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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1535981
- 条形码:9787561535981 ; 978-7-5615-3598-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 本书特色
《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厦门大学司法制度研究丛书
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 目录
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 节选
《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对实务问题的研究是一个重点。我们把视角主要放在了东莞,除了因为合作主体的因素,还因为东莞是个非常特殊的地方。东莞是个全新的城市,但说它“新”并不意味着没有根基,实际上东莞建郡已经有1700多年的历史。近代史的开篇之地便在东莞,史家均认为“虎门销烟”开启了中国近代社会的新篇章,而虎门正是东莞的一个镇。让人们感到东莞的“新”完全是基于30年来的改革开放。由于开放的缘故,东莞顺利承接了国际制造产业的转移,同时也接纳了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包括尊重规则信守合同的法治准则,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在东莞得到了充分的吸收和交融。
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 相关资料
第二,同源性和选择性行政裁决既不同于其他典型行政行为也不同于职权性行政裁决,因为行政机关在这两类裁决过程中更具中立性,其情形近似于法院司法,而根据古老的“裁判者免责”的原则,行政裁决机关不应被诉至法庭,因此,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模式。对这两类裁决的司法救济不妨借鉴日本的当事人诉讼制度。当事人诉讼制度具有如下程序上的优点:首先,其被告不是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而是作为行政裁决对象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法院审理的对象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特点可以解决行政裁决机关担心成为被告或担心败诉而怠于行使行政裁决权的问题,消除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有利于调动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裁决权力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其次,它避免了民事诉讼的缺陷。这种制度似乎和民事诉讼相近,但实际上,日本的当事人诉讼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是行政诉讼的一个特殊类型,这就避免了一些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法提起诉讼的问题。最后,为了解决当事人诉讼中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判的冲突问题,设计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如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必要时强制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法院的裁判结果拘束行政机关等,这样有利于法院利用行政裁决机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作出更公正的裁决,符合司法最终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正由于当事人诉讼制度具有以上优点,所以,它能够很好地克服一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弊端,在解决民事争议的同时,还使行政争议得到了解决,是对同源性和选择性行政裁决进行司法救济的一种比较理想的审理模式。
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
齐树洁,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本书主编,撰写第一、五、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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