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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鉴定权-刑事法学博士文库

论刑事鉴定权-刑事法学博士文库

作者:章礼明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4-01
开本: 其它 页数: 224 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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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鉴定权-刑事法学博士文库 版权信息

  • ISBN:9787801859099
  • 条形码:9787801859099 ; 978-7-80185-909-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论刑事鉴定权-刑事法学博士文库 内容简介

本书从我国司法实践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重复鉴定”现象入手,分析了这种现象的成因,并且从结构主义的视角对两大法系国家的鉴定权配置模式进行了系统性的考察。在分析两大法系国家鉴定权配置改革成败经验的基础之上,反思我国刑事鉴定权配置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改革建议。全书结构完整、思路清晰,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创新。

论刑事鉴定权-刑事法学博士文库 目录

目 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三、本书的结构
**章理论框架及相关分析性概念
一、刑事诉讼的功能与结构
(一)诉讼功能
(二)诉讼结构
二、鉴定权配置及相关概念
(一)鉴定与鉴定权
(二)鉴定权与诉讼结构
(三)鉴定权的表现形式
(四)鉴定权与程序规制
第二章鉴定证据的重要作用及其内在限制
一、鉴定证据的历史性作用
(一)证明方法的替代作用
(二)证明范围的拓展作用
二、鉴定证据的内在限制之一:可靠性
(一)鉴定证据可靠性的制约
(二)可靠性引起的诉讼问题
三、一鉴定证据的内在限制之二:理解性
(一)鉴定证据理解性的困难
(二)理解性产生的诉讼问题
第三章鉴定权配置的结构冲突与功能紊乱
第四章 鉴定权配置模式的比较研究
第五章 鉴定权配置方式的国别改革
第六章 鉴定权配置改革的路径选择
第七章 鉴定权配置改革的具体内容
结语:传统与现代之问的鉴定权配置
参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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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鉴定权-刑事法学博士文库 节选

nbsp; 序
    这本书是在我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
该论文自通过答辩以来已有一年。事后读来发现
有不少地方不能令自己满意,遂对全文作了一次
修改。除一些观点之外,在结构安排、字句修
辞、注释方式,乃至具体内容都有一些变动。如
同其他有同样经历的学友一样,能够将自己的博
士毕业论文公诸于世,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均是
一种心愿。但另一方面,个人意愿的追求不一定
符合社会的利益。它是否有可能成为当前出版繁
荣中的一个泡沫呢?面对这样的自问,我并不是
那么自信。尽管如此,作为个人研究数年的心
得,我还是决定将其付梓。希望有兴趣的读者能
够从中获得一些感受。
    选择这个题目的旨趣在于解决中国司法过程
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当初选题时,正值司法鉴定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一些乱象。一个案件往往
出现四五次,甚至多达七八次的司法鉴定,“重
复鉴定”现象严重。各种媒体出于对当事人的
同情,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诉求,不时有典
型案件的报道。或许正是因为这类问题突出,以
致在几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均有不少代表提出议
案,要求制定鉴定法或修改证据法,规范司法鉴
 定行为。于是,我萌生了在这领域内选题的冲动。作为从事诉讼法
学研究的学生,考虑到自己学术素养的局限性,我只能从诉讼的场
域去研究这种社会现象。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从一个侧面反
映了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公众对司法严重不信任的社会问题。
对于这种社会问题,仅仅局限在某一个专业领域去研究它,说句实
话,难免有伸展不力的问题。但我根据自己的智识能力已竭尽
所能。
    “重复鉴定”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实际上反映了鉴定枝配置上的
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法学理论界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但是,在
研读相关文献之后,我明显感觉到,法学理论在回应这种司法问题
上存在简单化倾向。因此,本书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理论
对刑事诉讼系统中的鉴定权配置问题开展了深入研究,并从诉讼权
力的进路对“重复鉴定”提出一种解释。本书认为:“重复鉴定”
是因为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没有考虑鉴定证据
的特点,将传统的职权主义“单向鉴定”与当事人主义“双向鉴
定”作重叠式安排,导致在司法运行中发生冲突的结果。着眼于
问题的解决,本书深入考察两大法系国家鉴定权配置模式的基本原
理,并作诉讼功能上的价值判断;详细描述和分析两大法系各主要
国家鉴定权配置改革的状况并获得启示;在论辩我国法学界各种改
革方案基础上提出本书的基本观点。这个基本观点就是:我国只能
在已有大陆法系国家“单向鉴定”的基础上适当地吸收英美法系
国家“双向鉴定”的因素。
    如果延伸开来,这里可以点明书中没有直接提及但可以得出的
一个推论,即伴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鉴定证据作为一种证明
方法在诉讼证明中发挥着历史性作用,受这种因素的限制,两大法
系国家刑事诉讼结构尽管自近代以来出现了“混合”的迹象,但
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两者不可能出现“融合”,或者准确地说,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程序只能是局部范围内的“融”,而不能是完全
 范围的“合”。
    如前所述,本书的原型是博士毕业论文,而论文的形成受益于
诸多学者的指导和帮助。我的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徐静村教授提供了
悉心的指导。从定题到结构、从提炼观点到具体内容均倾注了他的
心血心力。西南政法大学的邹明理教授对我的求教给予热心的帮
助,对初稿作了细致阅读,并书面提供了不少的评述意见。在本论
文写作中,华东政法学院胡锡庆教授,中山大学杨建广教授、郭天
武副教授,暨南大学的梁玉霞教授均给予过关心和支持。作为论文
评阅人的五位专家学者也付出了辛勤劳动,并对我这个后学予以了
提携。在论文答辩中,答辩委员会成员程荣斌教授、常怡教授、龙
宗智教授、孙长永教授、左卫民教授、牟军教授和李永升教授提出
的一些问题对本书的修改也有启发。对于这些指导和帮助,我谨致
以深深的谢意,并毕生感念。当然,文责自负,书中存在的问题则
完全由我本人承担。由于学术素养、国内的研究状况以及研究资料
等因素的限制,本书可能还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之处。为此,盼望
学界专家的批评指正。
    本书的出版得益于中国检察出版社许睿女士的热情帮助。广州
大学法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刘兴桂教授为本书的出版资助问
题也鼎力相助。没有他们的帮助,本书的面世也不大可能。*后,
需要说的一点是,我的妻子多年来对我追求的学业给予了充分理解
和倾力支持,在本书的形成过程中,她还做了一些辅助性工作。
    作者
    2007年12月28日于广州

