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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

最新银行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65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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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 版权信息

  • ISBN:7503690051
  • 条形码:9787503690051 ; 978-7-5036-9005-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最新银行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 本书特色

本书内容全面新颖,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全面包含各种案例,并结合前沿热点问题
  是实务培训、教学研究的好帮手!

最新银行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 内容简介

本书案例覆盖了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证纠纷、存单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票据请求权纠纷等各个方面。本书收集的一百多个司法案例,均系银行业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真实的银行诉讼案例。本书力图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针对读者普遍关心的银行实务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存单、信用证、担保等司法解释和银行监督管理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银行法律理论学术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阐释。
本书不是简单的学术理论著作、大学教材或法律条文释义,也不是简单的案例汇编,而是条文释义、理论分析和实例的巧妙结合。书中所有案例均详细列明了审理全过程,通过“基本案情”、“争议问题”、“法院认定及判决”、“案例评析”的索引帮助读者快速掌握案例重点。本书用实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剖析实例,二者有机结合,相得益彰。
  本书为社会大众提供了一本新的银行法学习读物,让广大读者对银行法律业务诸多要点有一个全面的学习和了解,更好的解决我国银行业发展中的*新法律问题。本书既可以供审判人员、法律工作者进行案例检索,可以作为银行内部培训资料,对银行从业人员吸取银行法律诉讼教训和经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起到指导作用,也可以作为广大客户打赢手头的银行官司的**参考书籍,还可以作为我国银行业理论研究者和科研院校金融系和法律系学生研究和学习的案例参考辅助教材。

最新银行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 目录

**章 借款合同纠纷案
 **节 一般借款合同
 第二节 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
 第三节 资金拆借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第四节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纠纷
 第五节 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章 担保合同纠纷案
 **节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问题
 第二节 涉外债务担保
 第三节 *高额保证合同
 第四节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
 第五节 反担保
 第六节 国家机关担保的效力问题
 第七节 保证合同纠纷
 第八节 抵押合同纠纷案
 第九节 “以贷还贷”案件的处理
第三章 存单纠纷案
 **节 存款关系真伪的认定
 第二节 虚假存单质押纠纷案
 第三节 存单核押的效力问题
 第四节 存单被假冒者支取
 第五节 存款兑付责任纠纷案
 第六节 一般存单纠纷和以存单形式的借贷纠纷
第四章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 不当得利纠纷案
第六章 票据纠纷案
第七章 信用卡纠纷案
第八章 信用证纠纷案
第九章 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十章 不良资产处置纠纠纷案
第十一章 融资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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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 节选

**章 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1]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要点提示]何爱毛在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方式及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属根本违约,农行营业部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农行营业部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担保公司不能以此构成违约为由解除担保合同。
 [判决索引]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6)中区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339号
 [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原审被告何爱毛:男,土家族,1971年出生。
 2004年7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营业部)与借款人何爱毛、保证人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升担保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何爱毛向农行营业部借款355,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2004年7月13日至2007年7月12日;借款利率按3年期档次年利率5.49%执行,按月结息,每月第20日为结息日;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为借款人从2004年8月起采用月等额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如遇借款利率调整,调整后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作相应调整;若借款人连续3期未归还应偿付的借款或一期借款已拖欠3个月以上的农行营业部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本息,农行营业部有权按逾期期间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保证方式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等费用。合同签订当El,农行营业部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何爱毛发放了借款。嗣后,何爱毛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至2005年9月,从2005年10月起何爱毛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计划偿还借款。
 2006年1月4日,农行营业部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借款人何爱毛及保证人豪升担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由借款人何爱毛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豪升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同El,该院受理了该案。农行营业部也于当El从豪升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借款人何爱毛所欠2005年10-12月的借款本息。之后,农行营业部又以扣划豪升担保公司保证金、何爱毛自行还款等方式,每月收取何爱毛借款至2006年11月。至此,何爱毛尚欠2006年12月20日2007年7月13日期间的共计8期借款本金84,205.95元未偿还给农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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