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文创礼盒,买2个减5元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汇编

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汇编

出版社: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2-01
开本: 26cm 页数: 167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30.8(5.5折) 定价  ¥56.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本类五星书更多>

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汇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1144843
  • 条形码:9787511144843 ; 978-7-5111-4484-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汇编 内容简介

本书收入了现行有效的法规文件,分三类:法律,包括《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包括《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部门规章,包括《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分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汇编 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二、行政法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三、部门规章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公布)
放射性废物分类(公告2017年第65号)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批)(环办[2013]12号)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科工二司[2014]314号)
展开全部

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汇编 节选

  《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汇编》: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为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服务的:  (二)未经注册,境外机构为境内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服务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核设施安全专业技术有关的工作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持有核材料的,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核材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一)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  (二)未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未如实记录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或者未永久保存记录档案的;  (三)对应当关闭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未依法办理关闭手续的;  (四)关闭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未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  (五)未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的;  (六)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未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未开展应急工作人员培训或者演练的;  (三)未按照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要求,实施应急响应支援的。  ……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