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月福利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

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

作者:周叶中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622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中 图 价:¥31.4(4.3折) 定价  ¥73.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暂时缺货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
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本类五星书更多>

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7075603
  • 条形码:9787307075603 ; 978-7-307-07560-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 本书特色

《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如果说,历史就像是一本充满智慧的教科书,那么立宪史就是这本教科书中*富启发的一页——读懂了历史,便也读懂了宪法,便也掌握了未来……

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 内容简介

自晚清以来,地方自治主义与联邦主义就一直是近代中国变革思潮中的重要一脉。在袁世凯复辟帝制之后,国民对于历经10余载的“自上而下”的立宪模式已失去信心或者耐心,沉寂多时的地方自治主义与联邦主义终于演变成一场声势浩大的“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即“联省自治”和省宪运动。期间,湘、浙、粤、闺等省相继出台自治宪法……然而,随着北伐战争的爆发,风靡一时的省宪运动终在炮火中偃旗息鼓……当后人打开这段被尘封但并不久远的历史时,难免会以自身喜好和立场来对其评头论足。但任何对于历史做出是非判断的企图,都将可能无情地暴露出我们自身的肤浅和幼稚,或许.历史就是历史,其意义就在于它曾经真实存在着……

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 目录

导论
《鄂州约法》评论
一、《鄂州约法》的出台背景
二、《鄂州约法》的制定过程
三、《鄂州约法》的文本分析
四、《鄂州约法》的简约评价
附录1:《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
附录2:《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
附录3:《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江西约法》评论
一、《江西约法》的出台背景
二、《江西约法》的制定过程
三、《江西约法》的文本分析
四、《江西约法》的简约评价
附录l:《江西省临时约法》
附录2:《南昌军政府内部组织条例》
贵州省宪评论
一、贵州省宪运动的发展历程
二、贵州省宪的文本分析
三、贵州省宪的历史评论
附录:《贵州立法院拟定宪法大纲》
湖南省宪评论
一、湖南省宪的出台背景
二、湖南省宪的制定过程
三、湖南省宪的文本分析
四、湖南省宪的简约评价
附录:《湖南省宪法》
浙江省宪评论
一、浙江省宪的出台背景
二、浙江省宪的制定过程
三、浙江省宪的文本分析
四、浙江省宪的纵向延展
五、浙江省宪的简约评价
附录1:《浙江省宪法》
附录2:《浙江省宪法施行法》
广东省宪评论
一、广东省宪的出台背景
二、广东省宪的制定过程
三、广东省宪的文本分析
四、广东省宪的简约评价
附录:《广东省宪法草案》
四川省宪评论
一、四川省宪的出台背景
二、四川省宪的制定过程
三、四川省宪的文本分析
四、四川省宪的简约评价
附录:《四川省宪法草案》
福建省宪评论
河南省宪评论
江苏省宪评论
《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评论
广西省宪运动评论
《联省宪法草案》评论
后记
编者后记
展开全部

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 节选

《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内容简介:自晚清以来,地方自治主义与联邦主义就一直是近代中国变革思潮中的重要一脉。在袁世凯复辟帝制之后,国民对于历经10余载的“自上而下”的立宪模式已失去信心或者耐心,沉寂多时的地方自治主义与联邦主义终于演变成一场声势浩大的“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即“联省自治”和省宪运动。期间,湘、浙、粤、闺等省相继出台自治宪法……然而,随着北伐战争的爆发,风靡一时的省宪运动终在炮火中偃旗息鼓……当后人打开这段被尘封但并不久远的历史时,难免会以自身喜好和立场来对其评头论足。但任何对于历史做出是非判断的企图,都将可能无情地暴露出我们自身的肤浅和幼稚,或许.历史就是历史,其意义就在于它曾经真实存在着……

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 相关资料

插图:法规;(5)制定本省税则、募集省公债及订结省政府有负担之契约;(6)制定户籍法及登记法;(7)省公产及营造物之处分;(8)各级学校、学制及与教育相联属之事项;(9)矿业农林之保护及发展;(10)各种公共实业及关于实业之法规;(11)省以内之河川、道路、土地整理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项;(12)省以内之铁道、电话、电报支线之建设。但为谋交通行政之统一,联络省际商业之发达及应国防上之急需,国政府之命令得容受之;(13)省内之军政、军令事项;(14)省警察行政事项;(15)卫生及各种公益慈善事项。之所以采列举的方式来阐明省之事权,其用意在于“吾国之省,在法理上向无可固有事权之可言,所有事权皆国之事权,苟非于省宪中先为具体的列举划定一省应守之界域,则省之地位仍不明了,且恐将来制定国宪时觉不应归于国有之事权,亦划归国有,省政府无可对质以为抗拒。故不若先于省宪中,将省之事权明白列举,较为妥善,且现实自治运动之争点,非为民治对官治之争,尤为地方自治对中央集权之争,省于事权上若无明确可守之界域,则自治二字,空无所着”。①这种做法,是仿效西方联邦国家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规定,在国宪制定前,先在省宪法内对省的事权明白规定,并理清中央与省的关系,究其实质还在于为省权与国权之间的博弈奠定法理基石。《湖南省宪法》的绝大部分都是围绕着国、省事权的界定展开的,其中既有分毫不让的针芒相对,也有为达成目的顾全大局的妥协。具体表现为:(1)特别强调省议会对省政府和省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弹劾权,尽量减少中央行政及司法对其控制的可能。根据《湖南省宪法》第39条之规定,议会之职权包括:选举官吏、对省务院的监督权、对省长的弹劾权、对司法的监督和弹劾权、对省务员及审计院院长的弹劾权以及对于各类官员的监督权。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