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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7227743
- 条形码:9787307227743 ; 978-7-307-22774-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从法治的视角,围绕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法治化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试图提升学界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论水平,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法治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同时,在促进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及加强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有效监管之基础上,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同感,保障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顺利实施,并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范行使以及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和保障提供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目录
**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含义
第二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设定
**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理论
第二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阐释
第三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与规定
第三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价值与功能
**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与局限
第四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原则
**节 基本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第二节 行政强制合法原则
第三节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第四节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五节 权利保障原则
第五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
第三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及救济
**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
第七章 平常状态下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治构建
**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法治化建设的省思
第二节 当场盘查的制度检讨与完善
第三节 继续盘问的适用困境与出路
第四节 传唤的实践问题与立法回应
第五节 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制度补正
第六节 查封、扣押、扣留的规范化
第八章 应急状态下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治塑造
**节 突发事件引发的警察应急法治拷问
第二节 突发事件中应急性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释义
第三节 应急性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治问题
第四节 应急性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治化进路
第九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的合宪性检视与调整
**节 合宪性视域下的警察权与公民基本权利
第二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三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的合宪性检视
第四节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的合宪性调整
参考文献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节选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三)传唤询问 传唤询问可简称为传询。传唤也好,传询也罢,都有“传”而“询”之意。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传唤询问的法律依据可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82条规定了一般传唤和强制传唤,一般传唤又可分为书面传唤(传唤证传唤)和口头传唤。该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83条规定了传唤后的询问查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此外,《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6条至第69条对一般传唤、强制传唤和传唤后的询问查证作了一些更具体的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第二,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第三,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第四,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上述关于传唤证传唤或口头传唤的规定。第五,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第六,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5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第七,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的规定,询问查证必须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询问室进行,询问过程中,被询问人坐在设置的专用座椅上接受询问,座椅应当牢固并且有安全防护装置,椅脚安全固定于地面,座椅与墙壁及工作台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距离。易言之,违法行为人被询问时只能坐在专用座椅,且四肢通常都被固定住,没有其他的活动自由。初次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不会被直接放行,必须在候问室等待接受再次询问或其他调查。由此可见,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明显的限制。 基于上述规定,传唤询问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的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传唤询问措施的法律特征在于:一是传唤询问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二是传唤询问的对象只能是违法嫌疑的人,已被查实的违法行为人或不是违法嫌疑的人都不适用传询;三是传唤具有调查的功能,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无论是传唤证传唤和口头传唤,都无须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而且对于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去强迫违法嫌疑人接受该传唤措施(即强制传唤),并押到指定的地点(通常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四是传唤询问包含了传唤和传唤后的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是有法定期限的,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因此,违法嫌疑人在被传唤后,其人身自由在询问查证期间明显处于被强制限制的状态,所以将传唤询问纳入限制人身权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对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作者简介
袁周斌,男,1979年生,湖北大冶人,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专业技术一级警督(警衔),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与警察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市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公安厅规范执法类教官;主持完成省部级教科研项目4项、厅局级和校级项目10余项,参与研究国家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8项;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家》《湖北社会科学》《河北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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