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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法治进路的选择

转型中国法治进路的选择

作者:胡铭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09-01
开本: 0开 Pages Per Sheet 页数: 356 页
中 图 价:¥15.4(7.0折) 定价  ¥22.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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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法治进路的选择 版权信息

  • ISBN:9787801989574
  • 条形码:9787801989574 ; 978-7-80198-957-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转型中国法治进路的选择 本书特色

本书呈现给读者的是四位年轻的法学研究者对中国转型时期法治问题的思考。既有对和谐社会、宪政、人权等宏观法治问题的论述,也有对打击犯罪、反腐败等中观法治问题的讨论,还有对现实生活中具体案例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助益。 本书可供法学学习者、研究者参考使用。

转型中国法治进路的选择 节选

转型中的法治
    法治国——多么美好的理想,指引着我们前行。当代中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不再
满足于丰衣足食的简单幸福,而是希望更好地彰显人生的价值与
尊严,希望更多地参与国家的管理,希望中国能真正成为一个屹
立于世界东方的民主法治强国。于是,法治成为当下人们*为关
心的一个问题,也成为处于转型中的中国一个*为复杂和*具挑
战性的问题。我们的思考和论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
    回眸历史长河,法治国的理想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就为哲人
们所反复讨论和称道。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被世人视为经
典,即“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o这实质上是
从“守法”和“良法”两个角度论述了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和人治相对应的,也是和专治王权相对应的。三百多年
前,英国君主查理一世在受审时说过的一句话清晰地说明了什么是
人治、什么是专治王权。他说:“只要有权,没有法律可以造出一
条法律来。我不知道在英国有什么人能使他的生命以及任何可称为
<节选内容>=他自己的东西安然无恙而不受侵犯。”o这句话概括了王权的至上
性,概括了权与法、法与自由的关系。也正是这样一种关系*终使
他丧权、使他失位、使他断头,并促使革命者挥舞法治和宪政的大
旗,开创了英国的立宪政体。所以,对于法治而言,仅仅提“依法
治国”是远远不够的,只提权力来自法律也远远不够,即使是*专
治的独裁者,他们同样也可以宣称自己是受命于法,比如路易十
四、拿破仑、希特勒、墨索里尼,都曾把自己的权力宣称为来自
“人民”的意志。对于独裁者而言,所谓的“法”只有一条,即他
自己代表上帝或者“人民”,所以他就是*高的权威,他的话就是
法律。
    可见,仅仅靠法律本身并不足以限制专治集权,法律可能沦为
暴君手中屠杀人民的凶刃;仅仅要求人民守法也是不够的,守法的
要求可能蜕变成压迫人民的借口。那么,究竟良法和守法的真谛何
在?所谓良法,不能是人治之法,不能是一人之法;法律应当是反
映民意、体现社会普通正义观的规则。正如德沃金所言,“我们遵
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我们被迫遵守法律,而是因为我们感到法律
是正确的。……我们这么做,因为法律原则通过自身的协调反映了
我们的道德情感,使法律获得了道德特征,获得了道德权威”。●所
谓守法,核心不在于要求人民守法,而是要求政府守法,要求国家
公权力受到法律的规制,就如龚祥瑞先生对法治的基本内容之归
纳:(1)政府权力要受限制,即个人享有某些不容侵犯的基本权
利;(2)政府权力的行使要遵守法定的程序;(3)设置和加强司法

机关,使上述原则付诸实现。o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从来不应是
无限的,其必须受个人权利和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而
独立的司法机关对于这种限制往往能起关键性作用。独立的司法机
关对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分达官显贵抑或平民百姓,任何人不
能超越法律,不能越雷池,否则就会受到同等的法律制裁。从这一
意义上来说,“所谓平等权是指法治而非人治。每个人受某种法的
统治,即是这一法律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平等地适用于一切
人”。●因之,设置保障基本权利的程序,使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法
院执行对一切人都平等适用的法律,以保护公认的权利,这是实现
法治、宪政的先决条件。
    让我们再将视野转回中国的现实。当下,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几
千年未有之转型,我们可以将这种变革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其
一,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其二,政治万能向依法执
政、依法行政的转型;其三,利益、思维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一
元社会向多元社会的转型;其四,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
    变革总是会带来种种阵痛,与上述社会转型相伴相生的是近些
年来社会一些领域中不公正现象、不平衡现象呈现骤增之态势。*
直接的体现便是群众上访规模、上访次数明显增多。●如风靡一时
的《中国农民调查》●一书,为我们解读了不少由于社会扭曲与不
公而引发的农民群体型上访。该书是陈桂棣、春桃作家夫妇花费2
年时间,对他们所在的安徽省50个县的农村,作了深入的地毯式
采访后,终于推出的长篇报告文学。他们在书中没有粉饰太平,而

