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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权力:明治民法立法过程研究

知识与权力:明治民法立法过程研究

作者:邹皓丹
出版社:东方出版中心出版时间:2023-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3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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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权力:明治民法立法过程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47320006
  • 条形码:9787547320006 ; 978-7-5473-2000-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知识与权力:明治民法立法过程研究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一般读者1. 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如何改正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废除领事裁判权、收回关税自主权,实现国家独立乃至“与万国并立”?在体制变革的过程中,如何维持政治秩序稳定,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本书聚焦明治日本对这一时代课题的法律回应。 2. 从政治史的角度探讨明治民法立法得以成立的原因、背景及具体立法过程,再现近代日本立法者们面对外部压力和内部变革,围绕民法典编纂的决策、起草和审议,在政治和社会层面展开的激烈的知识与权力博弈。这是认识日本国家和日本人的一个重要方面。 3. 包括民法典在内的近代日本法律制度、法学体系建设,是对西洋法律及法学的创造性转化,并深刻影响了东亚邻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本书有助于人们在东西方文明交流与影响的视角下,思考近代以来东亚社会对西方法制及法学的移植、模仿、吸纳和创新。

知识与权力:明治民法立法过程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以明治民法典的继受法身份作为研究基准,在政治史大背景下,从知识与权力的互动关系出发,具体探讨明治立法者们(官僚、政治家与法学者)对明治民法立法过程产生的影响。作者认为,明治民法典的立法过程是知识与政治综合作用的结果。即藩阀权力主导下的旧民法立法过程既体现了在西洋法知识的继受过程中权力的偏向作用,也体现了权力在知识影响下对立法方针的调整与采择;受到条约改正的影响,民法典从受到些微关注一跃成为舆论焦点。学者及舆论对此加以回应,围绕旧民法命运而产生的民法典论争不仅是学理论争,同时也是政治斗争,更是主动将知识输入政治决策过程的斗争;旧民法的政治审议过程既是民法典论争的延续、学者将法律知识输入政治决策过程而导致的客观结果,也体现了政治大环境下围绕旧民法审议而暴露的种种权力斗争;明治民法的起草过程是针对旧民法修正而形成的知识立法成果,体现了官僚、政治家在起草过程中对立法大原则的掌控,同时也体现了法学者延续知识和维护其独立性的立法贡献;明治民法的审议过程不仅体现了知识在审议过程中受到权力影响而体现的弱势,也体现了权力在审议过程中因知识的匮乏而产生的无力感。

知识与权力:明治民法立法过程研究 目录

序言

序章

一、问题缘起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章 藩阀官僚主导的旧民法立法过程

**节 万国公法引入与江藤新平“兵法一致”观下的民法立法

第二节 西洋国内法引入与大木乔任“国体民情”观下的民法立法

第三节 法德洋学竞争与山田显义的“内外兼顾”观下的民法立法

第二章 “民法典论争”:从旧民法到明治民法

**节 “民法典论争”前的民法立法论

第二节 “民法典论争”

第三节 舆论导向的民法典反对论

第三章 初期议会法典延期战

**节 **次帝国议会商法典延期战

第二节 第三次帝国议会民法商法延期战

第三节 伊藤博文与旧民法的废弃

第四章 明治民法起草过程中的政治家与法学界

**节 伊藤博文与法典调查会

第二节 法典调查会的运作及民法起草

第五章 明治民法的议会审议

**节 第九次帝国议会财产法部分审议

第二节 第十二次帝国议会家族法部分审议

第三节 明治民法颁布、改正条约实施与“七博士事件”

终章

一、明治民法典立法的知识性

二、明治民法典立法的权力性

三、明治民法立法——知识性与权力性的互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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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权力:明治民法立法过程研究 节选

