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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法规基础

旅游法律法规基础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22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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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法规基础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5240652
  • 条形码:9787305240652 ; 978-7-305-24065-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旅游法律法规基础 内容简介

  《旅游法律法规基础》以项目化、模块化思路设计课程内容,《旅游法律法规基础》共十个项目,每个项目由相对独立的知识模块和技能训练模块构成,并设置项目导例、知识平台、实训指导、知识自检、项目拓展等五个环节,教师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课堂教学和课外指导学生进行知识记忆和技能操作训练。

旅游法律法规基础 目录

项目一 法律基础
1.1 项目导例用生命维护法律尊严:苏格拉底之死
1.2 知识平台
知识模块1—1 如何解释法的起源
知识模块1—2 法律责任分为哪几种
1.3 实训指导
项目二 宪法与旅游法概述
1.1 项目导例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
1.2 知识平台
知识模块2—1 弘扬宪法精神,争做守法好公民
知识模块2—2 旅游法:中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3 实训指导
项目三 旅游者相关法律制度
1.1 项目导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2 知识平台
知识模块3—1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新消费时代护航
知识模块3—2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知识模块3—3 不文明旅游行为要受处罚啦
1.3 实训指导
项目四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1.1 项目导例做好导游工作要下大力气
1.2 知识平台
知识模块4—1 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导游人员
知识模块4—2 导游执业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
1.3 实训指导
项目五 旅行社管理法规
1.1 项目导例《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解读
1.2 知识平台
知识模块5—1 如何成立一家旅行社
知识模块5—2 如何经营管理一家旅行社
1.3 实训指导
项目六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1.1 项目导例中国首批十大国家公园名录
1.2 知识平台
知识模块6—1 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知识模块6—2 保护自然资源,守护文明成果
知识模块6—3 守护人文家园,弘扬中华文化
1.3 实训指导
项目七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
1.1 项目导例酒店法的发展
1.2 知识平台
知识模块7—1 以标准化推动饭店品质化建设
知识模块7—2 如何规范地运营旅游饭店
知识模块7—3 守住旅游饭店安全管理的底线
1.3 实训指导
项目八 出入境及交通法律制度
1.1 项目导例我国从“交通大国”迈向“交通强国”
1.2 知识平台
知识模块8—1 出入境人员必看的法律提示
知识模块8—2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常识
1.3 实训指导
项目九 合同及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
1.1 项目导例我们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民法典
1.2 知识平台
知识模块9—1 《民法典》: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知识模块9—2 从《合同法》回归《民法典》合同编
知识模块9—3 签订旅游服务合同要注意什么
知识模块9—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回应社会需求,彰显公平正义
1.3 实训指导
项目十 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及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1.1 项目导例备豫不虞,为国常道
1.2 知识平台
知识模块10一1 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知识模块10—2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1.3 实训指导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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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法规基础 节选

  《旅游法律法规基础》:  (二)下放了导游证审批层级  为方便导游申请取得导游证,《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通过定义的方式,将核发导游证的部门明确为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至于委托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还是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核发导游证,可由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明确了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减少了无谓的证明材料。《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本人近期照片和注册申请;第十条明确规定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并规定一次性告知制度,使导游申请导游证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审批证明有关要求,将导游需提供未患有传染性疾病、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证明改为承诺,身份证只需首次申请时提交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电子版,大大减轻申请人负担。但申请人要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撤销许可并给予警告等处罚外,申请人在一年内或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  (四)明确了导游证的审批时限及收费要求  《办法》明确了旅游部门受理申请、核发和变更导游证的期限,以及旅行社和旅游行业组织确认相关信息的期限,规范了审批行为。明确核发导游证不得收费。当前,旅游部门办理导游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办法》进一步在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五)明确导游证可以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申领  鉴于旅行社分社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与旅行社具有一样的经营范围,可以直接组织旅游者出行。因此,为方便主要接受旅行社分社委派的导游申请取得导游证,《办法》第十八条专门规定,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六)为进一步推进导游体制改革预留空间  现行旅游法律法规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在《办法》第十九条增加了“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为进一步开展导游执业改革预留了空间。  (七)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旅游行业组织的范围  旅游行业组织的范围具体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是在省一级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还是在市一级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以及是哪些符合条件的旅游行业组织,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八)建立导游星级评价制度  导游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迫切需要研究设计一种与导游服务质量直接相关、通过市场化方式对导游服务水平进行标识的评价模式,便于旅行社、旅游消费者对导游的识别选择。正是基于此,在认真调研并借鉴相关行业有关制度的基础上,推动建立了导游星级评价制度。导游等级评定制度与星级评价制度都是为便于旅游者和社会各方面对导游水平能力的识别,并激励导游自我提升导游执业素养而确立的制度,二者互为补充,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评价功能不同  导游等级评定制度是对导游职业技能水平的评价,侧重的是技能水平,相对是静态的,等级一般只升不降;导游星级评价制度侧重对导游执业服务能力、质量和信用水平的评价,侧重的是服务水平,相对是动态的,星级有升有降。  2.评价方式不同  导游等级评定主要通过考试方式,对导游技能大赛获得*佳名次的导游也可以晋升等级;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主要基于旅游者对导游服务的客观评价,不组织考试、不设评定机构,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自动计分生成导游服务星级。  3.评价内容不同  导游等级评定中,中级导游员考核内容主要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高级导游员考核内容主要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导游服务星级主要以游客对导游服务的满意度为导向,对导游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社会评价、技能水平、执业经历、学习培训和奖惩情况等,促进导游以诚实劳动、至诚服务赢得更好社会评价,取得更高服务星级,获取更多就业机会。  三、导游权益的保障措施  (一)导游执业权利  针对导游在执业活动中住宿、餐饮等条件较差和人身财产安全无法得到足够保障的情况,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等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特别是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导游劳动保障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旅游法律法规基础 作者简介

梁峰,男,博士研究生,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外语与旅游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旅游产业经济学、旅游企业管理等。 钱惠梅,女,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外语与旅游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旅游管理、汉语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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