六)法律的“渊源”
(七)法律的创造与法律的适用
(八)在一般规范基础上所创造的个别规范
三、私法行为(法学上的行为)
(一)私法行为作为创造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行为
(二)契约
四、宪法的性质
五、司法行为与其所适用的既存规范之间的关系
(一)司法行为仅南程序法所决定
(二)实体法对司法行为的决定
(三)法院的自由裁量(法官作为立法者)
六、法律的间隙(空白)
(一)“间隙”的观念:一个虚构
(二)间隙虚构的日的
七、司法行为创造的一般规范
(一)前例
(二)“所有法律是法官创造的法律
八、不同层次规范之间的冲突
(一)司法判决与判决将适用的一般规范之间的一致或不一致
(二)法律与宪法之间的一致或不一致(违宪法律)
(三)宪法的保证
(四)已判事件(法律的力量)
(五)无效与可废除性
(六)下级规范与上级规范间并无矛盾
第十二章规范法学与社会学法学
一、社会学法学并非唯一的法律科学
二、规范法学作为经验的和叙述的法律科学
三、法律功能的预测
(一)T.H.赫胥黎关于“人法”与自然法则之间的区分
(二)O.W.霍姆斯和B.N.卡度佐关于法学作为预言的概念
四、法学陈述的特殊意义
五、立法功能并无预测
六、法律并非学说(定理)体系
七、规范法学陈述与社会学法学陈述之间的区别
八、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中的社会学成分
九、法律功能的可预测性与法律秩序的实效
十、个别情况的无关
十一、法律社会学与正义社会学
十二、社会学法学以法律规范概念为前提
(一)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间的差别
(二)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的定义
(三)法律上的权威与事实上的权威
十三、法律社会学的对象:法律秩序决定的行为
……
第二编 国家论
附录 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
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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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作者简介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出生于布拉格,原籍奥地利。1911年起任教于维也纳大学,曾参加1920年奥地利共和国宪法的起草。1920~1930年任奥地利最高宪法法 院法官。1940年开始流亡美国,后加入美国籍。先后在哈佛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大学执教。他的著作很多,曾被译成二十多种语言(参见本书所附作者主要著作目录)。本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 论》(英文本1945年哈佛大学出版社初版)是他的主要著作之一,也是美国《二十世纪法律哲学丛书》的第一册。 凯尔森是西方法学界久负盛名的一个人物。他首倡的“纯粹法理论”,是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理学)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从本书中可以看到,他在继承和发展19世纪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及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本书附录《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一文是他从哲学、心理学角度阐述西方法律哲学中两大派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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