是真实地告知公众很多残酷的现实。正如两位作者所说,“我们感
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撼与隐痛”。给笔者的同样是这种震撼与隐痛。
该书讲述的主要是“三农”问题,但是,其间讲述的一些农民上
访、申诉的故事是*触动人心的部分。例如王俊斌的故事:王俊斌
是安徽省临泉县王营村的村民,他上过高中、当过兵,当兵时入的
党,属于村子里有文化的人。在村民们因负担过重而决意进京上访
时,他成了代表之一。就在他带人上访、希望能够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之时,当地公安局下达了《关于敦促王
俊斌等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知》,而当地的纪检委则作出了
《关于开除王俊斌党籍的决定》。由于王俊彬等人不懈地上访,其中
包括忍受酷刑拷打、在天安门集体跪旗等种种曲折离奇的经历,终
于在中央的关注下解决了问题,随后王俊彬也被恢复了党籍,并在
民主选举中被选为村支书。可是,几年后的一天,有关方面又接到
了该村村民的上访信,而这一次被上访的对象居然是王俊斌本人。
从要求减轻农民负担到被认定为犯罪分子、被开除党籍,从地方到
省城到京城上访,从带领村民上访到自己被别人上访,王俊斌的故
事耐人寻味!故事中,展示给我们的是底层老百姓的苦痛与艰辛,
是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对上访、申诉的打压与恐惧,是具体制度及
其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现的种种问题。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血酬
定律》o一书中,作家吴思揭示了古代农民以生命抗争的形式换取
应得收益的原理: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
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即流血拼命所得
的酬报,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
    显然,这些例子体现的是以生命抗争的极端形式。然而,我们
近年来的不少改革就是建立在血的代价之上的,如孙志刚案带来了
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佘祥林案引发了对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关
注。这些典型的个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人们铺天盖地的呐喊

声中,制度性缺陷被痛快淋漓地鞭笞,然后是公正的回归,是公民
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得到提升。但是,代价是惨痛的,而且改革的进
程也是充满荆棘的。这里折射出社会转型过程中,民众对纠纷解决
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期待,民众对良性、健全的法治国的期待。今
天,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这些矛盾和期待被释放出来,并不断得
到放大。互联网的迅捷、海量和互动的信息传播方式具有得天独厚
的优势,这使得其正迅速成为我们这个转型时代中改革的催化剂。
在网络环境下,民众表达意见更直接、更充分、更快捷,这些意见
成为公共管理机关难以回避、也不应回避的声音。对于孙志刚案、
佘祥林案、刘涌案、宝马案等案件的网络大讨论,无疑是声势浩大
的,也直接影响到*高层的决策。于是,网络媒体成为多元利益表
达的*直接、*便捷的载体和形式,成为民众讨论各种社会问题的
论坛,也成为转型时期的“解压阀”和“测震器”。
    这些抗争和声音反映的是民众对权利的呐喊和对正义的朴素向
往,集中体现了对实行法治的渴望。我们不得不承认,现行的制度
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离现代以公民权利为本的政治法律制度还
有一定的距离,封建残余和人治主义色彩并未完全褪去。司法制度
作为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
喻,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缺陷也是难以回避的现实。正是司法途
径未能有效地解决纠纷,未能为老百姓提供充分的讨说法的场所、
实现其正义的诉求,所以有了那么多上访之类的司法以外的寻求救
济的行动。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和诉讼程序还没有
完全实现从传统的“以法院权力为中心”的官本位的司法制度向与
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当事人权利为本”的现代司法制度的转型。
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防止国家机关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私
权利等问题显然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思考。
    可喜的是,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高领导层的关注,新一
届中央领导集体已经注意到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各种难题和多元利益
冲突问题,从而特别强调人民群众的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和维护群众

