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月福利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民法(第二版)(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民法(第二版)(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杨立新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10-01
开本: 16开 页数: 39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35.9(9.2折) 定价  ¥39.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暂时缺货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本类五星书更多>

民法(第二版)(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121864
  • 条形码:9787300121864 ; 978-7-300-12186-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法(第二版)(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本书特色

《民法(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

民法(第二版)(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紧密结合我国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际,从高等继续教育的具体需要出发,总结民法成人继续教育教学的规律和特点.借鉴各类民法教材编写经验,全面吸收国内外民法研究的*新成果,融合作者切身的法学研究,司法实践和自学法学的体会,突出服务于继续教育改革的宗旨,重新设计民法学教材的体例、体系和知识点。内容阐述详略适当,使民法学的结构完整、逻辑关系清晰、阐释层次分明、语言言简义明,知识点阐释充分,重点问题说明详尽。特别是对民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本教材突出了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结合,适合作为高等继续教育的教材,也适合司法机关及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法律工作者等人员作为办案的参考书使用。

民法(第二版)(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目录

**编 民法总则
 **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章 民事主体
  **节 民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四章 物
  **节 物概述
 第二节 物的物格
展开全部

民法(第二版)(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节选

《民法(第2版)》紧密结合我国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际,从高等继续教育的具体需要出发,总结民法成人继续教育教学的规律和特点,借鉴各类民法教材编写经验,全面吸收国内外民法研究的*新成果,融合作者切身的法学研究、司法实践和自学法学的体会,突出服务于继续教育改革的宗旨,重新设计民法学教材的体例、体系和知识点。内容阐述详略适当,使民法学的结构完整、逻辑关系清晰、阐释层次分明、语言言简义明,知识点阐释充分,重点问题说明详尽。特别是对民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本教材突出了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结合,适合作为高等继续教育的教材,也适合司法机关及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法律工作者等人员作为办案的参考书使用。

民法(第二版)(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相关资料

(二)不安抗辩权的意义《合同法》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吸取国外立法的经验,认识到在产生期前履约危险的情况下,如仍强迫负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履行义务,则有悖公平原则,尽管法律规定有违约责任制度,但诉讼或仲裁程序较为复杂,且陷负先为给付义务一方于不利地位,因此,在未造成实际违约前赋予负先为给付一方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是较为理想的制度。故在《合同法》条文中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依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时,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中止自己债务的履行。在对方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这样就补充了立法的缺陷,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三)不安抗辩权的发生1.合同所确立的债务合法有效所有的抗辩权都是发生于合同法律效果的基础之上,没有生效的合同,不发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然不发生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同样遵循这样的规则。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在有效合同的债务履行之中。对于无效的合同债务,不发生合同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没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不产生不安抗辩权。2.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不仅要求合同债务的有效性,而且同样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对待债务须由同一个双务合同而发生。这种同时存在的双方债务不仅具有对价性,并且须为先后顺序不同的两种义务。如果是同时履行义务,则不产生不安抗辩权。3.须在合同成立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且有难为给付之虞产生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之一,是要求在双务合同生效以后,后履行的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且此种财产状况的恶化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为双方所预知。明知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视为其自愿承担不能得到对待给付的风险,不能取得不安抗辩权。应当得知而过失不知的,亦不能取得不安抗辩权。

民法(第二版)(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简介

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通化师范学院、吉首大学客座教授、台湾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杨立新民法讲义》(七卷本)、《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共有权理论与适用》、《民事裁判方法》等专著60余部,主编《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等著作、教材7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报刊发表法学论文500余篇。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