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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

作者:饶艾
出版社: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02-01
开本: 16开 页数: 3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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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4301354
  • 条形码:9787564301354 ; 978-7-5643-0135-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劳动法学 内容简介

全书以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制度为先后顺序,共十七章,包括劳动概述、劳动法的历史、国际劳动立法、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劳动法学 目录

**章 劳动法概述
**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 我国劳动法的构成
第四节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劳动法的历史
**节 外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节 国际劳工组织
第二节 国际劳工立法
第三节 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
第四章 劳动法律关系
**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五章 劳动合同
**节 劳动合同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六章 集体合同
**节 集体合同概述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管理、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七章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
 **节 劳务派遣
 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八章 工资
 **节 工资概述
 第二节 工资构成与工资形式
 第三节 *低工资制度
 第四节 工资保障制度
第九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概述
第二节 工作日的种类
第三节 休息休假的种类
 第四节 加班加点制度
第十章 劳动安全卫生
**节 劳动安全卫生概述
第二节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节 劳动卫生技术规程
第四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节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节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二章 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
**节 劳动就业概述
第二节 劳动就业服务
第三节 职业培训
第四节 职业技能的考核与鉴定
第十三章 劳动纪律
**节 劳动纪律的制定
第二节 劳动纪律的实施
第十四章 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
**节 工会
第二节 职工民主管理
第十五章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节 社会保险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种类
第三节 职工福利
第十六章 劳动争议处理
**节 劳动争议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模式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第五节 集体协商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七章 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节 劳动监督检查概述
第二节 劳动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职权
第三节 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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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 节选

《劳动法学》是在借鉴学界劳动法研究及教材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对我校劳动法教学的一个初步总结。与同类教材相比较,《劳动法学》注重我国劳动法的整体性介绍与阐释,且简明扼要,并依据我国《劳动法》和新近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及时更新内容;书中全部内容以劳动法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基本制度为顺序安排,分为17章,包括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历史、国际劳动立法、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等内容。

劳动法学 相关资料

第二章劳动法的历史
第一节外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关系成为法的调整对象是伴随着国家与法的出现而出现的,但作为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经历了由“劳工法规”到“工厂立法”再到劳动法的过程。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需要通过一定社会关系才能结合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就会形成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属于一个主体(所有者和占有者),该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无须出现也不会出现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是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
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未出现劳动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原始社会中实行的是生产资料氏族所有制,氏族成员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两者的合二为一是其基本特征。奴隶社会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也是合二为一的,其社会成员中的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也同时占有劳动力——奴隶。奴隶在法律上只是奴隶主所有权的客体,在古罗马被称为会说话的工具,其地位等同于会叫的工具如牛、马和不会叫的工具如犁、耙。封建社会中,农奴与封建主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农奴随着土地的流转而转移到不同的封建主名下;农奴与封建主之外的小农生产,是小农以自己的劳动力用自己仅有的少量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因此,在封建生产关系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也是合在一起的。一般而言,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条件下,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如果出现少量的劳动关系也只是例外。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迫离开土地,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仅拥有以人身为载体的劳动力,同时,通过血腥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少数资本家集中了大量的生产资料,从而无产者出卖劳动力,资本家廉价使用劳动力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资本家)剥削与(无产者)被剥削关系就形成了。这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出现,社会的发展使劳动法的产生成为可能。
(一)“劳工法规”
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日益削弱,小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出现。城市中一些积累较多的作坊主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雇佣较多的工人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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