第四章鉴定权配置模式
    的比较研究
    本章从结构主义的视角考察两大法系国家刑
事鉴定权配置模式的基本原理,比较不同鉴定权
配置模式各自在诉讼功能实现上的优劣。本书属
于系统论,这种比较将结合鉴定权的程序规制层
面予以展开,因此,本章首先描述两大法系国家
鉴定权配置及其程序规制的特点,接着对其进行
功能状况的价值判断。为了内容的相对集中,两
大法系国家的相关比较研究将选择典型代表国家
为考察对象: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和德国为例;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英国和美国为例。这种考察
只是从各自的核心特征出发,更进一步的考察将
在下一章内容中出现。
一、大陆法系鉴定权配置模式及其规制
    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变迁中,大陆法系国家
的纵向程序结构发育成一种“分段式”诉讼。
侦查程序承担着相当大的司法职能,审判程序基
本上是对侦查阶段诉讼成果的确认。继法国大革
命之后,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对程序结构的逐段改
造,试图将审判程序设计成诉讼的高潮。尽管如
 此,其现代意义上的审判程序地位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还
拟,仍然保留着相当程度的“侦查中心主义”。①
    在大陆法系国家,调查案件事实与认定案件事实在不同诉讼主
体之间采用并不严格的分离制度。调查案件事实既是侦查官员的权
力,也是法官的权力。法官不但调查案件事实,而且还认定案件事
实。与案件事实调查主体相一致,各类司法官员在不同诉讼阶段分
别行使鉴定权,形成一种“单向鉴定”的鉴定权配置模式。鉴定
权的程序规制主要针对司法官员,因而鉴定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鉴定权配置模式:单向鉴定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结构属于职权主义模式,案件事实的调
查采用一种各类司法官员分工基础上的单向调查方式。与之相适
应,鉴定权由不同的司法官员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享有。民事被害
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有申请鉴定的权利,决定权在于司法官
员。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程序的纵向结构,如果以检察院向法院提出
起诉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鉴定权既存在于
侦查阶段,也存在于审判阶段。
    1.侦查阶段
    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查阶段的鉴定权由侦查官员行使。在法
国,司法警察、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均有鉴定权,但在不同程序中有
一些分工。法国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轻重不同适用不同的诉
讼程序。一些轻罪案件不需要预审法官的参与,则没有初步侦查和
正式侦查之分;另一些轻罪案件及重罪案件需要预审法官预审,这
类案件在程序上细分为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对于不需要预审的案
  件,由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决定是否鉴定。①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对
  于不需要预审的轻罪案件,检察官仅仅起着监督的作用,而且实际
  发挥的作用较小,通常由司法警察代行鉴定权。②对于需要预审的
  案件,在早期的初步侦查阶段,由检察官或者授权                                                                                                                                                                                                                                                                                                                                                                                                                                                                    的司法警官根据
  案件侦查的需要决定是否鉴定。③其中属于紧急情况下的鉴定,则
  由司法警官直接决定。④不过,对于涉及死因的案件,法律特别规
  定,检察官在接到司法警官报告后,认为必须采用鉴定方法调查案
  件事实的,由检察官决定是否鉴定。⑤正式侦查由预审法官负责。
  在此期间,预审法官“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问题时”,可以根据职
  权命令进行鉴定,也可以根据检察官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命令鉴
  定。⑥当事人的范围仅指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不
  包括仅仅涉及公诉利益的刑事被害人。对于检察官和当事人的鉴定
  申请,预审法官有权作是否同意的裁定。⑦不同意的裁定受制于上
  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庭长的司法审                                                



论刑事鉴定权-刑事法学博士文库 作者简介

p>作者简介
章礼明,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
安徽庐江县人。现任教于广州大学
法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
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领域的
研究。2006年3月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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