终章 明治维新到明治宪法体制的确立是条约改正的时代,同样也是政治性革命与文化性革命的时代。明治民法典立法过程体现了明治民法作为继受法而造成的理论困境,虽然继受法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令西洋母法适应本国的国情,但是无论是政治家、官僚,还是学者、思想家都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这是明治维新所造成的知识断裂与西洋制度引入而引起的社会变化共同作用的结果,以此时代为背景而形成的明治民法典立法过程是知识与权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明治民法典立法的知识性 旧民法立法所体现的知识性是潜藏在社会思潮背后的,此时接受西方继受法知识时日尚短,民法学在学界不具备独立的发言权,仅能跟随着思想界的呼声随波逐流。它首先受到跟随万国公法继受而引入的自然法、性法观的影响,其后受到宪法思潮、法制官僚对于西方国家构想反思的影响,表现出对于惯习的重视;随着明治十四年政变的发生,传统儒学和德国学的地位因克制英法自由主义而加强,产生了德国派、英国派、法国派三足鼎立的继受法局面,其中还掺杂着传统儒学的因子。本国法学不强大的现实,亦迫使政治家选择外国法学者作为法典草案的起草者,也引起了德国法学派与法国法学派在政权内部依靠法理而进行的政治较量。 “民法典论争”虽然无法回答继受法立法的核心问题,但是它向政府发出信号,主动要求本国法学家在民法立法中的决定性地位,它随着非条约改正的浪潮在社会舆论中日渐势大。同时,它主动与政权相结合,无论是延期派还是断行派,皆是此次论争的受益者,因为正是靠着内部论争所引发的争端,本国法学者向政权证明了自身的独立性,令他们有资格参与民法修正,给予他们机会展示自身的法学素养。 正如穗积陈重所言:“法典编纂固为政府之行为,但是如若无法得到全体法律家之翼赞,则不能轻易奏其功效。盖一国法律思想落后,国民中如果没有产生一种所谓的法律家族群,就可以认为没有必要得到法律家的辅助编纂法典,但是振兴法律学,增加学者、裁判官、代言人,使法律从业者产生于民间,对其立法、司法大业俨然拥有话语权,如此法典编纂、法典颁布之后,才可以实地任用裁判官、代言人以及学者从事法律注解批评工作,其不可之时,其编纂难成,自不待言。” (穂積陳重:《法窓夜話》,第 179页) 虽然研究证实旧民法与明治民法在内容上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明治民法是本国法学家独立立法的产物,是本国法学者面对继受法知识和本国传统惯习的矛盾独立作业的成果。他们以近代法理为指导思想,以社会环境为评判标准,宽容当时依然存在的过时旧惯,将立法的视野扩展至将来,利用立法技术限制旧惯对社会生活的破坏作用,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体现了知识自身发展的独立性。 与此同时,民法典的制定对于社会关系的整合及其体系化具有重大意义。民事单行法规只能处理本领域的具体问题,各个单行立法间却无法进行逻辑化、体系化的融会贯通,从而导致立法状态碎片化。反之,法典并非以前各种情况下个别的、断裂的诸法令的汇集,它对于各种应急的、废止的、变更的法令皆具有限定意义,连接全部的、零散的、个别的单行民事法规,具有因将来时代的变化而进行部分改正的可能性,乃总体上国家永恒的法规。因此民法典之于日本,除了条约改正的必要性之外,更具有一种象征性的意义,象征着文明、进步的维度。 二、明治民法典立法的权力性 从明治初年江藤新平确定民法立法开始,到明治民法立法结束,无论是旧民法还是明治民法,其根本目的皆是着眼于内政,有利于外交的。江藤新平的“兵法一致”观着眼于内部整顿,他的政治理想是通过民法立法规范日本国民的日常生活,以此迎接西洋的冲击。他受到万国公法的启发,在性法理念支配下认为一切法律皆有移植的可能性,奋不顾身投入本国民法立法的事业当中,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确实有些冒进的嫌疑,其中也存在着明治初年继受法贫乏的客观状况,但是其冒进的本质属性却并非以改正不平等条约为目的。 大木乔任担任民法编纂局总裁长达六年,社会思潮中对于宪法、刑法、民法的反思以法制官僚井上毅等为载体延伸入政府内部,引发了继承法论争。多年的司法卿裁判经验令大木在采用继受法形式立法时更为重视社会惯习层面,令他采取任用外国人起草财产法、本国人起草家族法的双轨制立法模式,此举开辟了社会惯习调查的先河。