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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全两册)

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全两册)

作者:胡绳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8-01
开本: 16开 页数: 全2册
本类榜单:历史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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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全两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010080208
  • 条形码:9787010080208 ; 978-7-01-008020-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全两册) 内容简介

  本书约70万字。1981年6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然后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了字体较大(4号字)的版本,不久红旗出版社还出了这部书的简本。这三个本子都经过多次重印。据我掌握的情况,它们的印数累计共300余万册。
  在屡次重印的过程中,曾经对个别字句作了修改,其中有的还是比较重要的修改。例如,在*初的印本中提到尼布楚条约中规定的中俄边界线时本应该写“外兴安岭”,错成了“大兴安岭”。这个错误在后来的印本中已经改正了。根据出版社的规定,改正个别字眼,虽然重印也不叫新的一版。所以至今出的书还是初版本,只是有第几次印本的不同。这次通读中,不免做了较多的修改。因此,我请人民出版社出版这书的第二版,并且请上海人民出版社和红旗出版社在未做相应的修改以前不再出版这书的大字本和简本。
  这次虽然作了比较多的修改,但毕竟不是大改。这是因为:**,这《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套装全2册)》的基本论点和总的体系我现在还不觉得有修改的必要。第二,如果现在来写这《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套装全2册)》,当然全书的面貌包括材料的取舍和论述的详略会有很大不同。但是我不能把1981年以前写的书改成1995年写的书。

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全两册) 目录

再版序言
序言
上册
 绪论
  **章 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前的中国
   (一)经济基础
   (二)专制主义的政权
   (三)农民革命
  第二章 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前中国和资本主义各国的关系
   (一)十六、十七世纪外国侵入者的碰壁
   (二)十八世纪中国方面加强防范和限制
   (三)英国及其东印度公司
 **编 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农民革命
  第三章 鸦片战争
   (一)禁止鸦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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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全两册) 节选

《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套装全2册)》内容简介:《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全书约70万字。1981年6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然后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了字体较大(4号字)的版本,不久红旗出版社还出了这部书的简本。这三个本子都经过多次重印。据我掌握的情况,它们的印数累计共300余万册。在屡次重印的过程中,曾经对个别字句作了修改,其中有的还是比较重要的修改。例如,在*初的印本中提到尼布楚条约中规定的中俄边界线时本应该写“外兴安岭”,错成了“大兴安岭”。这个错误在后来的印本中已经改正了。根据出版社的规定,改正个别字眼,虽然重印也不叫新的一版。所以至今出的书还是初版本,只是有第几次印本的不同。这次通读中,不免做了较多的修改。因此,我请人民出版社出版这书的第二版,并且请上海人民出版社和红旗出版社在未做相应的修改以前不再出版这书的大字本和简本。这次虽然作了比较多的修改,但毕竟不是大改。这是因为:**,这《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套装全2册)》的基本论点和总的体系我现在还不觉得有修改的必要。第二,如果现在来写这《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套装全2册)》,当然全书的面貌包括材料的取舍和论述的详略会有很大不同。但是我不能把1981年以前写的书改成1995年写的书。

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全两册) 相关资料

英国领事巴富尔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到上海。他和上海道台宫慕久交涉,把上海县城外黄浦江边的一百三十亩荒地租了下来,英国领事馆就设在这里。然后他又使得这个道台同意把该地区逐渐扩大到(在1846年)一千零八十亩,规定在这个地区内英国人可以向中国的土地所有者以私人契约租得土地。到此为止,还算是有条约根据的。因为虎门条约中有这样一条:“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许英人租赁……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①。但是很明显,虎门条约不过是说,在通商的港口,英国人可以在规定地区内向中国人租赁房屋或租地建屋而已。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上海的英领事使得上海道台同意订立了一个《上海租地章程》②,这个章程一共二十三条(以后在道光二十八年又补加了一条),粗看起来似乎不过是些事务性的规定,也并没有取消中国在出租土地上的主权。但是英国人很巧妙地使这个章程成为上海的“租界”制度的奠基石,至少可以举出下列几点:第一,有一个条文规定,洋商租地建屋后,可以停租,也可以转租给别人,但“业主不得任意停租”,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永租制,外国人只要花微不足道的一点租费,就在实际上永远享有租地了。第二,又一个条文规定,“租地租屋洋商应会商修建木石桥梁,保持道路清洁,树立路灯,设立灭火机,植树护路,挖沟排水,雇用更夫。领事官经各租主请求,召集会议,公同商议,摊派以上各项所需经费”。当时的清朝官员显然认为,洋人们愿意花钱修桥铺路,这并没有什么不好。却不料英国人在这里是为建立一个独立于中国法权以外的王国,初步制造了“合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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