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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年刊

中国国际法年刊

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5-01
开本: 大32开 页数: 61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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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年刊 版权信息

  • ISBN:750123361
  • 条形码:9787501233618 ; 978-7-5012-3361-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国际法年刊 目录

特载
 加强国际法研究和应用 推进构建和谐世界
 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在”精神 开创我国国际法事业的新局面
论文
 论武装冲突中的习惯国际人道法
 《联合国宪章》的解释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迅速释放程序的可适用性问题
 国际商业惯例的效力基础及其适用模式
 imf国家债务重组机制
 从国际法视角看非政府组织与国际联盟关系的演变
述评
 国际法委员会《危险活动跨界损害损失分配原则草案》评析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对非国际武装冲突中战争罪的审判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介评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双重否决权实践简评
 从安理会1373号决议评安理会的决议的造法性
 欧美两大法系中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分析
 “客军法”初探
活动与动态
 中国国际法学会2007年“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国际法学”学术年会
 联合国国际法院2006年-2007年度的司法工作
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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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年刊 节选

bsp;(一)法律基础
    SDRM应当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制度安排,因此IMF建议制
订国际条约或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制订或修改国际条
约,归根结底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终取决于各个主权国
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有关规定,修改该协定必须
经过基金组织五分之三会员国的同意,并且这些国家持有的投票
权占总投票权的85%以上。由于美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在现
阶段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是不现实的。冀望于签订国际
条约,同样由于美国政府表明的反对立场,SDRM的前景亦不容
乐观。我们知道,纽约州法一直是适用范围*为广泛的跨国国债
合同的准据法。①因此,美国的态度实际决定着SDRM的适用普
遍与否。退一步讲,即使国际社会普遍同意接受SDRM的拘束,
SDRM各项具体制度的安排仍需再思考、再研究。
    (二)适用范围
    SDRM的适用范围,主要指参加重组的国家债务类别。这是
个很复杂的大问题,涉及到不少棘手的小问题。譬如,本国居民
(债权人)持有的国家债务是否应当参与债务重组;本国居民所
欠外债是否应当并人国家债务,参与债务重组等。原则上,参与
重组的国家债务类别应当由债务国与债权人协商决定。不过IMF
表示,由债务国法律支配且由该法专属管辖的国家债务,原则上
不在重组的范围之内。 
  (三)IMF的地位
    原则上,(sDRM框架内)IMF不是国家债务重组安排的决
策者——变更金融条款的决定/债务重组安排、暂停一切法律行
动、新增贷款等决定均得由特定多数债权人与债务国的协调意志
支配。但是,作为*具权威的国际金融组织,IMF无疑是评价会
员国的偿债能力、经济政策,判断债务国是否为恢复国际收支平
衡而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不二之选,因此,它应当在SDRM中有
所作为。然而,IMF目前的机构职能与SDRM还存在不少不相适
应的地方。例如,SDDRF的职能拟包括,解决债权人与债务国
之间的争议、债权人之间的争议、验证债权人的请求、确认重组
谈判程序公正、评价债务重组安排是否有效地减轻了债务负担
等,但是,这些都超出了IMF的职权范围。是故,除非修改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否则IMF只能利用现有的金融权力,鼓
励、刺激,甚至逼迫债务国和债权人合理地利用$DRM,除此之
外,别无其他作为。遗憾的是,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由于美国
的反对,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尚不可及。
    I四)IMF的贷款援助
    向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会员国提供贷款援助是IMF的一项
重要职能。IMF的意见显示,国家债务重组之后,IMF向债务国
提供的融资金额应当以重建该国外汇储备和支付重要的服务费用
和进口费用的数额为限,不包括重组之后的债务。
    此外,还有诸如促进债权人与债务国之间的互动合作、外汇
管制的作用、解决争议和海外投票程序等具体制度安排等,都有
待于进一步研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SDRM是在克服CACs之固有缺陷的
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国家债务重组新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超
前性。从理论上讲,SDRM的建立和推广不仅对帮助深陷金融危
机中的债务国摆脱危机是有利的,而且对公平地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乃至维护整个国际社会的金融安全也都是有利的。因此,
SDRM被IMF视为*为理想的国家债务重组方法。但是,建立一
项具有普遍效力的国际制度安排,毕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这取决于其时深刻的国际背景。在民主政治大行其道的今天,作
为中、小债权人利益的代言人,各会员国的权力机关不得本着保
护本国债权人利益的精神,决定是否接受SDRM的拘束;而如
何说服广大中、小债权人以国际经济发展大局为重,通力合作,
协调集体行动实在是颇为棘手的问题。令人颇感欣慰的是,作为
SDRM制度铺垫的CACs于2003年正式成为由纽约州法支配的债
券合同的格式条款,广泛适用于国家债务合同。这似乎预示着
SDRM的生机与希望。对于SDRM的发展前景,我们保持谨慎的
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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