在条约改正的态度上,大木的态度极为端正,重视主权胜于一切。 山田显义被称为法典伯,在他任法典取调委员会总裁期间制成了旧民法和旧商法。他受命于危难之际,尽力采取内外兼顾的态度,一方面拨乱反正,调整井上馨法律取调委员会时期差点丧失立法权独立性的状态,在立法战略上采取谨慎态度,另一方面在战术上,他以强权加强立法力度,为条约改正铺平道路。此等左右逢源的态度招致元老院的不满,山田自身的固执也未令矛盾得到调和,旧民法自此拥有了体制内的*大敌人,以村田保为代表的元老院势力站到了旧民法的对立面。 时值《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国内民众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妄图臧否任何事件,在人潮中找到自己的声音;而非条约改正运动也沸沸扬扬,国内弥漫着一种民族主义性质的怀疑主义氛围。旧民法竟然在这样一个敏感的时间点颁布,还因为其尴尬的继受法身份招致法学者的不同评论,无疑雪上加霜。它失去了得到社会宽容和理解的机会,更何况当时的社会根本对任何事情都不打算采取宽容和理解的态度。第三次帝国议会时期,议会通过民法、商法延期案,山田显义身死,大木乔任离职,意味着旧民法失去了*后的政治庇护,它的生命也自此走到了尽头。 明治民法则因第二次伊藤博文内阁的建立而获得了良好的生存空间。伊藤博文对于旧民法的态度暧昧,是主动的断行派,被动的延期派。他以条约改正作为奋斗目标,民法立法则是其实现条约改正的必要条件。但是条约改正的重大挫折令以往对于民法典立法持旁观态度的伊藤博文转而重视明治民法的立法工作。他希望建立行政权高于立法权的“行政国家”,而模仿法国民法的旧民法中存在许多限制行政权的规定,有碍“行政国家”的建立,*终被抛弃。伊藤博文转而决定模仿德国式民法制定新民法。他采取学政分立、权责明确的态度经营法典调查会,在把握进度和人事以及民法立法大方向的同时给予了本国法学者足够的起草自主性。 在明治民法的审议过程中,面对改正条约实施在即的压力,伊藤博文甚至不惜利用略带威胁的口吻对议会加以劝说诱导,其自身的实力对议会来说本身就是一种威压,议会在此情况下不得不采取顺从政府的态度尽速审议,明治民法终于在伊藤博文的保驾护航下有惊无险地获得了合法性。 三、明治民法立法——知识性与权力性的互动 立法是一种主权国家的行为,是社会实践抽象化为国家制度的过程,民法典立法更是因为其本身的知识属性和作为政治立法而产生的权力属性而需要经受更多的考验。 首先,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必须经过三道门槛,**道起草,第二道审议,第三道才是社会实践。前两道试题皆属于国家权力主导下的考试,所以说,民法典立法首先需要通过国家权力的检验,然后才可以付诸社会的考验。 其次,无论起草阶段还是审议阶段,皆充斥着知识性立法与权力性立法两大原则,前者确立立法方针,决定立法内容;后者明确立法方向,给予立法环境,影响立法进度,民法典立法乃是由法学家与政治家共同完成的。 再次,政治家从政治需求角度确立立法方向,对于立法知识加以选择,此种选择同样受到知识和政治两方面的影响,前者分为知识对政治的主动性影响和被动性影响,后者代表了局部政治必要性和整体国家大环境。 政治家容易察觉知识对自身的主动性影响,但是也因唾手可得而不容易判断其利害得失,令其取舍两难;他们不容易察觉知识对政治的被动性影响,但此种影响又是润物细无声的,是不可抗拒的,容易为政治家的潜意识所吸收,而于某次机会中脱颖而出,对其政治判断产生很大影响。江藤新平、大木乔任、山田显义、伊藤博文,这些政治家在确定民法的立法方向时,受到知识界对民法立法看法的影响,同时也以自身的知识储备为判断依据,决定日本到底是应该编纂法国式的民法,还是德国式的民法。

知识与权力:明治民法立法过程研究 作者简介

邹皓丹,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历史系世界史专业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博士后。长期从事东亚近现代法律史、政治文化等领域的研究。在《史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暨南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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