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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4-01
开本: 32开 页数: 29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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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010069425
  • 条形码:9787010069425 ; 978-7-01-006942-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内容简介

在当前政府管理日益复杂、严密的规范控制逐步势微的时代背景下,肯定具有高度抽象特征、以实践实质法治为宗旨的诚信原则对行政法的调整作用,对监督政府管理、平衡公益私益、实现行政法领域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围绕着诚信原则引入公法及其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等问题,通过理论分析,本书提出以下观点:一、基于自然法的*低限度要求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政委托关系,私法诚信原则同样遥用于公法领域;二、行政法的诚信原则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提出了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规范性要求;三、诚信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法源之一;四、相比其他行政法原则,诚信原则具有更高的位阶;五、诚信原则可调整行政主体作出的任何性质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目录


绪论
一、诚信原则的语源
二、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关系
三、超越公、私法领域的诚信原则
四、研究意义、内容与方法
**章 帝王条款引入行政法
**节 诚信原则的发展历程
一、罗马法时期
二、中世纪时期
三、近代民法时期
四、现代民法时期
第二节 私法原则引入公法
一、学理的推动
二、判例的肯定
三、立法的规定
第二章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含义
**节 诚信原则界定的模糊
一、私法诚信原则的界定
二、行政法诚信原则的界定
第二节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
一、民法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
第三章 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根据
**节 公法与私法:实证主义的视角
一、公、私法区分带来的障碍
二、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根据
第二节 道德与法律:*低限度的自然法
一、诚信在道德谱系中的位置
二、诚信道德义务入法的根据
第三节 契约的隐喻:社会契约的分析进路
一、契约要素与诚信原则的生成
二、社会契约与诚信原则适用于公法
第四章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定位
**节 诚信原则的法源地位
一、现有法源地位的否定
二、域外理论与实务的肯定
三、行政法不成文法源的确立理由
四、诚信原则作为法源的两个面相
第二节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定位
一、诚信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
二、诚信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三、诚信原则与比例原则
第五章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适用
**节 法律行为与诚信原则
一、行政制规行为与诚信原则
二、行政决定与诚信原则
三、行政契约与诚信原则
四、行政允诺与诚信原则
五、行政计划与诚信原则
第二节 准法律行为与诚信原则
一、教示行为含义之辨
二、教示行为与诚信原则
第三节 事实行为与诚信原则
一、行政强制与诚信原则
二、行政指导与诚信原则
三、行政公开与诚信原则
第六章 诚信原则与中国行政法治
**节 法源地位的确立
一、不成文法源地位的肯定
二、成文法源地位的确立
第二节 诚信原则与公益判定
一、公益内涵的模糊
二、公益的判定标准
三、公益与私益的衡量
第三节 相关制度的完善与建立
一、司法地位的提升
二、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
三、责任承担机制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告别理想(代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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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节选

绪论
对中国法律界而言,作为法律原则的诚实信用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舶来品,其内涵和要求并不能从该语词本身所反映的直观意义求得。因此,在对行政法诚信原则进行系统研究之前,需要对一些背景知识作出说明,以为本论题的进一步展开提供铺垫。
  一、诚信原则的语源
法律原则意义的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诚信的拉丁文符号是bona tides。Fides来自动词fled,为“已经做成”之义,后来转为“信”的意思。西塞罗将tides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意思是对于自己先前作出的承诺予以兑现。bona一词是“好”的意思,起强化tides的作用,两者结合构成“良信”,人们习惯译为“诚信”。
在罗马法中,诚信(bona tides)出现于两个领域:一是诉讼法领域,如诚信诉讼(iudicia bonae fidei),以与严法诉讼(iudiciastricti iuris)相区别;二是物权法领域,如诚信占有(bonae fidei pos-sesso)、诚信买受人(bonae tidei emptor)等。前一领域的诚信称为“裁判诚信”,由此衍生出的外在行为规范称为“客观诚信”;后一领域的诚信称为“主观诚信”,体现着行为主体的一种善意心态。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虽然分别表现为内心状态和外部行为,分属于两个世界,但均以bona tides表示。
 ……

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作者简介

阎尔宝,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先后在西北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学习行政法十年,在高级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八年。主要研究领域:行政行为的基础理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实务。在《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参编论著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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