利益的实现途径。2003年,胡锦涛主席在“三个代表”研讨会
  上的讲话指出:“人民群众既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
  又是其成果的享有者。”同年,胡锦涛主席进一步指出:“各级党委
  和政府都要坚持把广大群众是否赞成、是否受益作为决策和工作的
  重要依据,紧紧抓住人民群众*现实、*关心、*直接的问题,使
  我们的各项决策和工作真正体现群众的愿望、符合群众的利益,不
  断使群众从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和谐社会”的提出
  便体现了这种民本主义思想,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2005
  年初,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对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主席
  归结为:应该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
  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注民众疾苦与公民
  权利,强调社会和谐与民主法治,这不正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的美
  好愿景吗?
    那么,作为法律人,我们能做什么?我们在不断地思考和论
  争,伴随着社会的转型,我们的观点和思路也在不停地前行。于
  是,我们——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
  学法学院等国内一流法学院的四位法学专业的博士后,怀着对法治
  的憧憬,怀着对法律的热忱,全身心地投入到中国法治问题的大讨
  论中。在这里,我们呈现给各位读者的既有我们对和谐社会、宪
  政、人权等宏观法治问题的观点,也有对打击犯罪、反腐败等中观
  法治问题的思考,还有对《一个馒头的血案》侵权问题等微观法治
  问题的讨论。我们只希望本书能将我们些许思索之火花呈现给大
  家,以期作为引玉之砖石,并在诚惶诚恐之中将此书献给所有为中
  国法治而呐喊和奋斗的人们。**章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2004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不断提高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新命题,之后“和谐社会”这一字眼
就开始频繁地出现在国家高层的言谈之中。同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
工作会议上又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这再一次表明“和谐社会”已经开始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
期经济社会建设中的新理念。到了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在
中央党校举办了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
力专题研讨班,胡锦涛同志在开班式的讲话中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并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定义为“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
社会”。由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得以正式确立。可以
想见,此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成为我党和我国人民在新时
期、新形式下共同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也必将成为我国转型时期
法治建设的一大亮点。这一奋斗过程必将是充满艰辛但同时又是充
满希望的。这一过程中需要理顺、解决的问题很多,而法律问题就
是其中*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这不但是因为我国已经确立了“依法
治国”的基本方略,更重要的是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
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它不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规则
基石,而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形成的
有力保障,更是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的

有效武器。本章拟就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法律问题择其
重者而论之,以期能为这一构建过程提供智识上的贡献。
    一、人本法律观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确立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
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的发律理念。人本法律观也称为人本主
义法律观,其在我国的成型始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上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种将“以人为本”作为新时期、
新形式下科学发展观核心的崭新执政理念,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
义人本思想的精髓,同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和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一脉相承。而人本法律观
正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内的具体应用,是马克思主
义法律观中国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更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深化
和发展。
    (一)人本法律观的形成
    从总体上来说,人类社会的法律观经历了从神本法律观(以神
为本)到物本法律观(以物为本)再到社本法律观(以社会为本)
*后发展到人本法律观(以人为本)这一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
也正是人类社会法律从发生到异化再到回归的过程。神本法律观产
生于法律萌芽阶段。这一时期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以
及人类对自然界认识程度的局限,法律往往与神、上帝等超自然事
物相联系,法律的效用与权威也被认为是来源于这些超自然的冥想
物,于是法律也自然而然地被异化为神或上帝对人类进行规范与束
缚的工具,本应服务于人类的法律也因此被扭曲成为压迫人、威慑
人的工具。这一现象在中世纪的黑幕之下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
步。之后,虽然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人本主义的萌芽,甚至一度在

智识上形成波澜壮阔的启蒙思潮,但思想上的进步却无法抵挡资本
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诱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将人从
神的阴影下解放出来的同时,旋即又将人束缚到了“物”的脚下,
成为商品的奴隶。这反映到法律观中就不可避免地将法律与商品相
联系,法律成为商品的附庸,形成庸俗的物本法律观。如果说神本
法律观将法律归结为虚无缥缈的臆想物,那么物本法律观就走向了
另一个极端,将法律归结为纯粹的物。这种法律观的异化直到马克
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才真正开始转变与回归。马克思、恩格斯在
1845年到1846年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着重指出了市民社
会的重要性,其中写道:“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
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
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
础。”0这里所说的上层建筑就包括了社本法律观的观念。并且在
同文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认为这一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
源地和舞台”。@因此,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以社会为基础和
前提,是扎根于当时当地的社会实际之中。不能将法律认为是统治
者一时的灵感,否则会“经常发现法律在世界的‘硬邦邦的东西’
上碰得头破血流。”●因此马克思呼吁:“要把靠社会培养而又阻碍
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还给
社会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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