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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5辑)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5辑)

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10-01
开本: 16开 页数: 275
本类榜单:社会科学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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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5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4139702
  • 条形码:9787504139702 ; 978-7-5041-3970-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5辑) 内容简介

本辑汇集了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领域的新探索。在“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部分,结合我国社会转型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分别探讨了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和民办高校的产权法律关系等重要问题。在“学校法律问题”部分,新近凸显的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体罚和学生人身伤害等热点问题得到了敏锐的关注。在“学术专论”部分,对我国教育法律的适用状况、公民学习权利以及教育法学学位论文研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此外,教育规划、教育行政执法、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欧盟的教育政策等教育行政和政策研究也是本辑的重要内容。
  作为当前教育法学领域*前沿的研究成果,本书若干专题的探讨对完美我国教育法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5辑) 目录

高等教育法制制度
 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
 高等学校大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
 论民办高等学校的产权法律关系
 美国高等教育政策中的积极行动
学校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的法律干预
 “体罚”的概念重构及其与惩戒的分野:一种教育法律关系的视角
 “为权利而斗争”——全国首例教案维权官司始末及法理分析
 我国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分担的制度安排——从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谈起
教育行政
 行政法视域中的教育政策——以教育行政规划行为的法律规制为例
 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实践与理论问题探讨——基于对北京、上海教育行政执法状况的比较
学术专论
 走向社会生活的教育法——中国教育法律的适用状况分析
 关于当前我国教育法律制定与修订的法理思考
 学习权利研究
 我国教育法学学位论文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教育政策
 “名校办民校”相关政策的回顾与思考
 欧盟教育政策的功能、价值目标及限度研究
 市场经济下我国实现义务教育公共性的政策创新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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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5辑) 节选

高等教育法制制度
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
三、辨析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如前所述,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通常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立的,就此而言,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就是衡量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一把标尺,因此,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可以转化为下列两个更为具体的问题,即当前高等学校的权利有多大?高等学校的权利如何定性?
(一)经过20年的“简政放权",中国的高等学校已经获得了
相当大的办学权利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中国的高等学校的举办体制基本上是一个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举办和管理的体制。政府对高等学校一直采取以行政命令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包揽了从举办到办学、管理的一系列权力,高等学校的办学权利实际上是很有限的。为了改变高等教育领域中的这一状况,只有在政府与学校之间重新进行权力的分配,把本该由学校决策的权力从政府转移给学校,才能使高等学校真正获得办学自主权。应当说,20年来的以简政放权为目标的教育体制改革已经彻底改变了高等学校管理和办学的局面。这种变化表现在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方面,就是政府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向高等学校下放了相当多的办学权利。然而,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和高等学校之间职权职责的转移过程,由于这一过程改变了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主体地位及其权责配置,因而进一步引起了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发生分化和改组。
可以说,传统的政府与学校这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大分化、大改组的过程中,逐渐发育出对教育基本格局及其运行具有制约作用的三个主体,这就是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
举办者的职能主要是投资举办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决定学校发展方向及人才培养规格、任命或聘任校长、对办学活动实施监督等。我国1995年《教育法》已经突破了原先的由政府垄断办学的旧格局,按照法律规定,举办者可以是各级政府,也可以是企业、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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