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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作者:李曙光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10-01
开本: 16开 页数: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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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版权信息

经济法学 本书特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
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
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
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
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
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
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二I各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
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经济法学 节选

编  宏观调控法
第5章
宏观调控法原理
学习目的与要求:
    宏观调控指的是在一个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时段,特别是在市场
失灵时,中央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变量的基
本均衡与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在现有法
律规范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中央政府
的宏观调控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运用宏观手段治理社会、主导市场的时
候,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但是部单行的宏观调控法解决不了市场经济
基本法律制度构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法律机制的完善主要在于市场经
济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需要了解并掌握宏观调
控的手段和特征,进而对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理进行全面理解。
    **节  宏观调控概述
  一、什么是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作为经济学范畴和法学范畴,内涵有所不同。“宏观”一词源于宏观
经济学理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生活中总量方面的问题,包括国民生产总值、货
币的供给与需求、国家预算的收入与支出、社会商品服务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对外贸易
的顺差与逆差、外汇收支等等。宏观调控是一国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是一国政府
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它是国家在经济运行中,为了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
运行,对社会经济总体的调节与控制,是国家依据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规律,运用调节手
段和调节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微观经济运行提供良性的宏观环境,使市场经
济得到正常运行和均衡发展的过程。在经济学中,“宏观调控”几乎可与“国家干预”、
“政府调节”等通用,政府为弥补市场缺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adjustment)和“控
 制”(contr01)的各种措施都可归纳为“宏观调控”。
    而在法学中,“宏观调控”反映为一个个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这种制度设
计和制度安排体现为一套权威性高的法律规范和稳定性强的政策手段。而这些法律
规范和政策手段往往涉及有关宏观经济和社会综合目标的实现。可以说,如从法学的
角度来下个定义的话,宏观调控指的是在一个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时段,特别是在
市场失灵时,中央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变量的基本均衡
与经济社会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
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
  二、宏观调控的权力来源
  从法律上说,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运用宏观手段
治理社会、主导市场的时候,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从形式上看,宏观调控权来源于法律
上的明确授权。在把法律仅理解为制定法的情况下,宏观调控权的确立、分配和行使
等内容,要通过国家制定的法来加以体现。此外,宏观调控权也是国家的经济管辖权
的具体化。作为国家主权或更为具体的管辖权的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宏观调控权
同样是整个国民总体的一项重要权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和权力也在不断膨胀,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
宏观调控权的产生和发展。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已成
为一个较为公认的命题,因此,宏观调控也被认为是现代国家新获取的一项重要职能,
其目标是解决经济、社会领域的诸多现代问题。此外,由于宏观调控作为一种公共物
品,是私人主体所不能提供或无力提供的,因而只能由国家承担起提供公共物品的重
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宏观调控首先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其次才是国家的一种权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着母法的作用。中央政府在代表国
家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时候,首先必须具有根本法的依据。
    在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中央政府频频使用宏观调控手段。人们不禁要问,其权
力的合法性来源是什么?1993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作了一个注脚,提供了一个基本法的依据。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加强经济
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时,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将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
的市场环境”。应该说,这使得中央政府因应时势的宏观调控有了合法性。
    问题是,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边界在哪里?中央政府在使用宏观调控权力
时,是不是事无巨细都要宏观调控,其宏观调控的权力行使是否要科学论证,宏观调控
的决策过程是否公开,宏观调控权力行使有无监督,宏观调控的效果如何谁有权力评
估,宏观调控的决策失误应否承担责任?这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法治政府
在进行宏观调控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三、调控手段与法律规制
  按照经典的自由市场理论,政府调控市场的手段无非是两种:一是财政与税收手
段,一是金融货币手段。财政与税收手段用来强化或弱化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在中央政府所辖各地区进行转移支付,调节贫富差距,并作为“慈善家”提供公共物品
和就业机会。金融货币手段则是通过利率机制、控制货币信贷规模、实施外汇管制等
手段来实现中央政府调控市场的目的。
    在像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中央政府除了上述两种手段外,还有一项重要的但常
被忽视的手段,即国家资源的调配手段。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土地与能源资源
的短缺,中央政府对国家资源的释放度和控制性就成为一种很重要的宏观调控。
    上述中央政府的三种调控手段实际上是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密切相关的,相应
的法律规制是中央政府上述三种手段的合法性来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中央
政府的宏观调控就有可能僭越法律的授权和被滥用。有的学者认为,为使我国现行宏
观调控法律法规系统化,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和持续增长,集中规定宏观经济的调
控原则、调控主体、调控客体、调控程序、调控责任和宏观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等基本问
题,迫切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经济调控法》。实际上这个法是没有必要的。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法律机制的完善主要在于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一部
单行的宏观调控法是解决不了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构建的。实际上,有关政府宏观
调控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制主要指的是一个“法律束”,它包括:与市场经济的产权相关
的法律规制,与市场经济运行相关的法律规制,有关政府管制的法律,有关劳资关系和
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上述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政府宏观调控手段有效性的前提。
  四、宏观调控权的法律限制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和财
产所有权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所构成的法治基础上的,这为国家宏观调控
的内涵界定提供了一种限制性标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
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不能对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构成损害。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
当国家宏观调控权的行使有突破底线的可能时,法治便成为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道障
碍。我国的国家宏观调控的制度背景是:政府官员缺乏法治理念、缺乏依法行政的传
统;政府的治理社会方式是干预型和介入型,政府是全能政府;市民社会和私权至上的
制度框架没有建立起来;没有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传统。因此在赋予中央政府宏观
调控权的同时,更应着力于限制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力范围和权力行使方式,以保护市
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不受政府滥用强制权力的破坏,并注重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宏
观调控的侵害时有切实有效的救济手段。



经济法学 作者简介

p>作者简介
李曙光  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企业破产法》(2006年已颁布)、《国有资产法》、《期货法》等立法起草工作
    小组成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
    理事,香港注册会计师协会荣誉会员,1995年至2005年先后担任亚洲开发银
    行、世界银行中国企业破产与企业改革项目首席中方顾问、专家组组长等。
    主要著述有:《中国破产法:制度设计与操作指引》、《中国金融业监管模式与
    金融风险控制》、《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转型法律学——市
    场经济的法律解释》、《中国公司治理及其转型期的改革》、《论宪法与私有财
    产权保护》等。
  徐晓松女,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
    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
    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副秘书长。曾多次担任省、部级科研项目
    主持人,科研成果曾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曾获“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主要著述有:
    《管制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径》、《论中国公司资本制度
    改革的方向》、《论中国公司资本的严格监管与放松监管》、《中国公司治理的特
    殊性与公司法改革的思路》、《国有企业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公司法与国有
    企业改革研究》、《经济法学》、《公司法学》、《企业法概论》等。
  时建中  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
    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商务部新一
    轮多边贸易谈判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谈判专家咨询组成员(召集人),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贸易研究会(深圳)执行理事长、国务院法
    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等。曾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
    成果一等奖等。代表性著述有:《可转换公司债法论》、《公司法原理:精解、
    案例及运用》、《试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研
    究》、《掠夺性定价的经济学分析和法律对策》、《电信市场发展与竞争立法关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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